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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风营法(无许可营业)|罚则与经营者的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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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风营法(无许可营业)|罚则与经营者的在留资格

违反风营法(无许可营业)|罚则与经营者的在留资格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日本《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接待饮食等营业或游艺场营业须取得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许可;未经许可而营业者,处2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中国籍当事人若作为经营者被立案,除刑事处分外,作为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基础的事业适法性本身也会受到质疑。若雇有外国人员工,还常一并涉及助长非法就劳罪,因此必须兼顾刑事与入管两方面加以应对。

核心要点

  • 未经许可经营风俗营业者,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
  • 违反风营法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但超过1年的实刑落入同条第4号リ。
  •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事业的适法性与稳定性为前提,无许可营业在更新审查中构成决定性不利因素。
  • 若雇用外国人员工,可能另行成立入管法第73条之2助长非法就劳罪(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哪些营业需要取得许可

对客人施以接待并供其饮食的营业,以及设置设备使客人从事可能诱发侥幸心之游艺的营业等,依风营法第3条第1项属须经公安委员会许可的风俗营业。即便是通称的小酒馆或俱乐部,只要存在坐于客人身旁持续陪谈等接待行为,仅办理深夜酒类提供饮食店营业申报便不足够,仍须取得风俗营业许可。此项界限依营业实态判断,故仅凭申报即行营业的店铺事后被以无许可营业查处者屡见不鲜。此外,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采申报制而非许可制,但对禁止地域内营业及未申报营业另设罚则。借用他人名义经营亦触犯同法第11条禁止名义出借的规定。

对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较之刑罚轻重,事业适法性被否定所带来的影响更为重大。风营法违反属特别法犯罪,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获缓刑判决时不会因该号被遣返;若为超过1年的实刑,则属同条第4号リ的对象。然而,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在日本适法且稳定地经营事业为前提。一旦因无许可营业被判有罪,事业存续的适法性将从根本上受到质疑,在留期间更新被驳回的风险随之升高。更新未获准许,即因在留期间届满而沦为非法滞留,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故在刑事程序之外,同步推进营业许可的取得与业态整改,是实务上的要点。

与助长非法就劳罪的关系

若雇有外国人员工,则会面临比风营法违反更重的罪责。入管法第73条之2规定,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此处的非法就劳不仅指非法滞留者的就劳,也可能包含留学生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工作,或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者从事风俗营业业务的情形。同条第2项设有旨趣为除非证明不知情且无过失、否则不免处罚的规定,怠于查验在留卡的经营者因此易被追究责任。妥善保存录用时的在留卡查验记录与就劳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是事后防御的关键。

搜查与讯问初期应注意什么

应以账簿与排班表被扣押为前提,在准确掌握事实后再作陈述。此领域的查处多经内查后自进入店铺开始,营业账簿、排班表、监控录像、员工手机等会被一并扣押。讯问会集中于有无接待、营业时间以及对员工在留资格的认识;而经营者本人往往并不掌握现场细节,故应避免作出并非基于记忆的概括自白。尤其就员工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工作一节,回答曾经确认还是未曾确认,直接关系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成否。员工一方亦须注意,为回护雇主而作的供述,是否反而变成承认自身资格外活动的内容。

常见问题

已办理深夜酒类提供饮食店申报,仍会构成无许可营业吗

申报与许可属不同制度。只要存在相当于接待客人的行为,即该当风俗营业,须取得风营法第3条第1项的许可。有无接待依同席、对话是否持续、有无指名等实态判断,故仅凭申报即行营业需格外谨慎。

查验过员工的在留卡就能免责吗

曾经查验是支撑无过失的重要情节,但在存在在留卡伪造变造嫌疑的场合,还会追问是否使用在留卡读取应用程序核验、是否索取就劳资格证明书。实务上,保存查验记录颇为有效。

若最终仅判罚金,还能更新经营·管理资格吗

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更新审查会审查事业的适法性与稳定性。须在取得许可、整改业态、履行税务与社会保险义务之后再行申请;若在整改未完成时提出申请,被驳回的风险较高。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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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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