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进口可卡因被查处:刑事处分与在留前景
2026/08/13
可卡因被《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指定为麻药,单纯持有处七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具营利目的的持有或转让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可并科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进口为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具营利目的的进口则为无期或三年以上拘禁刑,刑度甚重,且同时成立《关税法》上关于禁止进口货物之罪。对中国籍人士而言,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一旦受有罪判决,纵为缓刑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维持在留相当困难。以下并说明关税法上的罪责与同席者的责任范围。
核心要点
- 单纯持有可卡因处七年以下拘禁刑,营利目的持有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
- 进口案件除违反麻药取缔法外亦成立关税法违反,按并合罪处理。
- 纵使量微,亦可能经尿液或毛发鉴定查出使用,进而牵出数罪。
- 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亦被强制遣返,且入境拒绝并无期间限制。
可卡因案件的法定刑如何
可卡因属《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所称麻药,持有与施用处七年以下拘禁刑;具营利目的的持有、转让、受让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可并科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进口依同法第64条处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具营利目的的进口为无期或三年以上拘禁刑,并并科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外,进口案件中《关税法》将麻药列为禁止进口货物,故同法之罪亦告成立。二者按并合罪处理,刑期因而相当漫长。若参与国际运送,还可能一并检讨《麻药特例法》的适用,罪名组合不同,案件走向亦大相径庭。此外,若参与国际运送并收取报酬,还可能被适用《麻药特例法》,罪名组合将直接改变量刑区间。
在聚会或饭局上摄取需注意什么
须留意的是,当场摄取有可能被评价为持有或共同持有。自他人手中接过之时即可能成立受让或持有;若曾共同分摊费用,亦可能被评价为共同受让。案发后,同席者的陈述会相互印证,故我在场但没有摄取的说法,若与尿液或毛发鉴定结果不符,便不会被采信。对中国籍人士而言,同席者中若有无在留资格者,还可能另行波及《入管法》违反问题。被要求任意同行时,建议立即联络辩护人,就陈述范围与翻译安排听取意见。此外,若在聚会现场有人未成年,或场所系营业场所,主办者与经营者亦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讯问范围因而扩大。费用的分担方式与邀约记录,均会被逐一核查。
是否还有维持在留的余地
结论是,一旦受有罪判决,维持在留极为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的有罪判决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且未排除缓刑;进口案件若判实刑,则同时该当同条第4号リ。不仅别表第一的就劳资格与留学,永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亦不排除第4号チ的适用。遣返之后,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号被无期限拒绝入境,家属团聚与将来再入境均无从期待。实务上应认清,维持在留之路仅限于取得不起诉处分,故须自初期阶段起将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此外,若为经营管理或技术类在留资格者,长期羁押将使本职业务中断,纵未被遣返也难以维持资格该当性。
初期阶段哪些辩护活动较为有效
首先应及早将扣押物的鉴定结果与关于本人认识的客观资料相互对照。争执持有的案件,须细究扣押地点与本人支配领域的关系、指纹与DNA的检出情况、同席者的角色。进口案件则应检讨行李的交接路径、与委托人的关系、有无报酬,并将认识与营利目的分开主张。程序方面,应确认自盘查至随身物品检查的经过、令状记载与扣押范围,以及翻译是否适正。向检察官说明本类案件的刑事处分直接决定在留,进而请求作出起诉猶予的判断,视案情亦有意义。同时应与家属沟通并共享生活规划。此外,若扣押物的纯度与包装方式显示分装或流通痕迹,检方可能主张营利目的,须及早准备反证。
常见问题
数量很少的可卡因也会被起诉吗
数量多寡仅属量刑情节,纵使极微亦成立犯罪。实务上涉毒案件即便初犯多被起诉,考虑到对在留的影响,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的活动尤为重要。此外,量的多寡虽属量刑情节,但初期的辩护活动实质上决定其后能否维持在留,故不宜观望。扣押物的鉴定书宜尽早请求开示。
进口时又加上关税法违反会怎样
麻药取缔法违反与关税法违反按并合罪处理,处断刑上限随之提高,实刑因而易于长期化,并将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故厘清罪数关系是辩护上的重要论点。此外,厘清罪数关系亦是预估量刑与羁押期间的前提,应尽早请求开示相关证据。并据以判断是否争执部分事实。
可以主张自己没有使用吗
持有与使用属不同罪名,承认持有而争执使用是可行的。惟检方多会提出尿液或毛发鉴定结果,故须先就鉴定的对象期间与检出限度作专业检讨,再据以构建主张。此外,毛发鉴定常被用以显示较长期间的摄取情况,故须就鉴定方法与对象期间进行专业检讨。检出限度的说明尤须专业支援。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