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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禁止不正当访问法|罚则与在留资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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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禁止不正当访问法|罚则与在留资格关系

涉嫌违反禁止不正当访问法|罚则与在留资格关系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使用他人ID与密码登录服务,违反日本《禁止不正当访问法》第3条,属同法第11条的处罚对象。离职后连接原单位系统、擅自登录家人或恋人账号的案件亦不在少数。由于本罪属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违反,其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关系不同于一般财产犯罪。本文梳理罚则构造,以及对在留资格影响上的差异。同时说明,若在登录之后进一步取得金钱利益,罪名将如何变化,以及为何这一变化会直接改变在留资格的结论。并提示初期应整理的事实要点。

核心要点

  • 不正当访问行为为同法第3条所禁止,依第11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不正当取得、保管他人识别符号的行为,亦依同法第12条受处罚。
  • 本罪属刑法典外的特别法违反,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内。
  • 若登录后取得金钱利益,则成立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该罪属上述号的对象。

何种行为构成不正当访问

擅自输入他人的识别符号(即ID与密码等),使原本受访问控制功能限制的功能变为可用状态,即为不正当访问。该行为为同法第3条所禁止,依第11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纵未实际浏览或操作数据,只要登录成立,犯罪即为既遂;利用安全漏洞绕过认证的,亦同。此外,不正当取得他人识别符号、不正当保管,以及以钓鱼方式诱使他人输入的行为,依同法第12条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即便曾被告知密码,只要使用违背名义人意思,仍可能构成违法。此外,若使用的是业务上共享的账号,权限是否已被正式停用,将成为重要争点。

通常在何种情形下被发现

通常经由访问日志解析而暴露。服务提供者会保存连接来源IP、终端信息与访问时间,一旦名义人申报即展开调查。离职者以在职账号连接公司系统的案件,往往可从人事信息的浏览记录中迅速锁定;因感情纠纷登录对方社交账号的案件,则常以定位信息与终端机型作为证据。侦查机关会扣押嫌疑人终端,解析浏览器保存的密码与通信记录,故即使否认,也须面对与客观证据是否吻合的质问。讯问中,应据实整理并陈述:何时、从何终端、出于何种目的进行了访问。因此,与其否认访问事实,不如就访问的目的与授权的范围作出具体说明。此外,若曾多次登录,访问的次数与时间跨度也会影响处分的轻重。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其他犯罪不同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是刑法特定章节之罪,违反《禁止不正当访问法》不在其列。因此,仅因本罪被判处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也不会落入该号。但若被判处1年以上实刑,则属第24条第4号リ的对象;即使仅判罚金,在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亦会在素行要件上受不利考量。须格外注意的是,若在不正当访问后又利用他人账号转出电子货币或将积分变现,则成立刑法第246条之2的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该罪属第三十七章,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落入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准确把握最终以何罪名认定,对预测在留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

不正当访问案件的初期对策

出发点是按时间顺序厘清:名义人对该账号的使用许可范围究竟到何种程度。该账号是否属业务上共享、离职时权限是否已明确停用等情节,会影响故意与违法性的评价。若公司已提出民事请求,宜与刑事处分一并谋求解决。被害人为个人的案件,实务中亦有因道歉与和解而撤回告诉、获得起诉犹予的例子。初期务必避免删除终端内的数据:这不仅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也会连带失去佐证自身有利情节的资料。建议在接受讯问前先与辩护人确认方针。另外,若公司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宜将民事与刑事的解决方案一并设计。另外,若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浏览,被害人的处罚感情通常也会较为强烈。

常见问题

对方曾告知密码,也算违法吗

纵有告知密码的事实,若在违背名义人意思的时期或目的下使用,仍可能构成不正当访问。许可范围到何处将成为争点,故保存往来沟通记录十分重要。为此,应就许可的时期、目的与范围整理出可核实的经过,并保存能够佐证的往来记录。许可若仅为一次性授权,事后再度使用仍可能违法。

只涉本罪,是否不影响在留

因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不会当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若被判1年以上实刑则涉第24条第4号リ,且在更新审查的素行要件上会受到不利评价。此外,若同时成立其他罪名,对在留的影响可能截然不同,须逐一确认适用条文。尤其应确认是否另涉财产犯罪的成立。

只是登录、什么都没做呢

在解除访问控制限制、使其处于可用状态之时即为既遂,故纵未浏览或操作,犯罪仍已成立。不过,未造成实害这一情节,会在起诉犹予与量刑判断中作为有利因素。向被害人致歉并承诺防止再发,在起诉犹予与量刑的判断中通常会被作为有利情节考量。删除已取得数据并提交说明书,也有助于减轻评价。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在海外社交平台上受到的侮辱被害,经由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的搜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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