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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大麻被捕:刑事责任与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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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大麻被捕:刑事责任与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栽培大麻被捕:刑事责任与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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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栽培大麻草,自令和六年十二月法律修正后受《大麻草栽培规制法》规制,无许可栽培处七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具营利目的者处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可并科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栽培类案件因种子与幼苗的购买、栽培设备的架设、收获物的保管构成一连串行为,计划性会被从重评价,重于单纯持有。对中国籍人士而言,决定性之处在于: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即便缓刑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以下并说明设备记录的证明作用与辩护重点。

核心要点

  • 无许可栽培大麻处七年以下拘禁刑;具营利目的者处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可并科罚金。
  • 栽培设备与照明器材的购买记录、用电量、通信记录,均用以证明计划性。
  • 若同时存在收获物的持有或转让,各罪将按并合罪处理。
  • 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违反大麻相关法令即便缓刑亦该当强制遣返事由。

哪些行为构成栽培大麻

受规制者为未经许可栽培大麻草的行为。所谓栽培,指播种、植苗、浇水施肥使其生长的一连串行为,纵未收获,于使其发芽阶段亦可成立。经令和六年十二月施行的法律修正,大麻的医疗利用虽获制度化,栽培则在执照制度下受严格管理,无许可栽培处七年以下拘禁刑,具营利目的者处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并科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室内水培多因遮光窗帘、育成灯具、送风机、活性炭滤网等设备而被察觉,这些设备的购买记录本身即被作为显示计划性的证据。此外,若在自家以外的场所租借房屋专供栽培,租赁契约与用电激增的记录将成为计划性的有力佐证。许可的申请主体亦有严格限定。

侦查会收集哪些证据

侦查以扣押设备与记录为中心。搜查扣押时,除栽培中的植株、晾晒中的叶片、种子、肥料、栽培日志外,网购记录、汇款记录、影音与照片亦在扣押之列;电力公司的用电量记录有时可用以推认室内栽培的期间。共同栽培的案件,分工与收益归属常成争点,办案机关会细查共犯陈述与客观证据的吻合程度。讯问中会反复追问何时开始、栽培几株、交付何人;若对数量与时期在记忆不确切时凭推测作答,日后一旦出现矛盾便丧失可信性。宜边核对扣押清单,边与辩护人厘清说明范围。此外,若曾将收获物分予友人,则另行成立转让罪,且友人亦可能被追究受让或持有之责。

栽培案件会带来何种在留后果

结论是,一旦有罪,维持在留极为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大麻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且未排除全部缓刑。栽培易被评价为有计划的犯行,量刑亦较单纯持有为重,若判处超过一年的实刑,还同时该当同条第4号リ。纵为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第4号チ的适用亦不排除。被强制遣返者,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号被无期限拒绝入境,纵家属在日亦难期再入境。虽有依同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涉毒案件的判断极为严格。此外,同居家属若知情而提供场所,亦可能被追究共犯或幇助之责,进而波及其自身的在留资格。

辩护活动应侧重何处

重点在于厘清栽培的主体与目的。存在同住人或共同承租人时,由谁购置设备、由谁负责管理,将改变责任范围。若能证明仅供自用且无转让、贩卖的事实,即可避免营利目的的加重,量刑亦随之受影响。株数稀少、刚发芽尚未收获的案件,取得起诉猶予的可能性亦非全无。程序方面,应核对搜查扣押许可状的记载与实际扣押范围是否一致。就在留而言,鉴于有罪判决的效果重大,应及早与家属共享包含生活规划在内的整体研判。此外,若栽培所用的种子系自境外邮购,还可能另行涉及进口相关的罪责,须一并厘清。种子与幼苗的购入记录,亦会被一并调取核对。

常见问题

尚未收获也成立栽培罪吗

可能成立。栽培指播种、育苗的一连串行为,是否收获并非要件。惟生长阶段与株数会作为量刑情节被考量,故应准确整理事实关系后加以主张。此外,准确掌握株数与生长阶段,是提出量刑主张的前提,宜请求开示扣押清单与鉴定书。生长阶段可由扣押时的照片加以确认。

仅供自用的栽培也会被从重处理吗

若未认定营利目的,法定刑止于七年以下拘禁刑;但栽培易被评价为计划性较高,量刑往往重于单纯持有。以客观材料证明不存在转让事实颇有助益。此外,无转让、贩卖的事实可通过对扣押的通信与账目记录的分析加以呈现,具有实际说服力。账目与聊天记录的完整呈现尤为关键。

栽培被判有罪一定会被强制遣返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大麻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且未排除缓刑,故通常会进入强制遣返程序。欲维持在留,基本方针是争取不起诉处分。此外,虽有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涉毒案件的判断极为严格,仍应以不起诉为首要目标。并应及早整理家庭与财产事务。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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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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