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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书伪造与行使的刑事责任|外国人在留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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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书伪造与行使的刑事责任|外国人在留资格影响

公文书伪造与行使的刑事责任|外国人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伪造或篡改住民票、驾驶执照、毕业证明、纳税证明等由官方机关制作的文书并加以提交,构成日本刑法第155条的公文书伪造罪与第158条的伪造公文书行使罪。有印公文书伪造的法定刑高达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远重于私文书伪造。本文梳理公文书伪造罪的构造、与无印文书的区别,以及在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下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文末并就受人指使制作文件时应如何厘清责任范围,提示具体的应对思路与举证方向。并说明在留资格取消程序中的意见听取如何应对。

核心要点

  • 有印公文书伪造罪依刑法第155条第1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 伪造无印章、无署名的公文书,依同条第3项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提交伪造公文书的,另行成立刑法第158条的伪造公文书行使罪。
  • 文书伪造属刑法第十七章,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公文书伪造为何处罚更重

使用官方机关或公务员的印章、署名伪造公文书的,依刑法第155条第1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由于刑期下限为1年,若无酌量减轻,结构上无法宣告缓刑。相对地,伪造不带印章、署名的公文书适用同条第3项,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公文书之所以受更重保护,是因为社会对其记载内容的信赖高于私文书。篡改住民票或印鉴登记证明记载的,作为变造依同条第2项处理,评价与有印文书相当。伪造或改动驾驶执照,因其广泛用作身份证明,通常也会面临严厉处分。此外,若所伪造者系身份证明类文书,因其流通性强,量刑上通常还会加重评价。

向政府机关或公司提交伪造文件的后果

成立刑法第158条的伪造公文书行使罪,科以与伪造罪相同之刑。伪造与行使相连的,作为牵连犯处断;若因行使而取得金钱或地位,还可能并合成立诈骗罪。若在申请或更新在留资格时向入管提交伪造材料,除刑事责任外,还会被视为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入管可依第22条之4研究取消在留资格。取消程序中设有意见听取,当事人有机会就经过与参与程度提出主张。须注意,即便手续系委托行政书士或中介办理,提交人本人仍须承担责任。因此,收到入管的通知后,应立即确认答复期限,并与辩护人共同准备陈述内容。此外,若同一文件被反复使用,行使罪的次数也将影响量刑的轻重。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如何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公文书伪造罪或伪造公文书行使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有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因为文书伪造属刑法第二编第十七章,被该号列举。尤其有印公文书伪造罪刑期下限为1年,存在被判实刑的可能,届时还将同时落入第24条第4号リ。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虽不适用该号,但第24条第4号リ、在留资格取消及更新审查的素行要件仍构成问题。一旦被强制遣返,依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上自离境之日起5年内不得入境,第二次以后为10年。因此,宜在刑事程序进行的同时,着手准备在留特别许可所需的人道情由资料。

争取不起诉可采取哪些辩护活动

公文书伪造侵害的是社会法益而非特定个人,故难以通过和解解决。辩护重心因而转向厘清参与程度与来龙去脉,并构建防止再犯的体制。若当事人仅系受第三人之托出借名义,或存在并未认识到伪造事实的可能,则应就故意的有无细致论证。同时可通过赎罪捐款、家属监督体制、工作单位的理解等情节,请求起诉犹予。初期尤须注意,不要删除与委托伪造者之间的往来记录:这些记录可能成为佐证自身认识状态的资料,删除反而有被评价为毁灭证据之虞。此外,若系受他人指使而制作,指使者的存在与自身获利的多寡也会影响处分。另外,若能促使协助伪造者一并到案说明,也有助于厘清本人的参与程度。

常见问题

不知是伪造件而提交,也构成犯罪吗

行使罪以认识到文书系伪造为要件,若确信其为真实,则欠缺故意,不成立犯罪。但委托的经过、费用支付方式等情节可能被用以推认主观明知,故须借助客观资料加以说明。能够显示委托经过与费用支付方式的往来记录,可能成为否定故意的重要资料,切勿删除。费用是否明显低于正规手续,往往是判断的关键。

有印公文书伪造能判缓刑吗

因法定刑下限为1年,未经减轻则无法宣告缓刑;若获酌量减轻,方有缓刑余地。但须留意,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仍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主张酌量减轻,须就参与程度与防止再犯的体制作出具体举证,仅凭反省陈述通常不足。参与被动、获利甚微等情节,应以客观资料呈现。

收到在留资格取消通知该怎么办

依入管法第22条之4的程序会举行意见听取,应按期出席并就事实与情状提出主张。取消的范围以及出国准备期间的指定亦可能因此不同,建议收到通知后尽快咨询律师。此外,入管有时会指定出国准备期间,务必确认期限并在期限内完成必要的申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可能进一步加重不利后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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