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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外国人的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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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外国人的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影响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外国人的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规定于日本《汽车驾驶致死伤行为处罚法》第2条、第3条,其法定刑远重于过失驾驶致死伤罪。中国籍人士一旦因此罪接受侦查,除刑事处分本身外,判决确定后能否继续在日本居留同样是现实问题。该罪并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的刑法犯罪,但若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的实刑,则可能构成同条第4号リ的强制遣返事由。本文依次说明构成要件与量刑走向、侦查阶段的初期应对,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核心要点

  • 本罪依据《汽车驾驶致死伤行为处罚法》第2条、第3条,其中第2条致死类型为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
  • 认定为危险驾驶还是过失驾驶,量刑差距极大,事故直后的陈述内容往往左右结论。
  • 本罪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一年以上拘禁刑实刑构成同条第4号リ的强制遣返事由。
  • 即便获得全部缓刑,在留期间更新仍须经《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的裁量审查,并非当然获准。

何种情形下成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本罪仅在实施法律限定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并致人死伤时成立。《汽车驾驶致死伤行为处罚法》第2条列举了因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行驶、以难以控制行进的高速行驶、以妨害通行为目的的显著逼近、故意无视红灯行驶等类型,致伤处十五年以下拘禁刑,致死处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第3条则针对因酒精等影响存在妨碍正常驾驶之虞的状态下行驶,并因该影响陷入难以正常驾驶状态的情形,致伤十二年以下、致死十五年以下拘禁刑。相较之下,同法第5条的过失驾驶致死伤罪为七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以何条立案,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因此对事故形态本身的评价即是辩护核心。

侦查如何推进,初期应对需注意什么

初期最重要的是,对记忆不确切之处不作推测性回答。此类案件中,现场勘验、行车记录仪与EDR数据解析、酒精检测、目击者陈述会逐层累积,并与本人说明相互对照。在现场或医院说出的零散言辞也会被记入报告书,日后成为认定车速认识或忽视信号的依据。尤其是否属于故意无视红灯,属于内心认识问题,若经翻译传达而语义细节流失,评价可能较实情更为不利。中文翻译人员是否熟悉交通术语与驾驶操作的表述,直接关系陈述的准确性。建议在接受讯问前先选任辩护人,按罪名逐一梳理应当行使沉默权还是作出说明后再行应对。此外,事故直后接受的酒精检测与血液采样结果,日后难以事后弹劾,故对检测程序的记录同样重要。

被判有罪后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结论是,是否为实刑构成分水岭。《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侵入住宅、伤害、盗窃、诈骗、伪造等刑法列举罪名被判拘禁刑的情形设定强制遣返事由,而属特别法的《汽车驾驶致死伤行为处罚法》之罪不在其列,故获缓刑者不会因该号直接被遣返。反之,被判处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者,则该当同条第4号リ;全部缓刑者被排除在该号之外。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本就不适用第4号之2。惟在留期间更新属《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的裁量审查,重大事故前科在素行方面显然不利。此外,一旦进入强制遣返程序,还须一并研判《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监理措施的准否与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

为争取不起诉与维持在留可以做什么

刑事方面应把争取不起诉处分列为首要目标。可通过客观资料说明不符合危险驾驶要件的情节,例如车速与道路状况的关系、信号的可视性、身体状况或药物影响的程度,力争仅以较轻的过失驾驶致死伤罪评价,视案情亦可请求不起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保险公司赔偿的进展,对处分与量刑均有影响。在留方面,即便取得缓刑判决,更新也非当然获准,故应及早收集就业、家庭状况以及限制驾驶等再犯防止措施的证明材料。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不应割裂,须以判决后的申请为终点通盘设计方针。另外,若因判决而无法继续原有工作,应及早与任职单位协商岗位调整,避免在留资格该当性因活动中断而受质疑。

常见问题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获得缓刑后能否保住在留资格

全部缓刑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强制遣返事由,也不属同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在留期间更新属第21条第3款的裁量审查,并非当然获准,需备齐判决内容与生活实况的证明材料后提出申请。更新申请时,宜一并提交判决誊本、赔偿完毕的证明与工作、家庭状况的材料。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与过失驾驶致死伤罪有何区别

过失驾驶致死伤罪处罚因疏于注意前方等过失造成的事故,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拘禁刑等;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则限于饮酒、显著高速、妨害目的逼近、故意无视红灯等特定危险行为,致死类型为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明显更重。此外,被认定为危险驾驶时,量刑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事故形态本身,故对该形态的评价即构成辩护重心。

与被害人和解就能不起诉吗

和解属有利情节,但在死亡或重伤案件中,仅凭和解获不起诉者并不多见。需同时以客观资料证明不符合危险驾驶要件,或事故形态存在值得酌情之处,才可能对处分与量刑产生实际影响。此外,遗属或被害人的处罚感情强烈时,和解本身往往难以达成,需要充分的时间与第三方居中协调。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等重大案件、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包括中国籍当事人在内,具有多数辩护经验。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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