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被查处|性姿态摄影处罚法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随着令和5年施行的性姿态等摄影处罚法生效,所谓偷拍不再依各都道府县的迷惑防止条例处理,而是依国家法律予以处罚。该法第2条性姿态等摄影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且提供、保管、公然陈列所摄图像亦分别构成独立犯罪。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最终是罚金还是拘禁刑,以及是否一并立案侵入建筑物罪,将极大改变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下就构成要件、并合罪情形下入管法上的风险、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以及初期应对要点加以整理。
核心要点
- 性姿态等摄影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法第2条)。
- 若进入车站设施或店铺内拍摄,可能同时成立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30条)。
- 侵入建筑物罪属刑法第12章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被处拘禁刑时,即便缓刑亦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实务中常被要求任意提交存有影像的终端并告知密码,初期判断将直接左右结果。
性姿态等摄影处罚法处罚哪些行为
该法处罚无正当理由而秘密拍摄他人性部位、内衣,或被实施猥亵行为之姿态等行为。第2条性姿态等摄影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往偷拍依各都道府县迷惑防止条例处理,存在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因地区而异的问题,该法施行后形成全国统一规范。该法不仅处罚拍摄行为本身,对提供所摄记录、向不特定多数提供或公然陈列、保管记录,乃至发送所摄影像亦设有处罚,故拍摄后将数据交予他人的,可能另行成立犯罪。此外,拍摄对象未满16岁的,不问有无同意一律处罚,这也是与条例时代的重大差别。
附加侵入建筑物罪会带来什么变化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将发生决定性变化。若为拍摄目的进入商业设施、车站内部或他人住宅,可能因违反管理权人意思的进入而成立刑法第130条的侵入住宅、侵入建筑物罪。侵入住宅之罪置于刑法第12章,正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章目之内。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技能实习、经营·管理等)者,若因含侵入建筑物在内的案件被处拘禁刑,即使附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原本仅摄影罪时有望以罚金处理的案件,一旦加上侵入情节,便会直接演变为在留危机。需要说明的是,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该规定。
争取不起诉应当做些什么
要点在于同步推进被害人的特定与示谈,以及再犯防止体制的构建。偷拍案件中常出现被害人尚未特定,或推定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形,示谈能否达成与侦查进展密切相关。应通过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对可以达成示谈的被害人尽早致歉并赔偿,这是争取起诉犹予判断的基础。此外,此类案件容易被认定具有常习性,故将专门医疗机构或矫治项目的就诊记录、家属监督体制、工作单位的理解等具体防再犯措施整理成书面材料,颇为有效。如前所述,既然纵使获得缓刑判决,只要牵涉侵入建筑物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那么目标就不应设在公判中取得缓刑,而应设在避免被起诉本身。
被要求提交智能手机时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准确理解:任意提交与告知密码都不是义务。侦查机关将终端内的数据视为关键证据,往往会当场强烈要求任意提交。但任意提交毕竟出于自愿,是否配合可以在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当然,拒绝之后通过扣押许可状实施搜查的情形也很常见,并非一味拒绝即可了事。若终端内留有大量过往影像,可能因此发现余罪而使案件扩大;另一方面,尽早澄清全貌并表明悔过态度,有时反而有利。实务中不乏在未获充分日语说明的情况下即在同意书上签名的例子,因此内容无法理解时应暂缓签名,并要求安排翻译与辩护人在场。
常见问题
拍摄失败没有留下图像也构成犯罪吗
只要已着手实施拍摄行为,仍可能以未遂论处。此外,即便没有留下图像,也可能依据终端操作记录或目击者供述认定存在拍摄行为。图像不存在虽属有利情节,但未必因此即可洗清嫌疑。
只被判罚金,是否就不影响在留资格
罚金并非拘禁刑,既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也不落入同条第4号リ。但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时会审查素行,前科的存在属不利因素,因此应着眼于更新时点提前准备材料。
能否在不让公司知道的情况下解决
若未受身体拘束,有时可以继续上班;但逮捕、羁押一旦延长,事实上难以隐瞒。现实的做法是争取尽早解除身体拘束,并就确有必要向单位说明时的方式与辩护人共同研究。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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