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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麻被查处:法律修正后的规制与在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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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麻被查处:法律修正后的规制与在留影响

持有大麻被查处:法律修正后的规制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自令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施行的法律修正起,大麻被纳入《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的麻药范畴,除持有、转让外,使用亦成为处罚对象。单纯持有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具营利目的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可并科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中国籍人士尤须注意:大麻案件同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即便缓刑判决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境外部分地区合法化,并不影响其在日本的违法性。以下并说明支配关系的判断与初期应对的要点。

核心要点

  • 经法律修正,大麻已作为麻药受到规制,使用行为亦纳入处罚。
  • 单纯持有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拘禁刑,初犯被起诉者亦不在少数。
  • 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同样该当强制遣返事由。
  • 争点在于持有的认识,尤其物品属他人行李或同住人所有时的支配关系。

法律修正后大麻规制有何变化

依令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施行的修正,大麻被定位为《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所规制的麻药。旧《大麻取缔法》并无直接处罚使用的规定,修正后施用即成为处罚对象,即所谓使用罪。单纯持有处七年以下拘禁刑;营利目的的持有或转让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并可并科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与此同时,亦建立了医疗用途大麻来源药品的制度。纵有国家或地区将娱乐用途合法化,在日本境内持有当然违法;且若在讯问中陈述曾在境外使用的经历,将影响对常习性的评价。此外,持有大麻用具、研磨器或电子烟弹等物品,亦可能成为推认使用与常习性的间接事实。

物品属同住人所有时也构成持有吗

持有是否成立,取决于事实上的支配是否及于该物。若置于共用空间,究竟处于何人支配之下将正面成为争点,办案机关会审查房间使用情况、保管处所的出入状况、指纹与DNA附着情形,以及购买或交付的通信记录。共同持有亦有可能被认定,纵使同住人声称是自己的东西,也不当然免责。讯问中,知道有这个东西一语常被用作支配认识的佐证,故须准确理解问题意旨后再作回答。中文翻译中,知道与使用过的区别有时被译得含混,务必加以确认。此外,若与同住人共同承租,办案机关会核查各自的房间使用范围与钥匙的持有情况,据以判断支配归属。租赁契约与水电缴费记录,亦属还原生活实态的资料。

大麻案件对在留资格有何后果

结论是,一旦受有罪判决,维持在留即属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及大麻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且未排除缓刑。初犯且深具悔意在刑事处分上固属有利,但不改变《入管法》上的效果。不仅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资格者,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者亦同样适用第4号チ。被强制遣返者,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号被无期限拒绝入境,日后再入境亦难以预期。因此,取得不起诉处分是唯一现实的目标。此外,若因案件被学校除籍或被公司解雇,即便未被遣返,也会因丧失在留资格该当性而难以更新。

为取得不起诉应开展哪些活动

出发点在于细致检讨持有的认识与支配关系。应具体呈现物品交付的经过、房间的实际使用状况、扣押地点与本人生活动线的关系,逐层堆叠与支配未及或欠缺内容物认识相吻合的事实。若盘查或搜查扣押程序存在违法,亦可考虑争执证据能力。此外,数量较少的初犯案件,提出关于成瘾程度的专业评估、家属的监督体制,以及包括回国后在内的再犯防止计划,可能影响起诉猶予的判断。向检察官具体说明有罪判决对在留的重大效果,同样对处分判断具有意义。此外,若数量极少且属初次,提出成瘾程度的专业评估与家属监督体制,有助于争取起诉猶予。家属的书面保证亦具参考价值。

常见问题

在母国合法的话也会被处罚吗

会被处罚。在日本境内持有或使用,依日本法评价为违法,境外的合法性不构成理由。相反,若陈述在境外的使用经历,可能被引向常习性的评价,故讯问中的说明须格外审慎。此外,一旦被认定具有常习性,量刑亦随之不利,故对境外经历的陈述须格外审慎。陈述前宜先与辩护人商议范围。

大麻初犯获缓刑还能留在日本吗

相当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对涉毒案件未排除缓刑,故受有罪判决之时即该当强制遣返事由。欲维持在留,唯有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此外,虽有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涉毒案件的判断极为严格,不宜寄予过高期待。家属的支持体制仍值得完整呈现。

使用罪自何时开始处罚

自令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施行的法律修正起,大麻被纳入《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的麻药规制,施用亦成为处罚对象。此前的行为依当时法令判断,故确认行为时点十分重要。此外,修正前后适用的罚条不同,故确定行为日期是研判案件的起点,宜先核对扣押与鉴定的时间记载。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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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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