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伪造罪调查|公印与私印之别及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仿制他人实印,或伪造市区町村公印加以盖用,构成日本刑法第十九章的印章伪造之罪。此类问题多发生于合同、申请书的制作过程,通常与文书伪造罪一并立案。对外国籍人士而言,尤须注意印章伪造之罪已被列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章节。本文梳理公印与私印在法定刑上的差异、不正当使用的处罚,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具体影响。文末并就家庭成员之间擅自用印的案件,说明承诺的举证方法与争点所在,供读者参考。并说明印章伪造与文书伪造在处断上的相互关系。
核心要点
- 伪造官方机关或公务员印章的,依刑法第165条第1项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
- 伪造他人印章的,依刑法第167条第1项处3年以下拘禁刑。
- 实际使用所伪造印章的行为,亦分别依上述各条受处罚。
- 印章伪造之罪属刑法第十九章,被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
印章伪造罪如何分类
刑法第十九章依所伪造印章的性质区分罚则。伪造官方机关或公务员的印章、署名者,依第165条第1项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伪造他人印章、署名者,依第167条第1项处3年以下拘禁刑;伪造官方机关记号的,则适用第166条。上述各罪不仅处罚伪造行为本身,对不正当使用所伪造印章,以及不正当使用真正印章的行为,同样加以处罚。实务中,使用伪造印鉴制作合同的,另成立私文书伪造罪;在政府证明书上加盖伪造公印的,则成立公文书伪造罪,通常由文书伪造罪一并处断。此外,若同时伪造印章与文书,量刑通常以文书伪造罪为基准,并将印章伪造作为加重情节考量。
擅自使用他人印鉴是否构成犯罪
违背本人意思使用真正印章的,可能作为不正当使用受到处罚。印章伪造之罪保护的是社会对印影同一性的信赖,故纵未制作印鉴本身,只要无权限而加盖,亦可能受罚。擅自取用同住家人的实印在合同上盖章的,除印章的不正当使用外,还涉及私文书伪造罪。是否取得名义人承诺是决定性争点,但仅有口头同意的案件举证困难,此时日常是否受托保管印鉴、过去有无同类处理惯例,均成为判断材料。请务必保全能够佐证盖章经过的联络记录。因此,日常保管印鉴的分工与既往惯例,往往成为认定有无承诺的关键间接事实。此外,若印鉴系用于金融机构的手续,还可能牵涉其他财产犯罪的成否。
印章伪造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刑法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为列举对象,印章伪造之罪所在的第十九章正在其中。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印章伪造罪或不正当使用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有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实务中多与文书伪造罪一并起诉,无论如何均属该号对象这一点并无不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虽不适用该号,但若被判处1年以上实刑则涉第24条第4号リ,且更新审查中会在素行要件上受不利评价。持就劳资格者,还可能因判决导致解雇而丧失在留资格该当性。因此,即使案件本身看似轻微,也应从在留资格的角度评估处分的走向。
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
核心是填补名义人及文书提交对象所受损害,并取得名义人的谅解。印章伪造多为文书伪造的预备环节,故文书是否实际被使用、由此给何人造成何种不利益,将极大影响处分的轻重。在尚未发生实害阶段即被发觉的案件,仍有起诉犹予的空间。初期应整理与刻章商家的往来、与名义人事前有无商议,为「已获承诺」的主张确保佐证。讯问中,实印、认印、公印等日本特有的印章制度术语,经翻译常无法准确传达,建议借助图示或书面加以确认。另外,若刻章商家保有委托记录,该记录既可能不利,也可能佐证并无隐匿意图。另外,若尚未造成实害即被发觉,应及时向检察官说明未生损害这一情节。
常见问题
擅自刻制他人认印也会被处罚吗
可作为伪造他人印章,落入刑法第167条第1项的对象。是实印还是认印,在印章性质上并不区分,不当然左右能否处罚;但是否实际用于文书,会影响量刑。此外,刻章商家的委托记录若尚存,可作为佐证经过的资料,宜请辩护人及早申请调取。使用次数与所涉文书的性质,亦会影响处分轻重。
是否与文书伪造分别处罚
理论上属不同犯罪,但以伪造印章制作文书的,通常被文书伪造罪吸收而一体处断。无论适用何罪,均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章节,结论不变。处分的轻重,主要取决于所制文书是否实际使用、以及由此给他人造成何种不利益。尚未造成实害的案件,起诉犹予的空间相对较大。
使用家人的印鉴也会影响在留吗
若被判处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家庭内部案件的争点在于有无承诺,应就事实关系详加主张,力争不起诉。家庭内部案件中,名义人出具的陈述书往往具有较强说服力,可请辩护人协助整理提交。同时可一并提交能够说明家庭内部惯例的资料。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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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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