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非法取得向精神药与处方药所涉罪名及在留影响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非法取得向精神药与处方药所涉罪名及在留影响

非法取得向精神药与处方药所涉罪名及在留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未经医师处方而取得安眠药、抗焦虑药等向精神药,或将其转让他人,将依《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受罚。此外,谎称症状就诊以取得药品者,可能构成《刑法》第246条的诈骗罪;伪造处方笺者,则涉及同法第159条的私文书伪造罪。对中国籍人士而言尤须注意:麻向法违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而诈骗与伪造属同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二者纵获缓刑亦可能导致丧失在留。以下并说明罪名组合如何决定在留的结局。

核心要点

  • 非法受让或转让向精神药,依《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处三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
  • 谎称症状取得处方者可能构成诈骗罪,伪造处方笺者构成私文书伪造罪,处理更为严厉。
  • 麻向法违反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诈骗与伪造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别表第一资格者纵获缓刑亦该当。

哪些行为属于处罚对象

就向精神药而言,《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规制非持照者的转让,以及非业务目的的受让与持有,违反者处三年以下拘禁刑;以个人进口方式自境外购入,亦触及《药机法》的规制。问题更重者在于取得方式:佯装失眠辗转就诊于多家医疗机构,取得并无必要的处方,可能被评价为欺骗医师取得药品,从而该当《刑法》第246条的诈骗罪。擅自涂改处方笺数量,或制作以医师名义出具的处方笺,则构成同法第159条私文书伪造罪及第161条行使罪,法定刑为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拘禁刑。此外,若在多家医疗机构重复取得同一药剂,各次就诊可能被分别评价为独立的诈骗行为,罪数因而增加。

转卖或转让处方药如何处理

纵为本人的处方药,转让他人亦可能违法。属向精神药的药剂即使无偿交予友人,也可能落入麻向法所规制的转让;若收取对价并持续贩卖,还将产生《药机法》上无许可贩卖的问题。经社交平台买卖者,因贴文与交易记录留存,一旦查处,持续性与规模极易被证明。对中国籍人士而言,此类交易若被评价为资格外活动,还可能构成《入管法》第19条的违反,进而发展为同法第24条第4号イ的强制遣返事由。故不仅须考虑刑事罪名,亦须从在留活动是否适法的角度加以检讨。此外,若通过社交平台招揽买家,交易记录与评价留言会被完整调取,规模与持续性极易被证明。转账备注与发货记录,同样是还原交易实态的资料。

罪名不同会改变在留结果吗

结论是,影响轻重取决于罪名组合。以麻向法违反立案者,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纵获缓刑判决亦该当强制遣返事由,且别表第二资格亦不排除适用。以诈骗罪或私文书伪造罪立案者,因属同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缓刑亦成为遣返对象。反之,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者不适用第4号之2,若未达超过一年的实刑,亦不该当同条第4号リ。案件以何罪名处理,将左右在留的最终结局,故自初期即须准确研判。此外,若被认定为诈骗或私文书伪造,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纵获缓刑亦成为遣返对象,与麻向法违反的结构不同。

为争取不起诉应当做什么

首先,着手成瘾治疗具有实质意义。对以处方药依赖为背景的案件,提出在专门医疗机构开始治疗、由家属管理服药、统一由固定主治医师诊疗等具体体制,可能影响起诉猶予的判断。其次,应检讨就罪名评价提出争执的余地:就诈骗罪而言,须细究症状申告是否属虚伪、医师的交付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就转让而言,则应证明并无营利性与持续性,仅属一次性行为。就在留而言,触及第4号チ抑或第4号之2,结论大不相同,建议连同处分走向一并听取说明。此外,若背景存在处方药依赖,提出主治医师的诊断与服药管理计划,往往比单纯的悔过更能影响处分判断。

常见问题

只是把自己的安眠药给了朋友也构成犯罪吗

若属向精神药,纵为无偿转让亦可能触犯《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若持续收取对价,还会产生《药机法》上无许可贩卖的问题,故举证系一次性行为颇为重要。此外,属一次性转让且无对价的情节,会影响处分判断,故应就交付的缘由与次数具体举证。交付的对象与数量亦应准确说明。

向医师夸大症状也算诈骗吗

若被评价为以虚伪申告取得处方,存在成立《刑法》第246条诈骗罪的余地。惟若确有症状,则欺骗行为之有无即成争点,故核对就诊经过与诊疗记录不可或缺。此外,诊疗记录的记载是日后主张的重要佐证,宜及早请求医疗机构开示相关病历。就诊经过的时间顺序尤应厘清。

处方药案件还有维持在留的可能吗

取决于罪名。若为麻向法违反,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亦被强制遣返;若为诈骗或伪造,则别表第二资格者不适用同条第4号之2。争取不起诉仍是最为稳妥的方策。此外,处分走向与在留效果宜在初期一并研判,避免因罪名选择而在不知情中丧失在留基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