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伤害致死罪|裁判员审判前景与在留资格后果
2026/08/13
因施加暴行致人死亡的,构成日本刑法第205条的伤害致死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该罪不以杀意为要件,属重大犯罪,并列为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外国籍被告人的案件,须统筹考虑经翻译进行的庭审、与遗属的和解,以及判决后的退去强制程序这三个层面。本文梳理其与杀人罪的区别、量刑考量因素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后果。文末并就翻译准确性为何在杀意认定中具有决定性意义,作出具体说明,供读者参考。并说明服刑结束后移交入管的流程与家属应有的准备。
核心要点
- 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属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
- 有杀意者构成杀人罪,故杀意的有无往往是最大争点。
- 被判实刑的即属1年以上拘禁刑,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
- 伤害之罪属刑法第二十七章,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亦落入第24条第4号之2。
伤害致死罪与杀人罪如何区分
区分标准在于有无杀意。有杀意者构成刑法第199条的杀人罪,无杀意者构成第205条的伤害致死罪。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上限为20年。杀意的有无,依凶器的种类与使用方式、攻击部位、攻击次数与力度、案发前后的言行等客观情节加以判断。即便被告人否认杀意,若以锐器猛刺颈部、胸部等要害部位,实务上仍倾向于认定存在杀意。反之,徒手殴打后对方跌倒撞击头部致死的案件,暴行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成为主要争点。无论何者,都要求向裁判员作出通俗易懂的举证。此外,被告人与被害人此前的关系、案发当日的饮酒情况,也会影响故意的认定。
裁判员审判中哪些因素受重视
量刑判断中受重视的,是犯行的动机与经过、暴行样态的危险性、遗属的被害感情、有无和解以及反省程度。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下限为3年,若无酌量减轻则无法宣告缓刑。因此,辩护重心在于在量刑幅度内争取尽可能轻的刑罚,并主张酌量减轻的余地。外国籍被告人的裁判员审判须经翻译进行,庭审时间较长,被告人询问中语气与细微含义的传达会影响心证。关于翻译人员的选任、术语的事前统一以及休庭安排,辩护人应事先与法院协商。因此,事前与法院就翻译与庭审节奏达成共识,对确保陈述准确传达至关重要。此外,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态度与陈述方式,也会对裁判员的心证产生影响。
判决后的在留资格如何
一旦被判实刑,即属1年以上拘禁刑,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又因伤害之罪置于刑法第二编第二十七章,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同时落入第24条第4号之2。即便是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者,依第24条第4号リ仍属强制遣返对象,这一点并无不同。服刑期满后,通常自监狱直接移交入管,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若有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或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仍有依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因被害结果重大,难度很高,须细致举证家庭的生活实态。因此,服刑期间即应有计划地准备家庭生活实态的证明材料。
初期需要哪些辩护活动
自案发之初,就应基于客观证据研判死亡的因果关系、暴行的样态与杀意的有无。司法解剖结果、现场状况与目击者陈述日后极难推翻,故初期即须专业检讨。对遗属的应对须格外审慎,如何传达道歉之意,应由辩护人居中协调。讯问中,有关杀意的陈述会极大左右判决,翻译的准确性尤为关键:中文中并无与日语「未必的故意」精确对应的表述,认识程度极易被错误记录。请确认讯问是否录音录像,并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后再作陈述。另外,若被告人有精神方面的既往病史,也应尽早申请专业鉴定。另外,若案发时存在饮酒或药物影响,亦应就其对辨识能力的作用加以检讨。
常见问题
没有杀人的意思也会被重判吗
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纵无杀意也可能被处以重刑。不过量刑会考量动机、暴行样态与有无和解,因此细致主张有利情节仍具实益。若能实现对遗属的赔偿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谅解,在量刑上仍有被从轻考量的余地。同时,自首与积极配合调查亦属有利情节。
有判缓刑的可能吗
因法定刑下限为3年,若不获酌量减轻则无法宣告缓刑。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或偶发性较高的案件,可考虑减轻,但实务上难度不小。偶发性与被害人一方的过错,须以现场影像、证人证言等具体证据加以证明,方能被采纳。此外,还须说明行为的偶发性与结果的不可预见性。
服刑结束后能留在日本吗
若为实刑,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原则上属强制遣返对象。虽仍有依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因被害结果重大,门槛相当高。证明家庭生活实态的资料,宜自服刑期间即有计划地准备,包括子女就学与配偶生活状况。相关材料宜通过辩护人定期整理并更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等重大案件、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包括中国籍当事人在内,具有多数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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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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