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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印私文书伪造及行使|成立要件与在留资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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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印私文书伪造及行使|成立要件与在留资格风险

有印私文书伪造及行使|成立要件与在留资格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擅自以他人名义制作合同、申请书并提交对方,构成日本刑法第159条第1项的有印私文书伪造罪与第161条的伪造私文书行使罪。此类问题多见于在留与就业相关材料、租赁合同及提交金融机构的文件;对外国籍人士而言,其后果不止于刑事责任,更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的存续。本文说明伪造与制作权限的界限、行使罪的关系,以及文书伪造类犯罪在入管法上的处理。文末并说明为何本罪一旦被起诉即难以避免拘禁刑,以及处分前辩护活动的重要性。

核心要点

  • 有印私文书伪造罪依刑法第159条第1项,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
  • 将伪造文书提交对方的,另行成立伪造私文书行使罪(刑法第161条)。
  • 文书伪造类犯罪位于刑法第十七章,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获判缓刑,也可能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何种行为构成私文书伪造

无制作权限者,使用他人签名或印章制作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文书,即为伪造。刑法第159条第1项的有印私文书伪造罪,法定刑为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其特点在于设有刑期下限。若取得名义人承诺,原则上不构成伪造;但对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制作方有意义的文书,例如入学考试答卷、交通违规的陈述书等,纵有承诺仍属伪造。此外,纵使使用并不存在之人的名义,只要一般人会误信其真实存在,亦可能成立伪造。至于内容虚假但名义人与制作者一致的情形,私文书原则上不予处罚,仅在虚假诊断书等有限场合成立犯罪。此外,若文书系应他人要求而制作,委托的经过与报酬的有无也会影响责任的轻重。

提交伪造文件会有什么后果

除伪造罪外,另成立刑法第161条的伪造私文书行使罪,法定刑同为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两罪通常作为牵连犯以一罪处断;若借行使欺骗对方取得财物或利益,还可能成立诈骗罪。在与在留手续相关的文件中,若行使对象为入管机关,则会被认定为入管法上的不正行为,进而影响在留资格的存续与今后的申请。伪造在职证明或纳税证明并用于更新申请的,将被视为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入管可依第22条之4研究取消在留资格。须注意刑事与入管两套程序会并行推进。因此,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应由同一辩护人统筹,避免两处主张出现矛盾。

文书伪造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将刑法文书伪造罪所在的第十七章纳入列举范围。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有印私文书伪造罪或其行使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有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持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资格者,须以「无论判决内容如何,继续在留都可能困难」为前提制定方针。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虽不适用该号,但第24条第4号リ、第22条之4以及更新时的素行要件仍另行构成问题。一旦被强制遣返,依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因此,宜自侦查阶段起即着手整理家庭关系与在日经历的证明材料。

起诉前应采取哪些应对

首要目标是取得不起诉处分,核心工作是尽早填补因使用该文书造成的损害,并向名义人及提交对象致歉。在未发生财产损害的案件中,若取得名义人谅解,仍有起诉犹予的余地。由于有印私文书伪造罪设有3个月的刑期下限且无罚金刑,一旦被起诉即难以避免拘禁刑判决,故应把力量集中于处分作出前的辩护活动。初期应就文书的制作经过,按时间顺序整理清楚:受何人指示、名义人的同意到何种程度。「已取得名义人承诺」的主张直接影响伪造罪的成否,须防止在经翻译的讯问中被含混记录。另外,若名义人亦为家属,还应顾及其在刑事与入管两方面可能受到的波及。

常见问题

取得名义人同意也算伪造吗

原则上有承诺即不构成伪造。但对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制作才有意义的文书,纵有承诺仍属伪造。承诺的有无与范围极易成为争点,应保存往来沟通记录。围绕文书制作的聊天与邮件记录,日后往往成为证明承诺范围的关键资料,应完整保存。若承诺仅止于口头,则更须借助情境证据加以补强。

用于在留申请的材料造假有何后果

除刑事责任外,还会被认定为以虚伪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入管可依第22条之4研究取消在留资格。取消前设有意见听取程序,应整理事实与经过,善用陈述意见的机会。在意见听取程序中,宜一并提交能够佐证经过与参与程度的资料,以争取有利结论。对于并非主导者的情形,亦应一并说明参与的被动性。

判缓刑也必须回国吗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文书伪造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即便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虽仍可依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但必须就家庭关系与在日经历充分主张举证。若面临收容,可同时依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请求监理措置,以争取在外准备的时间。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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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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