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背任罪(背信)|任务违背的认定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违背其任务并致本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构成日本刑法第247条的背任罪。公司董事、信贷负责人、合伙事业的资金管理者较易成为对象,其特点在于与正常经营判断的界限常成争点。本文依条文结构说明背任罪的成立要件及其与特别背任罪、侵占罪的区别,并阐明因背任罪位列刑法第三十七章而对在留资格产生的效果。文末并就如何区分正常经营判断与任务违背,提示实务上可用的举证方法与资料准备方向。并附带说明罚金与拘禁刑在入管法上的分野所在。
核心要点
- 背任罪依刑法第247条,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成立须同时具备违背任务的行为、图利加害目的与本人的财产上损害。
- 背任罪属刑法第三十七章,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
- 公司董事等实施的,构成公司法第960条的特别背任罪,法定刑加重至10年以下拘禁刑。
背任罪的成立要件为何
背任罪,是指为他人处理其事务者,出于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或加害本人的目的而违背任务,致本人遭受财产上损害。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诸要件中,实务上争议最多的是有无违背任务的行为以及图利加害目的。对明显缺乏回收前景的对象未取足担保即予放款、以显失公平的条件与交易方签约等情形,其是否仍属可容许的经营判断范围,即成为争点。至于损害,通说认为不限于现实财产的减少,只要从经济角度可评价为财产价值减损即为已足。若已取得本人承诺,则有否定任务违背的余地。此外,若决策系依循公司内部规程并留有记录,通常也会削弱图利加害目的的认定。
与侵占罪如何区分
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并将其作为自己之物加以处分。领得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者为侵占罪;虽不占有财物,但滥用权限致本人受损者为背任罪。在二者看似竞合的案件中,该处分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实施,是重要线索。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这一区分并非纯理论问题:侵占罪所在的刑法第三十八章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内,而背任罪所属的第三十七章则被列举,故同为经济犯罪,罪名不同,对在留的效果可能截然相反。这正是自侦查阶段起就须密切关注罪名适用的意义所在。因此,自侦查初期即请辩护人就罪名适用提出意见书,往往具有现实价值。
背任罪有罪判决对在留有何影响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背任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有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因为背任罪置于刑法第二编第三十七章「诈骗及恐吓之罪」章内。以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参与公司运营者,务必充分理解这一点。反之,若仅判处罚金,则不落入该号。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号,问题在于针对1年以上实刑的第24条第4号リ。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应依第50条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并为避免收容而依第44条之2以下请求监理措置。此外,若公司已提起民事诉讼,还须注意刑事与民事主张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争取不起诉或罚金的辩护方针
由于背任罪可选择罚金刑,对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而言,将处分控制在罚金范围内,本身即可能成为保住在留的现实目标。当然首要目标仍是不起诉,为此须以合同、会议纪要、往来信息等具体证明否定任务违背性的事实,即决策程序的正当性、公司内部的同意,以及基于当时可得信息所作判断的合理性。损害额存在争议的,可借助专家意见。初期应对上,擅自带走公司内部资料可能另涉他罪,取证方式务必先与辩护人确认。讯问时应基于资料进行说明,以确保经营判断的背景事实经翻译后能够准确传达。另外,若能取得公司或股东的谅解书,对处分的判断亦会产生正面影响。
常见问题
只是结果上公司亏损,也算背任吗
仅有损失发生尚不足够,还须有违背任务的行为与图利加害目的。若系基于合理信息作出的经营判断,纵然结果亏损,通说认为不成立背任罪。保存能够佐证决策过程的资料至为重要。董事会纪要与内部请示文件,通常是佐证判断合理性的核心资料,应尽早整理并保全。决策当时可得的信息范围,也应一并整理成书面说明。
背任与侵占对在留的影响不同吗
确有不同。背任罪属刑法第三十七章,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侵占罪属第三十八章,未被列举。对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而言,以何罪名处理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在留。因此,自侦查阶段起即密切关注罪名的适用,并在必要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具有现实意义。罪名的适用应自侦查初期即予关注,不宜等到起诉后再争。
判处罚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仅判罚金不落入该号。但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素行要件仍会作不利考量,故应事先备妥更新时的说明资料。申请更新时,宜具体说明公司治理的整改情况与防止再发的措施,以缓和不利评价。同时可提交今后不再担任相同职务的说明与保证。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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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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