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进口兴奋剂:量刑与在留后果
2026/08/13
以营利为目的持有兴奋剂者,依《兴奋剂取缔法》第41条之2第2款处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进口者依同法第41条第1款处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具营利目的的进口,则依同条第2款处无期或三年以上拘禁刑,并均可能并科罚金。因法定刑含无期,属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羁押期间亦长。对中国籍人士而言,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故争讼策略的设计至关重要。以下并说明营利目的的认定方法与运毒案件的初期应对。
核心要点
- 营利目的进口处无期或三年以上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属裁判员审判的重大案件。
- 有无营利目的,须依数量多寡、分装情况、报酬、通信记录等推认。
- 仅受托运送者,对内容物的认识与营利目的两项均可能成为争点。
- 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即便缓刑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实刑更不待言。
如何判断有无营利目的
营利目的指获取财产上利益的目的,不限于自行贩卖的意图,收取报酬而运送或保管者亦可能包含在内。法院会累积间接事实作出判断,如兴奋剂数量、是否持有分装自封袋与电子秤、大量联系方式或显示交易的通信记录、现金持有状况、出入境频率与路线等。单纯持有为十年以下拘禁刑,一旦认定营利目的即升至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量刑幅度大为提高。进口案件中,托运行李或行李箱夹层、体内藏匿等隐匿方式本身,即被用以推认认识与目的,故对经过的说明足以左右结论。此外,若同时涉及多次出入境,检方常主张系有组织的反复运送,量刑因而进一步加重。
被怀疑为运毒者时初期应如何应对
初期关键在于不要丧失能够佐证委托经过的材料。在机场海关查获的案件中,当场所作说明将规定日后的争点。诸如受熟人所托携带土特产、报酬仅为旅费、行李已被封口等情节,同时关系到认识与营利目的两项要件。手机通信记录、汇款记录、机票订购经过均可证明与委托人的关系,切勿删除或恢复出厂设置。讯问中会被要求交代共犯的姓名与分工,若在记忆不确切时勉强陈述,将损及可信性。应着眼裁判员审判,及早形成与庭审主张相一贯的说明。此外,若在机场被查获后即被采尿并检出成分,使用罪亦将一并追加,辩护须同时应对数个罪名。行李托运凭证与登机记录,均是还原交接经过的基础资料。
在留资格与强制遣返的关系如何
结论是,此类案件维持在留极为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兴奋剂取缔法》的有罪判决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且未排除缓刑。营利目的案件通常判处实刑,超过一年的拘禁刑亦同时该当同条第4号リ。别表第二的永住者等,同样不排除第4号チ的适用。刑罚执行完毕后即转入入管程序,一旦签发强制遣返令书便被送还,并依同法第5条第1款第5号被无期限拒绝入境。若家属在日,可依同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但营利目的案件获准的可能性甚微,不宜抱持断定性期待。此外,刑罚执行完毕后由入管收容并送还的流程通常紧凑,宜在服刑期间即着手整理财产与家庭事务。
重大案件应确立何种辩护方针
方针核心在于,将对内容物的认识与营利目的两项要件分别检讨。认识若被否定即可能无罪;纵认定认识,若否定营利目的,法定刑幅度亦将大幅下降。为此须细致举证委托经过、报酬名目与金额、行李外形、出行目的的合理性。此外,若海关查验或讯问过程中翻译不充分,尚有争执供述笔录可信性的余地。至于强制遣返事由的判断是否以故意、过失为必要,入管实务上存在争议,本所亦有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在系属中,但不保证结果。此类案件需要贯穿刑事与入管两面的长期研判。此外,若翻译在庭审中出现误译,应即时提出异议并请求记录,避免影响裁判员对陈述可信性的判断。
常见问题
只是受人所托运送也算营利目的吗
收取报酬而运送者,可能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是否仅承担旅费、有无金钱以外的利益、委托经过是否自然,均为判断素材,因此保全与委托相关的记录十分重要。此外,委托本身是否反常,同样会被用于推认营利目的,故应完整呈现相识与受托的经过。报酬的支付方式亦是重要资料。
营利目的进口为何适用裁判员审判
因法定刑含无期拘禁刑,属重大案件。案件须经公判前整理程序并集中审理,羁押期间较长。应及早厘清事实与主张,并就翻译体制等作好准备。此外,公判前整理程序要求及早固定争点与证据,其后变更方针相当困难,故初期方针的选择至关重要。翻译人的安排亦应及早提出请求。
服刑完毕后能继续在日本居留吗
不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有罪判决本身即为强制遣返事由,故服刑完毕后通常转入入管程序。虽有依同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营利目的案件的判断极为严格。此外,宜在服刑期间即整理家属的生活基础与财产事务,以应对刑满后随即转入的遣返程序。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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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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