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护照或冒用他人护照|罚则与在留资格后果
2026/08/13
使用他人名义的护照入境,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护照签发,既属日本护照法第23条的罚则对象,也可能被评价为刑法上的文书伪造之罪,同时构成入管法上的非法入境这一退去强制事由。护照是证明国籍与身份的基础文书,损害其真实性的行为历来受到严厉对待。本文梳理围绕护照的罚则全貌、与非法入境的关系,以及强制遣返和上陆拒否期间的后果。文末并就希望继续在日居留者应自刑事阶段起保全哪些资料,提出具体建议与注意事项。并说明不法入境案件中在留特别许可的争取方向。
核心要点
- 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护照签发的,属护照法第23条第1项的罚则对象。
- 行使他人名义护照的,视案情还可被评价为刑法上的文书伪造罪与行使罪。
- 持伪造护照入境的,因未持有效护照,涉入管法第24条第1号的非法入境。
- 文书伪造属刑法第十七章,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亦可能落入第24条第4号之2。
与护照有关的行为依何法处罚
核心是护照法的罚则。该法第23条第1项规定,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护照或渡航书签发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以他人名义的申请书取得护照、使用换贴照片的护照等,均属其列。此外,篡改护照记载的,可能被评价为刑法上的文书伪造罪;出示该护照的,则构成行使罪。日本官方机关签发的护照可作为公文书适用刑法第155条;至于外国政府签发的护照如何处理,解释上尚有讨论,实际适用的条文须逐案研判。无论如何,此类案件的量刑通常偏重。此外,若系经中介取得,中介的组织性与费用高低,也会成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持伪造护照入境在入管法上如何处理
因未持有效护照入境,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1号的非法入境。纵使护照上盖有上陆许可的印章,只要作为其基础的护照系他人名义或伪造,即不被评价为合法上陆。此时无须等到在留期限届满,自始便处于欠缺在留根据的状态。因此,在退去强制程序中,比在留时间长短更受重视的,是入境的经过、在日的生活实态与家庭关系。若拟依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必须正视非法入境这一违反态样的严重性,同时就在日形成的生活基础、子女就学状况等人道情由,作出具体的主张与举证。因此,自刑事阶段起即着手收集生活基础方面的证据,具有长远的实益。此外,若在日已育有子女,其国籍与就学状况也将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刑事处分与强制遣返的先后顺序
通常刑事程序先行,待判决确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人身移交入管,转入退去强制程序。刑事阶段的主要争点是护照的取得渠道、对伪造的认识以及入境目的。在此所作陈述,日后在违反调查与口头审理中仍会被参照,故最初的供述内容将长期影响最终结论。原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文书伪造之罪被判处拘禁刑,即便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强制遣返一旦确定,依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5年、第二次以后10年内不得入境;属出国命令对象的可缩短为1年,但非法入境案件通常不适用出国命令。因此,最初的陈述务必与客观资料相互吻合,避免日后陷入前后矛盾的困境。
初期应注意什么
关于护照的取得渠道,是向中介购买,还是通过家人、熟人取得,应忠实于记忆加以整理。这一点既影响量刑,也影响日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若希望继续在日居留,宜自刑事阶段起即保全能够证明在日工作状况、纳税与家庭情况的材料。讯问中,护照法与入管法两套制度相互交错,容易在误解提问意旨的情况下作出陈述。经中文翻译时,渡航书、上陆许可、在留资格等术语的译法往往不统一,导致陈述含义走样,宜善用辩护人在场与事前沟通。另外,若家属亦持有在留资格,应一并考虑本案对其身份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应对。另外,护照法与入管法的用语差异较大,宜请辩护人事先统一译法后再作陈述。
常见问题
只是借用他人名义入境,也算非法入境吗
只要未持有效的本人名义护照,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1号的非法入境。纵然护照上盖有上陆许可印章,但若其前提系虚假,实务上仍不认定为合法上陆。有关入境经过的陈述,日后还会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故须格外审慎,避免含混其词。此时应把重点放在入境后的生活实态与家庭关系上。
护照法违反可能只判罚金吗
护照法第23条第1项设有罚金刑,视案情确有判处罚金的余地。但若存在组织性参与或多次实施,被判拘禁刑的可能性较高;无论如何,入管程序都会另行推进。无论最终处分为何,退去强制程序的准备都应同步推进,不宜等待刑事结果出炉后再着手。两套程序的判断重点不同,须分别准备相应材料。
配偶是日本人,还有留下的可能吗
非法入境的违反态样虽重,但并非绝对不能获得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可就婚姻的实质、同居状况、有无子女及其就学情况具体举证,请求给予人道上的考量。证明婚姻实质的资料,宜自早期即有计划地收集,包括同居照片、汇款记录与亲友证言等。材料的整理宜自刑事阶段起即着手,避免临时仓促。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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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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