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电磁记录不正制作与供用|要件与在留资格后果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电磁记录不正制作与供用|要件与在留资格后果

电磁记录不正制作与供用|要件与在留资格后果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篡改公司考勤数据、改动电子合同记录、操作系统内余额信息等行为,构成日本刑法第161条之2的电磁记录不正制作罪及同条第3项的供用罪。与纸质文书不同,此类行为会留下日志,事后解析往往能锁定操作人。本文说明私电磁记录与公电磁记录在法定刑上的差异、供用罪的含义,以及因其归属文书伪造章而对在留资格产生的影响。文末并就技术岗位人士应如何评估解雇与在留资格的连锁影响,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并说明操作日志作为客观证据的意义与应对方法要点。

核心要点

  • 不正制作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电磁记录,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对象为官方机关或公务员应制作的电磁记录时,加重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将不正制作的记录用于事务处理的,另成立刑法第161条之2第3项的供用罪。
  • 本罪置于刑法第十七章,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电磁记录不正制作罪处罚哪些行为

本罪处罚的是,以使他人事务处理发生错误为目的,不正当地制作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电磁记录。刑法第161条之2第1项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对象系官方机关或公务员应予制作的电磁记录,则依同条第2项加重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所谓电磁记录,是指以电子方式等制成、供计算机信息处理使用的记录,包括考勤管理数据、电子病历、电子化的余额记录等。即便由有权限者录入,只要所制作的记录违反系统设置的本来宗旨且内容虚假,在若干场合仍会被认定为不正制作。此外,若操作系出于上司指示,指示的存在与范围将显著影响责任的分配。

何谓供用罪

供用罪处罚的是,以使他人事务处理发生错误为目的,实际使用不正制作的电磁记录。依刑法第161条之2第3项,科以与制作罪相同之刑。将篡改后的数据上传服务器令其参与处理,或将改动过的记录发送至上司、交易方的系统以取得批准,均属典型情形。可将其理解为相当于纸质文书行使罪的规定。实务中,通过登录记录、更新履历、终端操作日志,能够客观锁定何人于何时进行了操作。若使用他人ID操作,还可能同时成立违反《禁止不正当访问法》之罪,罪名叠加会使处分趋重。因此,与其否认操作事实,不如集中说明操作的目的与所获授权的范围。

篡改数据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电磁记录不正制作罪置于刑法第二编第十七章「文书伪造之罪」。该章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本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便附有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从事系统开发或事务处理的人士,若因操作业务数据而被立案,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仅判处罚金的不落入该号,但在更新审查的素行要件上仍会受到不利评价。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号,问题在于针对1年以上实刑的第24条第4号リ。因此,技术岗位人士尤应在案发初期即评估对就劳资格的连锁影响。另外,若被判处罚金,还应及早准备更新申请时的说明材料。

起诉前应当做什么

重点是填补因数据篡改造成的损害,并与受害公司或交易方达成和解。金钱损害不明确的案件,可将系统恢复费用与重新审计费用一并纳入协商。同时,应以客观资料厘清动机、参与范围以及有无上司指示;若能证明并非个人独断所为,应主张该情节。初期尤须注意,对于终端与账号的使用情况,不要凭记忆作断定性推测;一旦与日志解析结果不符,可能被视为虚假辩解。经翻译说明技术内容时,专业术语极易译得不准确,建议要求以书面补充说明。另外,恢复系统所耗费用的分担,通常也会一并纳入和解协商的范围。此外,若能取得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对起诉犹予的判断亦有正面作用。

常见问题

在自身权限内修改数据也构成犯罪吗

若属正当业务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作修改,不构成不正制作。但如录入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并具有使事务处理发生错误的目的,则不论有无权限,均须审查本罪的成否。权限范围通常由就业规则与业务手册划定,故应先行调取相关文件加以确认,再决定主张方向。若规则本身含糊不清,该情节亦可作为有利主张。

把数据改回原样就不受处罚吗

犯罪在制作或供用之时即已成立,恢复原状并不当然免罚。不过,迅速修复与赔偿损害,会在起诉犹予与量刑判断中作为有利情节予以考量。此外,系统恢复与重新审计所需费用的分担,实务上一般也会纳入和解协商的内容。此外,迅速修复系统的记录,也应一并提交检察官作为有利资料。

对就劳资格有何影响

一旦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此外,若因解雇而无法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还会面临第22条之4的资格取消问题,须两方面同时研判。能否找到新的接收单位,往往成为能否维持就劳资格的分水岭,宜与刑事辩护同步推进。在留资格变更的可行性,宜与刑事处分的见通同时评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