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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儿童色情制造·持有被侦查|处罚范围与在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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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儿童色情制造·持有被侦查|处罚范围与在留影响

涉儿童色情制造·持有被侦查|处罚范围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日本《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禁止法》针对记录未满18岁者姿态的儿童色情物,按行为样态分别规定了从单纯持有到制造、提供、公然陈列的不同法定刑。以满足自己性好奇心为目的持有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制造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量刑幅度较宽。对中国籍当事人来说,最终是罚金还是拘禁刑将改变对在留的影响,而在留资格更新审查中素行亦会受到严格追问。以下整理处罚范围、入管法上的后果与初期应对。

核心要点

  • 以满足自己性好奇心为目的的单纯持有,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法第7条第1项)。
  • 制造与提供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向不特定多数提供及公然陈列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违反该法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但若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则落入同条第4号リ。
  • 终端与云端数据均为证据,须着眼于扣押范围与余罪扩散风险作出初期应对。

处罚范围到什么程度

该法按行为样态分设条文,法定刑亦不相同。《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禁止法》第7条第1项规定,以满足自己性好奇心为目的持有儿童色情物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条第2项规定提供行为,第3项以下规定制造行为,均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提供及公然陈列,则设有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一更重的法定刑。所谓儿童色情,是指以视觉可辨识的方法描绘未满18岁者性交等姿态、触摸性器等姿态,或特意暴露强调性部位之姿态,且足以兴奋或刺激性欲的记录。若系本人拍摄,则构成制造罪,评价重于单纯持有。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第一个分水岭在于拘禁刑实刑是否超过1年。违反该法属特别法犯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的刑法各章之内。因此,即便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只要止于缓刑判决或罚金,就不会因该号被强制遣返。反之,若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则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均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然而此类案件最易被忽视的,是在留期间更新的场面。涉及儿童保护这一社会法益的犯罪,难以因赔偿或示谈而被评价为反社会性已个别消解,在更新审查中素行善良性被否定的风险相对较高。更新一旦不许可即陷入非法滞留,故自刑事处分阶段起就须着眼于日后的更新加以应对。

为何取得不起诉尤为重要

因为在此类案件中,纵使取得缓刑判决,在留上的安全仍未获保障。如前所述,侵害儿童保护这一社会法益的犯罪,不同于可因与个别被害人示谈而消解处罚感情的财产犯或暴力犯,在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往往更为严格。因此,不留下有罪判决这一记录本身,即取得起诉犹予处分的实益,较其他类型更大。具体而言,应就持有的经过、数据的取得渠道、有无向第三者扩散、删除是否彻底、是否接受专业心理辅导、家属监督体制等,按时间顺序整理成材料提出。侦查机关最为重视的是有无扩散,故以客观方式证明不存在提供与公然陈列的事实,构成辩护活动的核心。

遭到搜查后应立即注意什么

应注意扣押的范围,并避免因供述而扩大余罪。此类侦查多以通信记录或文件共享软件的记录为端绪,自对住所的搜查扣押开始。除电脑、智能手机、外接存储介质外,还可能被要求提供云端账户信息。讯问时会就文件取得时期、数量、浏览频度等细节反复发问,若在记忆不确切的情况下作出概括承认的供述,可能被认定超出实际范围的事实。若对日语交流没有把握,应要求翻译人员在场,并在宣读笔录时确认翻译是否准确。此外,删除数据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故切勿在未与辩护人商议的情况下将终端恢复出厂设置。

常见问题

在境外合法取得的图像也会被处罚吗

只要在日本国内持有,即可能依日本法受到处罚。取得地国家的合法性并不直接决定犯罪是否成立。不过,取得的经过与目的,会在起诉与否的判断及量刑中作为情节予以考量。

不知道对方未满18岁怎么办

对年龄的认识属故意的内容,若确实不知且能说明不知并无过失,则有否定犯罪成立的余地。但实务中亦有依外貌或交往经过认定本可推知对方未成年的例子,因此需要具体资料予以佐证。

对在留期间更新的影响有多大

由于涉及儿童保护这一社会法益,素行评价往往较为严格。需以具体资料呈现案件轻重、有无扩散、再犯防止措施及在日本的定着性。视处分记录的内容,亦可考虑与专业人士商议后再决定申请时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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