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公然猥亵被捕:刑事处分与对在留资格的实际影响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公然猥亵被捕:刑事处分与对在留资格的实际影响

公然猥亵被捕:刑事处分与对在留资格的实际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公然猥亵罪规定于《刑法》第174条,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案发场景多样,包括公园或路旁的行为、醉酒后易被误解的举动,以及通过网络直播实施的行为等。就中国籍人士的在留而言,关键在于:公然猥亵罪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纵被判有罪亦不会立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与对任职单位的影响,仍不可轻忽。以下并说明与迷惑防止条例、性姿态摄影相关法律的区别。

核心要点

  • 公然猥亵罪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禁刑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 因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缓刑或罚金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在网络上传播猥亵影片者,构成《刑法》第175条猥亵物散布等罪,处二年以下拘禁刑等。
  • 在留期间更新属裁量判断,涉性案件在素行方面可能被作不利评价。

何种情形成立公然猥亵罪

公然猥亵罪,指在不特定或多数人可得认识的状态下,实施有害性羞耻心的行为。纵无人实际目击,只要存在被目击的可能性,仍可能认定具有公然性。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禁刑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在刑法犯中属较轻类型;惟依行为样态,亦可能涉及其他强制猥亵类罪名、都道府县的迷惑防止条例违反,或关于性姿态摄影的法律违反。若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猥亵影片,则构成《刑法》第175条的猥亵物散布等罪,处二年以下拘禁刑或二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或二者并科。此外,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则可能被评价为其他更重的罪名,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醉酒或遭误解被查处时如何应对

此类案件中,行为外形与意图的评价常生分歧。例如饮酒后在路旁小解而被人报警的情形,如何证明并无性意图便成为问题。目击者所处位置与视线状况、周围亮度、行为持续时间、监控影像,均为判断素材。若因醉酒致记忆零碎,在讯问中作含混陈述,日后主张将陷于困难。对中国籍人士而言,经翻译说明时,关于意图的细微表述容易失真,故应要求将笔录回译核对。若目击者已被特定,通过和解有可能减轻处分。此外,若在车站或商业设施内发生,设施方常保有较完整的监控影像,惟保存期限多为数周,故应尽早请求保全。目击者的站位与视线角度,亦须一并确认。

公然猥亵会妨碍继续在留吗

结论是,仅因本罪被强制遣返的可能性较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了侵入住宅、伤害、盗窃、诈骗、伪造等刑法特定章节之罪,而公然猥亵罪所属的猥亵类章节并不在列。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受缓刑判决,亦不会依该号被遣返。同条第4号リ以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为要件,而本罪法定刑上限仅六个月,单独并不该当。惟在留期间更新属《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的裁量判断,涉性案件在素行方面会被审慎审查,对永住许可申请的影响亦可预见。此外,纵未被遣返,若因案件遭解雇或除籍,仍可能因活动实态不符而在更新时受阻。任职单位的处理结果亦须一并说明。

为取得不起诉应采取哪些措施

存在目击者或主张受害者的案件,致歉与和解最为有效。一旦达成和解并表明宥恕意思,获起诉猶予者不在少数。和解磋商若由本人直接进行,容易引发二次问题,宜通过辩护人推进。同时可提出检讨饮酒习惯、赴专门医疗机构咨询,以及任职单位或家属的监督体制。若对事实有所争执,则应检讨行为外形是否显示性意图、是否满足公然性要件。在留方面,可基于本类案件不直接导致强制遣返这一前提,记录处分内容与再犯防止情况,以便在更新申请时加以说明。此外,若同时被查出以手机拍摄,则另涉性姿态摄影相关法律,罪名与在留评价均随之改变。两者的量刑差距相当明显。

常见问题

公然猥亵被判有罪会被强制遣返吗

公然猥亵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之内,法定刑上限亦仅为六个月拘禁刑,故不该当同条第4号リ。因此仅因本罪被遣返的可能性较低,但更新审查仍会考量素行。此外,纵不致被遣返,对任职单位与学校的影响仍会另行发生,故初期应对不容轻忽。

醉酒后在路边小解也算公然猥亵吗

若无性意图且样态有限,通常按《轻犯罪法》违反或条例违反处理,而非公然猥亵罪。判断取决于目击情况与行为样态,故及早取得能呈现现场状况的资料十分重要。此外,现场周边的监控影像若不及早请求保全便会被覆盖,宜第一时间委请辩护人处理。影像的保存期限通常仅有数周。

达成和解就能不起诉吗

若与目击者或主张受害者达成和解并获宥恕意思表示,获起诉猶予者不在少数。惟若有同种前科或样态恶劣,仍可能被起诉,故须一并呈现再犯防止的体制。此外,同时呈现再犯防止的具体体制,例如家属监督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咨询记录,亦会影响判断。并宜由辩护人代为传达致歉之意。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