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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使用兴奋剂被采尿:刑事处分与在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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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使用兴奋剂被采尿:刑事处分与在留问题

涉嫌使用兴奋剂被采尿:刑事处分与在留问题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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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取缔法》第19条禁止使用兴奋剂,依同法第41条之3第1款第1号处十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使用型案件以尿液鉴定这一客观证据为核心,争点设定与持有型案件不同。对中国籍人士而言尤为严峻的是,此罪同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即便缓刑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是否配合任意采尿、鉴定程序是否适正、有无使用的认识,将同时左右刑事与在留两面。以下并说明鉴定结果的争执方法与故意的认定。并说明采尿程序的适法性争点。

核心要点

  • 使用兴奋剂处十年以下拘禁刑,纵未伴随持有,单独使用亦会被起诉。
  • 尿液鉴定结果为核心证据,采尿程序的适法性有时成为争点。
  • 若无自行使用的认识,例如被人掺入饮食,则故意成为争点。
  • 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缓刑判决同样该当强制遣返事由。

使用兴奋剂罪如何证明

使用罪的证明以尿中检出兴奋剂成分的鉴定结果为支柱。侦查机关先要求任意提交尿液,遭拒则取得强制采尿令状,由医师导尿采集。预试验与正式鉴定的结果、自采尿至鉴定的保管连续性、鉴定人资格等,构成证据可信性的支撑要素。惟纵使检出成分,也不当然证明具有自行使用的认识。被告人否认使用时,注射痕迹的有无、行为举止、同席者陈述、体内代谢的专业见解等均属审查对象。又因须特定使用的时间地点,诉因如何特定有时亦成问题。此外,若同时被查获注射器等器具,还可能另行成立持有罪,罪数关系随之复杂。鉴定书所载的采样时间与保管经过亦应逐项核对。

被要求任意采尿时应如何应对

判断因案而异,但拒绝后通常仍会依令状强制采尿,拒绝本身未必有利。真正重要的是采尿前后的互动过程。若在盘查阶段被长时间滞留,其适法性日后可能成为争点,故记录时间与情形颇有助益。此外,若此前服用过市售药品、保健品,或曾接受他人递来的饮料,应及早说明并保全相关物品。讯问中,也许用过之类含混措辞极易被视为使用的自白,故须秉持依记忆准确陈述的态度,并一并确认中文翻译的准确性。此外,若曾在境外使用而入境后仍被检出成分,则须就检出时点与代谢期间提出专业说明,否则易被认定为在日本境内使用。既往的服药记录与购药凭证亦宜一并保全。

使用型案件也会丧失在留吗

结论是,一旦受有罪判决,维持在留将极为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兴奋剂取缔法》受有罪判决者定为强制遣返事由,且不问是否缓刑。使用相较持有虽被害不易显现,但在《入管法》上的处理并无差别。不限于别表第一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同样适用。一旦进入强制遣返程序,便须研判《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监理措施的准否,以及同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然涉毒案件的在留特别许可判断极为严格,仅凭家属在日难以期待获准。此外,若配偶或子女在日生活,虽可依同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但涉毒案件获准者极为有限。

争取不起诉或无罪时如何构建主张

使用型案件中推翻鉴定结果并非易事,故宜从欠缺认识与程序违法两个方向着手。若属被掺入饮食,或他人未告知成分而交付的情形,应收集通信记录、同席者陈述、店铺记录等佐证经过。程序方面,则应细究盘查中滞留时间的长短、采尿令状的请求程序与保管过程记录。此外,依成瘾程度启动治疗,对处分与量刑均具意义。就在留而言,宜着眼判决确定后的程序,及早整理家庭状况与生活基础的相关材料。此外,鉴定书所载检出浓度与采尿时间的关系,有时可用以反证使用时点,故应请求开示鉴定的详细记录。必要时亦可请求药物动力学方面的专家出具意见书。

常见问题

拒绝尿检会怎样

即便拒绝,侦查机关仍可申请强制采尿令状,由医师导尿采集。拒绝未必被评价为有利,因此与其纠结拒绝与否,不如记录滞留情形与程序适法性更具实益。此外,滞留的具体情形日后是证据能力之争的重要资料,宜记录时间与在场人员。留置的起讫时间与在场警员亦应一并记录。

在不知情下被人下药也会有罪吗

若无自行使用的认识则不具故意,不成立犯罪。惟欲使该主张被采纳,须有当日行踪、同席者、饮食情况等客观资料佐证,故及早保全证据至关重要。此外,同席者的证言与店铺记录亦可佐证经过,故应尽早寻求相关人员的协助。饮料容器等物品若仍留存,应立即保全并交由辩护人处理。

初犯且用量很少能保住在留吗

刑事上虽可能获缓刑,但《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未将缓刑排除在外,维持在留仍属困难。若欲维持,必须将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首要目标。此外,虽有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之路,但涉毒案件的判断极为严格,不宜将其视为主要方案。故仍应将重心置于起诉前的辩护活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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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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