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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酒气带·醉酒)的责任与外国人在留资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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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酒气带·醉酒)的责任与外国人在留资格风险

酒后驾驶(酒气带·醉酒)的责任与外国人在留资格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道路交通法》第65条第1款禁止酒后驾驶。呼气每升检出0.15毫克以上酒精即构成酒气带驾驶,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若被认定处于无法正常驾驶之虞的状态,则构成醉酒驾驶,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常有中国籍当事人表示只喝了一点应无大碍,但判断标准并非主观感受,而是检测数值与外观观察。以下就刑事处分及对在留期间更新的影响一并说明。以下并说明车辆提供者与同乘者的责任范围。此外亦说明检测数值与量刑的关系。

核心要点

  • 酒气带驾驶以呼气每升0.15毫克为界,处三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 醉酒驾驶不以数值为准,而以是否存在无法正常驾驶之虞判断,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 提供车辆者、提供酒类者及同乘者,依《道路交通法》亦可能受罚。
  • 因非刑法犯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之列,但更新审查会追究素行,实刑则涉及同条第4号リ。

酒气带驾驶与醉酒驾驶如何区分

二者判断标准不同。酒气带驾驶指体内保有呼气每升0.15毫克以上或血液每毫升0.3毫克以上酒精时驾驶,依《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2之2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醉酒驾驶则不以数值为准,而以是否因酒精影响而存在无法正常驾驶之虞判断,依同法第117条之2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办案机关会以步行检查、直立检查、问答反应等记录文书作为判断资料。因此,检测值虽高亦可能不被认定为醉酒;反之数值不高,也可能因言行举止被评价为醉酒。此外,若发生人身事故,还可能被追究《汽车驾驶致死伤行为处罚法》第3条的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刑度将大幅提高。

查缉或事故直后应注意什么

初期应注意是否配合检测以及如何说明饮酒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呼气检测本身即构成《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且拒绝的事实会被作不利评价。另一方面,就饮酒的数量与时间,若在记忆不确切时多报,或少报后前后矛盾,将损及全部陈述的可信性。若饮酒后已间隔相当时间,或存在身体状况、服药影响,相关佐证材料尤为重要;同席者、餐饮店的账单与支付记录,均是客观呈现时间顺序的资料。中文讯问中,表示程度的措辞如何翻译会左右印象,故宜边确认翻译准确性边进行。此外,若曾在饮酒后短暂停车休息再行驾驶,休息时间的长短与体内酒精代谢的关系,可能成为专业鉴定的对象。

酒后驾驶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结论是,在罚金范围内不该当强制遣返事由。《道路交通法》违反既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刑法犯,也不属同条第4号チ的涉毒案件。仅在被判超过一年拘禁刑实刑时才涉及同条第4号リ,而单纯酒后驾驶达此程度者并不多见。惟在留期间更新与资格变更系依《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等作出的裁量判断,酒后驾驶属社会非难强烈的违法行为,在素行评价中往往被从重看待。尤其屡次违反或伴随人身事故者,更新有被驳回之虞。永住许可申请对素行善良要件审查严格,有时不得不推迟申请。此外,若从事运输、配送等以驾驶为前提的工作,被吊销驾照将直接影响能否继续从事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

为争取不起诉或减轻处分应当如何

目标虽为不起诉,但检方对酒后驾驶采从严处罚方针,检测值明显超标的案件难度较大。即便如此,若检测程序存在瑕疵,或驾驶事出不得已,仍值得正面主张。就减轻处分而言,宜落实并以书面呈现具体的再犯防止措施,如检讨饮酒习惯、赴专门机构咨询、处分车辆、自愿吊销驾照等;亦可请求公司调整至无须驾驶的岗位。在留方面,建议预先整理判决或略式命令的内容以及再犯防止举措的说明材料,以便在更新申请时一并提交。此外,若存在酒精依赖倾向,接受专门医疗机构的诊断并保留持续治疗的记录,往往比单纯的悔过书更具说服力。定期参加相关课程亦有帮助。

常见问题

酒气带驾驶会导致在留资格更新被驳回吗

不会立即被驳回,但更新属《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的裁量判断,须审查素行善良性。初犯且仅处罚金者亦有获准之例;若屡次违反或伴随人身事故,则被驳回的风险明显升高。申请时宜以书面说明判决或略式命令的内容与再犯防止措施,并附具任职单位的证明。并说明今后的通勤方式。

让朋友酒后开车,同乘者也会被处罚吗

明知驾驶人饮酒仍要求搭乘者,依《道路交通法》同乘者亦属处罚对象;提供车辆者与提供酒类者同样如此。上述情形在在留资格审查中均可能被作为素行因素予以考量。若公司默许员工酒后驾驶,还可能被追究法人层面的责任,相关人员的在留审查亦受波及。此点宜在事前与公司确认。

拒绝酒精检测会怎样

无正当理由拒绝呼气检测,依《道路交通法》构成犯罪。且拒绝的事实容易招致对饮酒程度的不利推认,影响量刑与处分判断,故通常应先配合检测,再就检测内容与认定提出争执。拒绝的经过日后仍会在讯问中被详细追问,故与其拒绝,不如记录当场情形并保留争执的余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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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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