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接近驾驶(妨害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令和二年修正《道路交通法》新设妨害驾驶罪:以妨害其他车辆通行为目的,实施未保持车距、急刹车、强行插入、持续鸣笛等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造成显著交通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中国籍当事人的案情多为因不满对方驾驶而尾随追赶或挤靠。除吊销驾照外,对在留期间更新的影响亦须一并研判。以下并说明行车记录仪影像在目的认定中的作用。此外并说明欠格期间对工作安排的影响,以及与伤害罪的界限。
核心要点
- 妨害驾驶罪以妨害其他车辆通行的目的为要件,对象为法定的十类违规行为。
- 造成显著交通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且驾照将被吊销。
- 在高速公路上迫使对方车辆停止等情形,还可能涉及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 因非刑法犯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之列,但更新审查会追究素行。
妨害驾驶罪针对哪些行为
妨害驾驶罪指以妨害其他车辆等通行为目的,以可能引发交通危险的方法实施特定违规行为。对象行为包括:未保持车距、违反禁止急刹车、违反禁止变更行进路线、违反超车方法、违反减光等义务、违反鸣笛限制、违反安全驾驶义务、违反最低速度、在高速公路等违规停车,以及违反通行区分。法定刑依《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2之2为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造成显著交通危险者,依同法第117条之2加重为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行政处分方面违规记分甚高,原则上吊销驾照并设一定的欠格期间。此外,若在高速公路上迫使对方停车并造成人员死伤,则可能被追究《汽车驾驶致死伤行为处罚法》第2条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侦查中如何证明
证明重心在于有无妨害的目的。近年行车记录仪普及,被害车辆与后车影像常成为直接证据。影像可记录车距、跟车时间、闪灯与鸣笛情况,进而用以推认目的。因此,仅说明前车太慢才靠近尚有不足,须就选择该行进路线与速度具有合理理由加以解释。若对方先前已有危险驾驶,该事实作为事件经过固然重要,但并不当然阻却违法。讯问中若强调当时很生气之类情绪,往往直接导向目的的认定,故宜冷静陈述客观经过。此外,办案机关会调取双方的行驶轨迹与通话记录,若曾下车理论或拍摄对方,相关影像同样会被作为判断目的的资料。行为持续的时间与距离,往往是量化危险性的关键指标。
对在留资格与驾照有何影响
结论是,对在留的影响取决于量刑轻重与是否反复。妨害驾驶罪属《道路交通法》违反,并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在罚金或缓刑范围内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仅在被判超过一年拘禁刑实刑时才涉及同条第4号リ,而单一行为达此程度者有限。另一方面,吊销驾照直接冲击职业活动,对以驾驶为业者而言,将影响其在留资格该当性活动的持续。在留期间更新属《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的裁量判断,屡次危险驾驶的事实在素行方面可能被作不利评价。此外,若欠格期间较长,能否在期间届满前维持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将成为更新审查的实质问题。
为取得不起诉应如何应对
初犯且未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以争取不起诉为现实目标。应依影像与行驶数据,具体说明难以认定妨害目的的情节,例如变更车道系出于交通状况、鸣笛系为回避危险等。存在对方当事人时,亦可考虑和解与致歉。此外,出示检讨驾驶记录、参加安全讲习、行车记录仪常时启用等再犯防止措施亦属有效。在留方面,若因吊销驾照无法继续原有业务,宜与任职单位协商调整岗位,确保能够持续从事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后再提出更新申请。此外,若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还可能另行成立伤害罪,而伤害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在留影响截然不同。
常见问题
妨害驾驶被处罚金会被强制遣返吗
罚金刑不该当强制遣返事由。《道路交通法》违反并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同条第4号リ亦以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为要件。惟更新审查仍会考量素行,宜加留意。惟若屡次实施,更新的准否将受现实影响;若同时造成人员受伤,评价亦随之加重。
对方先挑衅的情况下我也会被处罚吗
对方的先行行为可作为事件经过影响量刑与处分,但只要认定己方具有妨害目的,犯罪成立本身并不受阻却。应尽量取得双方影像,客观呈现究竟何方行为造成危险。此外,讯问中流露情绪化反应的言辞,极易被用于目的的认定,故应克制陈述方式。宜以书面整理事件经过后再行陈述。
驾照被吊销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吊销驾照本身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若从事以驾驶为前提的业务,则涉及能否继续从事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需与任职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内容。此外,在欠格期间内驾驶将构成无证驾驶,另行产生刑事责任,须格外注意。重新取得驾照须待欠格期间届满,其间不得驾驶任何车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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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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