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儿童买春被逮捕|法定刑、不起诉可能性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日本《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禁止法》第4条规定,对未满18岁者供与对价或作出供与承诺而实施性交等行为的,构成儿童买春,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即便不知对方未满18岁,只要存在本可知悉的情节,多难免于处罚;纵有对方同意,亦不妨碍犯罪成立。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最终是罚金还是拘禁刑构成在留的分水岭,其后还有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这第二道关口。以下整理要件、量刑、入管法上的后果与初期应对。
核心要点
- 儿童买春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法第4条)。
- 纵有儿童同意亦成立犯罪,居间介绍(该法第5条)与劝诱(该法第6条)处罚更重。
- 违反该法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但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则落入同条第4号リ。
- 因属涉社会法益的类型,仅凭示谈难以恢复在留审查中的素行评价,须予注意。
何谓儿童买春
指向儿童本人或其居间人、保护者供与对价或作出供与承诺,而对该儿童实施性交等的行为。《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禁止法》第4条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处所称儿童指未满18岁者,纵使儿童本人同意亦不否定犯罪成立。对价不限于金钱,供与物品或免除债务亦可能包含在内。居间介绍行为依该法第5条处5年以下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劝诱行为依该法第6条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者更予加重。近年以交友软件接触为端绪的案件居多,往来记录往往成为主要证据。
不知道对方年龄会如何处理
不知年龄并不当然导致免责。该法就使用儿童者设有确认年龄义务的规定,实务上亦会细致审查对方外貌、是否在校就读、约见地点、对话内容等可推知年龄的情节。若未查验身份证件、就年龄仅有含糊往来,则较易被认定具有未必故意。相反,若对方谎报年龄且曾出示身份证件,则存在否定故意的余地。无论如何,交友软件记录与当日情况的客观资料将左右结论,故应趁记忆尚新之际与辩护人梳理,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更新审查的关口
首先取决于实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其次则是在留期间更新问题。违反该法属特别法犯罪,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故获缓刑判决时不会因该号被遣返;但若为超过1年的实刑,则落入同条第4号リ。更为现实的问题在于更新审查。儿童买春被定位为侵害儿童健全成长这一社会法益的犯罪,其性质使得赔偿或示谈难以被评价为已个别消解反社会性。持就劳资格者若在判决后失去工作,还可能因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达3个月以上,而成为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撤销资格的审查对象。故刑事与入管两方面必须一体设计。
初期阶段需要如何应对
要点是不要删除软件往来记录,并避免轻率形成自白笔录。此类案件中,交友软件与消息记录是证明年龄认识与对价合意的核心证据。即便看似不利的记录,删除也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而且从上下文整体观察,其中往往包含对己有利的部分。讯问时会就对价的意涵与年龄认识深入发问,经由翻译的对话中,本意为隐约有所察觉的表述,极易变成明确知悉的断定性笔录。因此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应行使沉默权,并审慎判断是否在笔录上签名。至于示谈,因保护者的意向居于核心,须通过辩护人审慎提出。
常见问题
达成示谈就不会被起诉吗
示谈是争取起诉犹予的重要情节,但儿童买春涉及社会法益,仅凭示谈无法确保不起诉。年龄认识的程度、有无常习性、再犯防止措施、对价的数额与方式等多项因素会被综合判断。
若判处罚金,还能办理在留资格更新吗
罚金并非拘禁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更新审查会考量素行。需以资料呈现案件内容、悔过与具体的再犯防止措施,以及在日就业与家庭关系的稳定性。能否更新无法事先断言。
我是留学生,若被大学开除在留资格会怎样
留学在留资格以在教育机构的活动为前提,若因退学而处于未继续从事该活动达3个月以上的状态,即可能成为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撤销在留资格的对象。应在刑事处分之外,尽早研究升学或变更在留资格的可行性。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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