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进口MDMA等合成毒品的责任与在留后果
2026/08/13
MDMA等合成毒品被《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指定为麻药,单纯持有处七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具营利目的的持有或转让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可并科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进口更重,为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具营利目的者则为无期或三年以上拘禁刑。此类案件常见以为是别的东西这类辩解,惟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有罪判决即便缓刑亦直接导向强制遣返。以下并说明国际邮件案件的应对与成分认识的举证。并说明与指定药物在依据法令上的差异。
核心要点
- MDMA等合成毒品被指定为麻药,单纯持有即处七年以下拘禁刑。
- 利用国际邮件进口的案件多以海关查验为端绪,涉及进口罪。
- 因药片或粉末的外观所致,对成分有无认识常成为争点。
- 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亦该当强制遣返事由,且第5条第1款第5号的入境拒绝为无期限。
合成毒品受到怎样的规制
MDMA、LSD等合成毒品经《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指定为麻药,进口、出口、制造、转让、受让、持有、施用原则上一律禁止。单纯持有与施用处七年以下拘禁刑;具营利目的的持有或转让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可并科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进口依同法第64条处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具营利目的的进口则为无期或三年以上拘禁刑并并科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法定刑相当严厉。此类物质与依《药机法》规制的指定药物、危险药物在依据法令上不同,与强制遣返事由的关系亦有差异,故确认鉴定结果所载成分名称是研判的起点。此外,若被查获的物品含有多种成分,鉴定所载的成分名称将决定适用法条与刑度,须逐一核对。
经国际邮件寄达的情形如何处理
利用国际邮件或国际快递的案件,通常在海关查验发现后,由警方确认签收情况。一旦在包裹送达时予以签收,即形成关于进口罪、持有罪成立的重要事实。订购记录、支付记录、与寄件人的往来均会被扣押,故我没有订购的辩解会与客观资料相互印证后再作判断。另一方面,第三人擅自使用他人住址的情形确实存在。若收到毫无印象的包裹,最稳妥的做法是不予拆封并向警方咨询。讯问中,我以为是保健品的说法会被反复追问,因此关于认识的陈述务必审慎。此外,若在包裹送达前即已察觉异常而未签收,则通常难以认定进口罪既遂,故签收与否具有重要意义。收货地址由他人指定的情形,亦应及早说明。
合成毒品的有罪判决如何波及在留
结论是,一旦受有罪判决,维持在留即属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的有罪判决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且未排除缓刑判决。进口案件通常判处实刑,超过一年者亦同时该当同条第4号リ。与以刑法犯为对象的同条第4号之2不同,别表第二资格亦不排除适用,须特别留意。被遣返后,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号将被无期限拒绝入境。对为留学或就业而来日者而言,不仅学业与职业中断,未来再入境之路亦告封闭,故初期应对至关重要。此外,若为留学生,被羁押期间的长期缺课将导致除籍,进而丧失在留资格该当性,形成刑事之外的独立风险。
争执认识时需要何种举证
欲争执对成分的认识,必须以客观资料佐证经过的自然性。应审视购物网站的标示、与卖方的往来、支付金额、到货物品的外形与包装,并检视其与本人说明是否吻合。若以与市售保健品相当的价格购入,此一事实有助于否定认识;反之,使用高匿名性的支付手段或以隐语联络,则属不利情节。程序方面,应确认海关查验的经过与扣押手续的适法性。另外,强制遣返事由的判断是否以故意、过失为必要,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有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在系属中,但结果无从预断。此外,若曾以隐语与卖方联络,该记录会被用于推认认识,故应准确说明用语的实际含义与来源。
常见问题
从海外网购也构成进口罪吗
使物品自境外进入境内的行为可成立进口罪。麻药进口为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刑度甚重,具营利目的者更加重,故须及早保全能显示订购经过与认识有无的资料。此外,若能证明所购物品的市场价格与一般商品相当,亦有助于说明欠缺认识,故应保全交易页面。包装与运单亦应一并保存。
以为是保健品而购买怎么办
若欠缺其为麻药的认识,故意即有被否定的余地。惟办案机关多依网站标示、价格、支付方式与往来联络推认认识,故保全上述记录并使之与说明相吻合十分重要。此外,支付方式的匿名性较高时,往往被用以推认认识,故宜就选择该支付方式的理由作出说明。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对照亦有意义。
持有MDMA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吗
一旦受有罪判决,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亦该当强制遣返事由。此与在留资格取消属不同框架,但结果同样是丧失在日在留,故应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此外,纵有家属在日,涉毒案件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仍极为严格,不宜据此放弃刑事阶段的争取。故仍应以起诉前的争取为重心。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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