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使用在留卡被查处|入管法罚则与强制遣返
2026/08/13
购买并持有伪造在留卡,在入职或办理手机合约时出示,属入管法第73条之3以下罚则的对象,视案情还可能被评价为刑法上的公文书伪造及行使。实务中不乏在留期限届满后为继续在日工作而使用伪造卡的情形,此时还会同时产生非法滞留与资格外活动的问题。本文梳理围绕在留卡的罚则构造、与非法滞留的关系,以及强制遣返与上陆拒否期间的后果。文末并就取得渠道与主观认识应如何向侦查机关说明,提示具体的整理方法与注意事项。同时提示为其后入管程序应预先保全的资料范围。
核心要点
- 伪造或变造在留卡,依入管法第73条之3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处罚极重。
- 持有或向他人提供伪造在留卡,同样被入管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 在留期限已过的,另涉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或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
- 一旦被强制遣返,依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5年内、第二次以后10年内不得入境。
伪造在留卡有哪些罚则
入管法第73条之3规定,以行使为目的伪造或变造在留卡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刑期下限为1年,属极重的罚则。行使伪造在留卡、以行使为目的而持有、以及向他人提供的行为,也分别被列为处罚对象。在留卡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签发的公的身份证明,损害其真实性所承载的社会信赖,自然受到严厉评价。此外,视案情不同,还可能同时涉及刑法第155条的公文书伪造罪与第158条的行使罪。即便只是买来持有,只要能认定具有行使目的即属处罚对象,「仅仅是拿着」的辩解在结构上很难成立。此外,若同时持有多张伪造卡片,通常会被推认具有提供或转售的目的,量刑随之加重。
向工作单位出示伪造卡的责任
在就业时出示伪造在留卡,既构成行使,也暴露出行为人实际并无就劳资格的事实。若在留期限已过,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或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若超出资格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工作,则违反同法第19条,并涉及第24条第4号イ的资格外活动问题。雇主一方若明知情况仍予雇用,也可能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查处的线索多种多样,包括警察的职务盘查、雇主以在留卡读取应用核验、同事举报等。由于卡号与有效期可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系统即时查询,伪造事实往往在极短时间内即被查明。因此,雇主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常在同一次查处中被同时追究。
刑事处分之后,入管程序如何推进
刑事案件终结后,人身将被移交入管,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的顺序推进退去强制程序。因在留卡相关的入管法之罪被判刑的,可能落入第24条第4号ヘ即因入管法关系之罪而生的退去强制事由;若存在非法滞留,则另符合第24条第2号之2或第4号ロ。最终阶段将判断能否依第50条给予在留特别许可,但使用伪造卡被视为正面破坏在留管理秩序,评价通常严厉,必须就日本人配偶、在日成长的子女等强烈人道情由充分主张举证。若预见收容将长期化,可考虑依第44条之2以下申请监理措置。此外,口头审理中的陈述会被记入笔录,事后推翻并不容易,须事先与辩护人充分沟通。
初期应如何应对
自被捕之初,侦查机关便会就伪造卡的取得渠道与使用目的进行详细讯问。此时关键在于整理清楚有关出售者、中介人的记忆,并准确陈述自己的主观认识,即是否知晓该卡系伪造。若确信其为真卡,则涉及故意的有无;但购买价格或取得方式明显异常的,往往会被推认为明知。此外,本类案件须在预测刑事处分的同时,并行准备应对退去强制程序。家庭关系、在日经历、工作状况、纳税记录等资料,在其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具有重要意义。讯问时请留意确认,日语中的在留资格术语是否被准确译为中文。另外,若家属亦持有在留资格,还应考虑本案对其更新申请可能产生的连带影响。
常见问题
只是持有伪造卡也会被处罚吗
以行使为目的的持有,属入管法的处罚对象。「仅仅保管」的主张,会结合取得经过与使用计划加以判断,购卡付款记录及往来内容常被用于认定目的。此外,持有的张数与保管方式,也会在认定行使目的时被一并考量,宜如实说明。同时,购卡的付款方式与联络记录亦会一并审查。
被人以真卡名义交付而不知情,会如何处理
若不知其为伪造,则欠缺故意,不成立犯罪。但取得渠道或价格异常的,可能被推认为明知。另须注意,在留是否合法属另一问题,若本无在留资格,仍将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另须注意,在留是否合法与刑事处分的结果分别判断,不起诉并不等于在留得以保全。换言之,两套程序的判断标准与举证重点各不相同。
被强制遣返后何时能再来日本
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被强制遣返者原则上5年内、第二次以后10年内不得入境。经出国命令离境的为1年。毒品类等部分事由则不设期限,长期拒绝入境。上陆拒否期间自离境之日起算,故应准确确认出境日期,以便计算再次申请签证的时点。薬物等部分事由则不设期限,须另行确认适用条文。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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