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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移动支付盗用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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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移动支付盗用与在留资格

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移动支付盗用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利用他人账号转出电子货币,或向支付系统输入虚假信息以生成余额,构成日本刑法第246条之2的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该条针对的是不存在「欺骗自然人」环节、普通诈骗罪无法涵盖的情形,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本文梳理其成立要件、与普通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区分,以及因其归属刑法第三十七章而对在留资格产生的影响。文末并就被害方为支付服务商时的交涉特点,提示应及早筹措赔偿资金的理由与做法。并说明与不正当访问之罪并合时在留结论如何判断确定。

核心要点

  • 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246条之2,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
  • 其特点在于并非欺骗自然人,而是向计算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
  • 所取得者为财产上的利益;若取得现金,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 本罪属刑法第三十七章,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本罪在何种情形下成立

向他人用于事务处理的计算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制成关于财产权得丧变更的不实电磁记录,从而取得财产上不法利益的,成立本罪,刑法第246条之2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典型情形包括:不正当登录他人账号后将电子货币转入自己账户;通过非法操作虚增支付应用的余额;将他人卡号输入网络支付页面购买商品等。由于其间不存在欺骗自然人的环节,普通诈骗罪无法处罚,故设本条加以补充;随着无现金支付普及,其适用场景不断扩大。未遂亦依第250条受罚。此外,若所操作的账号系他人提供,提供者与操作者之间的分工也会影响责任的轻重。

与普通诈骗罪、盗窃罪如何区分

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存在受骗的自然人,以及所得者为财物还是利益。向店员出示他人名义卡片取得商品的,因欺骗了自然人,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在ATM取出现金的,因取得金融机构占有的现金这一财物,构成刑法第235条的盗窃罪;而向机器提供虚假信息、取得余额转移这一财产上利益的,则构成本罪。实务中常与违反《禁止不正当访问法》并合成立,此时作为牵连犯处断。罪名的选择同样关系到对在留的影响,故准确把握事实关系至为重要。因此,准确还原操作的对象与流程,是判断适用条文的前提。此外,若同时使用了他人账号,还须一并确认是否成立不正当访问之罪。

本罪与在留资格的关系如何

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置于刑法第二编第三十七章「诈骗及恐吓之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本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便附有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对持留学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者而言,这意味着无论判决内容如何,继续在留都可能变得困难。相对地,同时成立的《禁止不正当访问法》违反并不在该号之内,故以何罪名认定有罪,将决定在留的走向。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号,须关注第24条第4号リ与更新时的素行要件。因此,辩护活动应自始即以「避免拘禁刑判决」为具体目标加以设计。

起诉前的辩护如何推进

应尽早确定被害人为个人还是企业,并以全额赔偿为目标。若最终损失由支付服务商承担,则须与企业交涉,与个人被害人相比,取得谅解往往耗时更久。因此,需及早筹措资金,力求在羁押期间内明确赔偿方案。同时,应具体说明犯行动机、生活状况与防止再犯的措施。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既然缓刑判决无法维持居留,取得不起诉处分实际上就是唯一出路。初期请就账号的取得渠道、有无指示者等整理记忆,再与辩护人共同确定方针。另外,若款项已全额返还,应及时取得受领证明,作为被害恢复的凭证。另外,若资金已流向他人,还须说明其去向,以免被认定为隐匿收益。

常见问题

只是转账、并未花用,会怎样

在取得财产上利益之时即为既遂,故只要转账已使余额发生转移,犯罪即告成立。未实际花用或已立即返还等情节,会在起诉犹予与量刑判断中作为有利因素考量。返还的时点与方式,会作为衡量被害恢复程度的资料提交,故宜取得书面受领凭证。此外,被害方为企业时,取得谅解通常需要更长时间。

会与不正当访问一并构成犯罪吗

不正当登录账号与取得财产上利益属不同行为,两罪均可成立,通常作为牵连犯以一罪处断。但须注意,对在留的影响是依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一方来判断的。准确把握各罪的成否,是预测在留走向的前提,建议请辩护人逐条确认适用条文。牵连犯的处理并不影响入管法上的该当性判断。

金额很小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不问被害金额多少。金额较小的,虽有获起诉犹予的可能,但请注意本罪并未设置罚金刑。一旦被起诉,除争取缓刑外,还须同步准备入管程序所需的家庭与生活状况资料。家庭关系与工作状况的证明,宜提前备妥。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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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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