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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卖春防止法被查处|劝诱、居间、管理卖春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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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卖春防止法被查处|劝诱、居间、管理卖春与在留资格

涉卖春防止法被查处|劝诱、居间、管理卖春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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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卖春防止法》并未设置处罚卖春行为本身的规定。该法第3条虽规定任何人不得卖春或成为其相对方,却未附罚则;受处罚的是在公众可见的场合劝诱、居间介绍、提供场所以及管理卖春等周边行为。因此,以哪一条立案,法定刑差异极大,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亦随之不同。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除刑事处分外,往往同时产生所从事的活动是否超出在留资格范围这一资格外活动问题。

核心要点

  • 卖春行为本身无罚则,受处罚的是劝诱(第5条)、居间(第6条)、提供场所(第11条)、管理卖春(第12条)等。
  • 管理卖春处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并科30万日元以下罚金,为该法最重的法定刑。
  • 违反卖春防止法不属刑法各章之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之列,但超过1年的实刑落入同条第4号リ。
  • 持就劳资格者,仅从事风俗相关业务这一事实本身即可能构成入管法第19条的资格外活动问题。

卖春防止法处罚哪些行为

处罚对象为卖春的周边行为,且法定刑因行为样态而差异显著。该法第5条将以公众可见方式候客、劝诱者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万日元以下罚金;第6条将居间介绍卖春者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以此为业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并科1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1条将提供卖春场所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此为业者加重为7年以下拘禁刑并科3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2条的管理卖春,即使人居住于自己占有的场所而经营使其卖春之业者,则设有10年以下拘禁刑并科3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一该法最重的法定刑。以哪一条立案,将决定其后的全部走向。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如何判断

须从刑罚轻重与所从事活动的性质两方面判断。违反卖春防止法属特别法犯罪,不在列举刑法各章之罪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之内。因此,即使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只要是缓刑判决或罚金,就不会因该号被强制遣返。反之,若属管理卖春这类法定刑较重的类型并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则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均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更不可忽视的是资格外活动问题: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留学在留资格者,若从事接待或风俗相关业务,可能构成违反入管法第19条第1项的活动,并视专事程度成为同法第24条第4号イ退去强制事由或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撤销在留资格的审查对象。

争取不起诉的着眼点在哪里

出发点是准确切分自己的参与究竟属于哪一类型。此领域的侦查中,店铺员工、前台、接送司机、广告负责人等处于周边地位者,常被一律作为管理卖春的共犯加以讯问。然而,若实际职务仅限于清扫或事务,完全可能并不该当经营使人卖春之业这一构成要件。以客观资料呈现薪酬结构、指挥系统、收益分配方式与工作实态,正确界定参与程度,往往能带来嫌疑不足的不起诉,或改以较轻条文处理。特别是日语能力不足即被雇用、未能认识事业全貌者,故意的有无本身即可成为争点。

讯问时应注意什么

重要的是把组织整体的情况与自身行为分开回答。此类案件会就店铺组织结构与资金流向广泛发问,连仅属传闻的事项也可能被写成本人的认识。尤其是本意为自己只是打下手的说明,一旦被整理成对店内运作全部知情的内容,便会直接导向共谋认定。因此应明确区分承认的事实与并无认识的部分;经由翻译时,应在宣读笔录时逐句确认。此外,此领域中处于被害者地位者亦不在少数。若存在以旅费或介绍费名义背负债务、被剥夺离店自由等情节,则属足以左右处罚的重要事实,应尽早告知辩护人。

常见问题

卖春者本人会被处罚吗

卖春行为本身未设罚则,故不会仅因实施该行为而受刑事处罚。但若以公众可见的方式候客或劝诱,则依该法第5条处罚。此外,持就劳资格者还可能另行产生资格外活动这一在留上的问题。

只是在店里做前台也算共犯吗

若前台工作被评价为实现居间介绍或管理卖春不可或缺的一环,可能构成共犯;但若仅限于接待来客与清扫,则有否定的余地。具体呈现工作实态、指示内容与报酬性质,是决定判断走向的关键。

对在留资格更新有何影响

除处分内容外,从事风俗相关业务这一事实本身也可能被评价为资格外活动,故更新审查会趋于严格。须先调整工作单位、纠正活动实态并履行申报义务,再审慎斟酌申请时机与说明内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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