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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指定药物(Rush等)的刑事责任与在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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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指定药物(Rush等)的刑事责任与在留审查

进口指定药物(Rush等)的刑事责任与在留审查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亚硝酸异丁酯等所谓Rush类产品所含成分,依《药机法》第76条之4被列为指定药物,禁止制造、进口、贩卖、持有、使用等。纵为个人使用目的的进口,亦依同法第83条之9处三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对中国籍人士而言,关键在于:指定药物的依据法令不同于兴奋剂与麻药,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故对在留的影响结构亦有所不同。以下并说明与麻药、兴奋剂在依据法令上的差异及其对在留的意义。

核心要点

  • 进口指定药物依《药机法》第83条之9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
  • 以业务形式实施者处罚更重,并可能触及《关税法》上的进口规制。
  • 《药机法》违反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故缓刑不会立即导致强制遣返。
  • 惟超过一年的实刑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更新审查亦会追究素行。

指定药物是怎样的规制

指定药物,指经厚生劳动大臣指定、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或致幻作用且可能危害保健卫生的物质。《药机法》第76条之4规定,除医疗等用途外,禁止指定药物的制造、进口、贩卖、授与、持有、购买、受让与使用;违反者依同法第83条之9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以业务形式违反者适用更重的法定刑。与麻药、兴奋剂不同,指定名单会随时增补,故须确认购买时点是否已被列管。纵使境外购物网站标示合法,只要符合日本的指定即属违法。此外,指定药物的名单会以政令与省令随时增补,故应以行为时点的名单为准判断是否列管。

被海关拦截时应如何应对

首先,对海关通知的回复务须审慎。国际邮件寄达的包裹若被疑为指定药物,海关会寄发查询或检验结果通知,其后可能移交警方侦查。此际,究竟是不知内容物,还是虽购买但不知属列管物质,主张的构建方式截然不同。故意的对象一般认为及于该物质属指定药物的认识,因此仅知悉商品名称的情节、销售网站的标示内容与价格,均属重要资料。应保全订购记录与讯息往来,不予拆封或丢弃,并先行咨询辩护人;关于使用目的与取得途径的说明,亦宜事先整理。此外,若收货后随即转卖他人,则另行涉及贩卖行为,法定刑随之提高,且反复继续性易被证明。回复的期限亦须注意。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涉毒案件相同吗

结论是并不相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相关法令、《鸦片法》、《兴奋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的有罪判决定为强制遣返事由,其文义并不涵盖《药机法》的指定药物规制;同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刑法列举罪名为对象,亦不含《药机法》违反。故在罚金或缓刑范围内,不会依上述规定被强制遣返。真正涉及强制遣返者,是被判超过一年拘禁刑实刑而该当同条第4号リ的情形。惟在留期间更新属《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的裁量判断,涉及类毒品物质的违法行为在素行上极可能被作不利评价,须加留意。此外,若为留学生或就劳资格者,被羁押期间的缺课或缺勤本身,可能动摇在留资格该当性,形成刑事之外的风险。

为争取不起诉可作何种主张

初犯且属少量个人使用目的者,取得起诉猶予的可能性不低。可具体呈现欠缺指定药物认识的情节,例如销售网站标示可寄送日本、成分标示仅有英文难以理解、价格与一般杂货相当等。同时提出已停止与该卖家交易、主动提交剩余物品、承诺不再犯等事项。程序方面,应确认海关查验与扣押的经过。在留方面,可基于本类案件不直接构成强制遣返事由这一前提,预先准备说明经过与改善状况的材料,以备更新申请之用。此外,若曾多次自同一网站购入,检方可能主张具有习惯性,故宜就购买次数与用途作出准确说明。购买的次数与用途,说明时宜尽量具体并附凭证。

常见问题

进口Rush会与兴奋剂同等对待吗

不会。指定药物系依《药机法》规制,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列《麻药取缔法》《兴奋剂取缔法》等之违反。因此在缓刑或罚金范围内,不该当该号的强制遣返事由。此外,适用法令的不同,直接决定在留前景,故辩护初期即应确认鉴定书所载的成分与适用条文。

只为个人使用少量进口也违法吗

违法。《药机法》第76条之4除医疗等用途外禁止进口指定药物,并未就个人使用目的设例外,违反者依同法第83条之9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此外,以业务形式进口者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故是否存在转卖意图,是划分刑度的关键。是否具有转卖意图为分界所在。

在海外合法的商品也会被处罚吗

只要在日本属指定药物,进口与持有即属违法。网站标示合法并不构成抗辩,但该标示内容可作为否定指定药物认识的情节,故保全相关记录十分重要。此外,宜将下单页面与商品说明打印或截图保存,作为否定指定药物认识的客观资料。网页存档与订单确认邮件均应保留。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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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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