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麻药特例法(毒品犯罪收益)的刑事责任与在留
2026/08/13
《麻药特例法》除以无期或五年以上拘禁刑处罚以业务形式实施规制药物进口、转让等行为外,对隐匿毒品犯罪收益者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对收受收益者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中国籍当事人的常见情形,是因出借银行账户、代为汇款、收取报酬而被怀疑参与。该法违反同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有罪判决即便缓刑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以下并说明资金流动的认识如何被推认,以及没收与追征的范围。
核心要点
- 以业务形式非法进口规制药物等,法定刑为无期或五年以上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极为严厉。
- 隐匿毒品犯罪收益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收受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 收益属没收或追征对象,判决后的生活重建亦受影响。
- 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违反麻药特例法者纵获缓刑判决亦该当强制遣返事由。
麻药特例法处罚哪些行为
《麻药特例法》补充各个毒品取缔法令,着眼于毒品犯罪的组织性与收益而设处罚。其核心为以业务形式实施规制药物的进口、出口、制造、转让等行为,法定刑为无期或五年以上拘禁刑并并科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刑度甚重。同时,就毒品犯罪所得收益的取得或处分而虚构事实或予以隐匿者亦受处罚,明知情由而收受收益者同属处罚对象。此外,收益应予没收,没收困难时则追征其价额。即便未曾触及毒品本身,只要介入资金流动即可能受罚,这正是本法的特色所在。此外,本法亦处罚煽动他人使用规制药物的行为,以及将非药物之物冒充规制药物而交付的行为,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仅出借账户也会被处罚吗
明知资金性质仍提供账户并参与存取者,可能被追究隐匿或收受收益之责。处罚以认识该资金系毒品犯罪所得为必要,故认识之有无即为主要争点。惟若报酬相较劳务显不相当地丰厚、对方指示反常,或短期内发生多笔汇款,则认识易被推认。讯问中会详细追问与汇款委托人的关系、报酬名目及往来内容。社交软件讯息与汇款App记录均属重要资料,切勿删除,应予保全并与辩护人共享。此外,若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被用于收取货款,纵未直接接触资金,仍可能因提供账户而被追究幇助之责。开户经过与交付账户的缘由,宜按时间顺序完整说明。近亲之间的资金往来亦会被逐笔核查。
对在留资格会产生何种影响
结论是,一旦受有罪判决,维持在留即属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麻药特例法》的有罪判决纳入强制遣返事由,且未排除缓刑判决。隐匿或收受收益的案件虽有获缓刑之例,仍将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别表第二资格亦不排除该号的适用。此外,以业务形式非法进口等被判实刑者,同时该当同条第4号リ,刑罚执行完毕后即被送还。若因没收、追征而丧失资产,家属的生活基础亦随之动摇。因此,除刑事与入管两面外,尚须着眼财产关系的清理通盘应对。此外,若在留资格系经营管理,账户与公司资金的混同还可能引发对事业实态的质疑,进而影响资格该当性。
争执认识时的举证与初期应对
初期最优先者,是保全能够佐证或否定资金性质认识的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整理委托经过、与介绍人的关系、报酬的议定方式、汇款名目;若存在可解释为正常业务或借贷的情节,则应具体呈现。反之,使用隐语或匿名通讯软件、管理多个他人名义账户等情节属不利因素,故须准确掌握事实后再构建主张。就没收与追征的范围,亦应细究实际收取的金额与参与程度,避免过高认定。鉴于本类案件的刑事处分直接决定在留,宜及早确定应对方针。此外,若曾按指示反复更换收款账户,该情节将被作为认识资金性质的有力间接事实,须准备具体的反证。汇款名目的记载亦会被逐笔核对。
常见问题
没有接触毒品也会被处罚吗
可能被处罚。《麻药特例法》着眼于毒品犯罪收益,处罚明知系收益而予隐匿或收受的行为。只要有介入资金流动的事实,纵未持有毒品本身,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资金性质有无认识,是决定罪责成立与否的核心论点,故应集中收集相关证据。开户与交付账户的经过尤应厘清。
把收到的报酬退还就可以了吗
退还可作为有利情节,但不足以免除处罚。毒品犯罪收益属没收对象,没收困难时并追征其价额,故须准确整理收取金额与参与程度后加以主张。此外,追征的范围随参与形态而大幅变动,故应就实际经手与实际取得的部分分别举证。实际取得的金额,宜以账户明细逐笔加以佐证。
获得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违反《麻药特例法》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且未排除缓刑判决,故纵为缓刑通常仍会进入强制遣返程序。欲维持在留,取得不起诉处分不可或缺。此外,没收与追征的负担会同时发生,故除刑事与入管外,尚须一并整理财产关系与家属生活安排。家属的生活安排亦应同步考虑。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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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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