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业务侵占(业务上横领)|法定刑、和解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将公司营业款或代收款项挪作私用,在日本构成刑法第253条的业务上侵占罪,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下拘禁刑。外国籍员工负责会计或门店营业款管理的案件中,解雇与刑事告诉同时推进的情形并不罕见。本文梳理业务上侵占罪的成立要件及其与普通侵占罪的差异、赔偿对处分的影响,以及侵占类犯罪在入管法上的定位及其对在留期间更新的影响。文末并就公司主张的被害金额存在疑义时应如何应对,提出具体的核查思路与注意事项。并说明保住就劳资格所需的并行准备事项。
核心要点
- 业务上侵占罪依刑法第253条处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且未设罚金刑。
- 因业务而占有他人财物的地位是加重理由,故重于普通侵占罪(5年以下)。
- 侵占类犯罪位于刑法第三十八章,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各章之内。
- 若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则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可能被强制遣返。
业务上侵占罪在何种情形下成立
因业务而占有他人财物者,将该财物作为自己之物加以处分的,成立本罪,依刑法第253条处10年以下拘禁刑。之所以重于普通侵占罪(刑法第252条,5年以下拘禁刑),在于行为人处于反复持续保管财物的受托地位,背信程度更高。典型情形包括:将门店营业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从公司名义账户转账至本人账户;收取客户预付款后不予返还而花用。实务中亦有与会计处理延迟或临时垫付难以区分的案件,此时返还意思与偿付能力、账簿处理方式、有无上司同意等,均为判断材料。被害金额直接左右起诉与否及量刑,故须尽早核验统计的准确性。此外,若款项系经他人指示而挪用,指示的存在与否也会显著影响责任的轻重。
被公司提出告诉后应从何着手
首要工作是确定被害金额、筹措赔偿资金并与公司展开和解交涉。业务上侵占罪并非亲告罪,撤回告诉本身不足以终结程序,但全额赔偿与公司谅解,对起诉犹予或缓刑的判断具有决定性意义。另一方面,公司主张的被害金额中,有时混入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不明款项,或本应作为经费处理的支出。若草率地在以高额被害额为前提的和解书上签字,日后在刑事程序中将难以争执金额,故应通过辩护人核对凭证资料后再行推进。讯问时亦须注意,对记忆不清的个别支出,切勿作迎合性的承认。另外,公司提出的民事请求与刑事赔偿如何衔接,宜在交涉之初即一并设计。
侵占罪有罪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并未列举侵占类犯罪。该号涵盖的刑法章节包括第三十六章盗窃强盗、第三十七章诈骗恐吓等,但侵占罪所在的第三十八章不在其列。因此,因业务上侵占罪被判处附缓刑的拘禁刑时,即使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也不当然落入该号的退去强制事由。但若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则属第24条第4号リ的对象,将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此外,持就劳资格者常因有罪判决被解雇,从而无法继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进而现实地面临依第22条之4取消资格或更新不许可的问题。刑事与入管两条线不可分割考量。因此,除刑事辩护外,还须同步确认新的接收单位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可行性。
争取不起诉的实务要点
要点在于尽早判断赔偿的可行性,并向检察官提出含资金计划在内的具体方案。即便采取分期履行,只要通过连带保证或制作公证书提高履行确实性,也会在起诉犹予的判断中被纳入考量。同时,应以客观资料说明犯行的成因、生活状况与防止再犯的体制。若希望保住就劳资格,解雇后能否找到新的接收单位,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该当性的维持,须与刑事辩护并行推进。初期应对上,公司内部调查的回答常被作为事实上的自白笔录使用,故在接受内部询问前应先咨询辩护人。经翻译进行的内部调查,金额与日期尤易听录错误,亦须留意。此外,若能取得家属协助筹措赔偿资金,应尽早以书面形式向检察官说明筹资来源。
常见问题
全额还款就不会被起诉吗
并非必然,但被害得到填补且取得公司谅解的,实务中获得起诉犹予的案例不在少数。判断还会受被害金额大小、持续期间长短、有无隐匿行为及前科等因素影响,赔偿越早越有利。即便采分期履行,只要以连带保证或公证书担保履行,仍会被作为有利情节予以考量。赔偿的时点越早,效果通常越显著。
判处缓刑还能继续在留吗
侵占类犯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各章内,仅凭缓刑判决不当然导致退去强制。但若因解雇而无法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则会面临第22条之4的取消或更新不许可问题。能否在更新申请前找到新的接收单位,往往成为能否维持就劳资格的现实分水岭。
无法认同公司主张的被害金额
被害金额是左右处分与量刑的重要事实,值得争执。应细查账簿、传票与账户流水,剥离与当事人无关的支出。在和解书上签字前,务必确认金额的依据。被害金额一旦下调,量刑与处分也随之减轻,因此细致核对凭证具有充分的实益,值得投入时间。核对时应特别留意与本人无关的不明款项与应作经费处理的支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