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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机法(无许可贩卖):外国人的刑事处分与在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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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机法(无许可贩卖):外国人的刑事处分与在留风险

违反药机法(无许可贩卖):外国人的刑事处分与在留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贩卖医药品须取得《药机法》第24条第1款的许可,未经许可贩卖者依同法第84条处三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中国籍当事人的常见案情,是经社交平台或网购贩卖自中国购入的药品,或标榜瘦身、生发、改善勃起功能的商品。除刑事处分外,贩卖行为是否属于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还会引发《入管法》第19条的问题,此为本类案件的特殊难点。以下并说明医药品该当性的判断与资格外活动的风险。

核心要点

  • 无许可贩卖医药品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
  • 贩卖境内未获批准的医药品,或标榜功效的广告行为,亦另受规制。
  • 《药机法》违反既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也不属同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
  • 惟超出在留资格所许范围的营利活动违反《入管法》第19条,将引发第24条第4号イ的问题。

何种贩卖行为违反药机法

经营医药品贩卖业,依《药机法》第24条第1款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未经许可而贩卖、授与,或以贩卖为目的贮藏、陈列,均在禁止之列。违反者依同法第84条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此外,贩卖境内未获批准的医药品,或标榜医药品式功效而贩卖食品、化妆品,亦受规制。个人自境外购入供自己使用,于一定范围内固可容许,但若有偿转让他人即属贩卖。经社交平台交易者,因贴文、评价与支付记录留存,反复继续性极易被证明。此外,若所售商品导致健康损害,还可能被追究过失伤害等责任,处分判断亦随之趋严。

侦查中重视哪些方面

侦查焦点在于贩卖的反复继续性与规模,以及是否属于医药品。医药品该当性须综合成分、形状、所标榜的功效、用法用量记载等判断,故纵使自认作为健康食品贩卖,也可能因广告用语而被评价为医药品。扣押对象包括库存、进货记录、支付App记录、与顾客的往来及发货单据。以中文运营的群聊内容亦会经翻译后作为证据,故切勿删除贴文。讯问中会追问进货来源与合伙人,若未准确掌握交易实况即行陈述,恐致规模被过高认定。此外,若由数人分工进货、收款与发货,办案机关会依聊天记录厘清各自角色,主导者的量刑明显较重。收款账户的名义人同样会被逐一确认。

无许可贩卖会招致何种在留风险

结论是,强制遣返的风险低于其他涉毒案件,但另会产生在留活动是否适法的问题。《药机法》违反因非刑法犯,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亦不在同条第4号チ的对象法令之内,故在罚金或缓刑范围内不会据此被遣返。然而,持留学、家族滞在资格者若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从事贩卖,即违反《入管法》第19条;若被认定专事经营带有收入的事业,则可能该当同法第24条第4号イ的强制遣返事由。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资格者,一旦丧失在留资格该当性,更新即属困难,并可能面临第22条之4的取消问题。此外,若被认定专事贩卖而未从事本职业务,还可能因活动实态与在留资格不符而面临第22条之4的取消程序。

在处分与在留两面应如何应对

刑事方面,应准确整理贩卖的规模与期间,力争不起诉或止于罚金。宜以客观资料呈现进货额与销售额,说明并非组织化经营而属小规模交易、未造成健康损害、已销毁库存并停止交易等情节。若就医药品该当性尚有争执余地,则应从广告表述与成分两方面检讨。在留方面,为避免被评价为资格外活动,须整理就业实况与收入构成:留学生应呈现在籍状况,就劳资格者应呈现本职业务的持续情况,以备更新申请。待刑事处分内容确定后,再确定向入管说明的方针为宜。此外,若商品标示仅有中文而未附日文说明,亦可能另行违反标示相关规定,须一并检讨。包装与说明书亦会被一并扣押。

常见问题

把从中国带来的药卖给朋友违法吗

若反复持续有偿转让,即属须取得《药机法》第24条第1款许可的贩卖行为;无许可者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若属境内未获批准的医药品,还会触及其他规制。此外,若属境内未获批准的医药品,其广告表述亦成为问题,标榜功效本身即可能违法。

违反药机法会被强制遣返吗

《药机法》违反既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也不属同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故罚金或缓刑不会立即导致强制遣返。但贩卖若被评价为资格外活动,则会产生同条第4号イ的问题。此外,为避免被评价为资格外活动,应整理收入构成与工作时间,明确区分本职与其他收入。

留学生从事贩卖会怎样

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的营利活动违反《入管法》第19条。若被认定专事经营带有收入的事业,可能该当同法第24条第4号イ的强制遣返事由,故须及早整理并说明就业实况。此外,能证明在籍状况或本职业务持续的资料十分有效,宜请学校或任职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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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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