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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走失物构成遗失物侵占罪|刑罚与在留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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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走失物构成遗失物侵占罪|刑罚与在留资格影响

捡走失物构成遗失物侵占罪|刑罚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车站或店铺捡到他人钱包、手机后径行带走,在日本构成刑法第254条的遗失物等侵占罪。此类案件看似轻微,但常因监控录像分析而在事后被查明;对外国籍人士而言,还可能影响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本文依条文结构梳理遗失物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实务上的处分倾向,以及侵占类犯罪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中的定位。本文还将说明,接到警方联络时应如何应对,以及为何在被害金额较小的案件中,尽早赔偿往往能够改变最终的处分结果。

核心要点

  • 遗失物等侵占罪规定于刑法第254条,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科料。
  • 若财物仍处于他人占有之下而取走,则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35条),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下拘禁刑。
  • 侵占类犯罪位于刑法第三十八章,并未被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
  • 即使不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审查的素行要件上仍可能受到不利评价。

何谓遗失物等侵占罪

遗失物等侵占罪,是指将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依刑法第254条处1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科料。对象包括失物、遗忘物、误投的邮件乃至被风吹来的物品。成立本罪须行为人明知该物属于他人,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即「不法领得意思」将其置于支配之下。若捡到后本欲送交派出所而暂时保管,则难以认定该意思。但如果径行使用、变卖,或将其中现金花用,该意思即昭然若揭。若从钱包中取出银行卡加以使用,还可能另行成立诈骗罪、盗窃罪或与支付用卡有关的犯罪。另外,若拾得后曾前往派出所却因故未能送交,相关的移动记录也可能成为否定该意思的资料。

与盗窃罪的界限何在

决定性的区别在于该物是否仍处于他人的占有之下。仍有占有的,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35条,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占有已丧失的,则为遗失物等侵占罪。依判例倾向,若遗忘时间不长、失主记得放置地点且能够立即返回取回,通常认为占有仍然存续。遗忘在餐厅桌上的物品、放在电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即为典型,取走这类物品被评价为盗窃的可能性较高。两罪不仅法定刑相差悬殊,如后所述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亦不相同,故以何罪名立案,对外国籍当事人具有关键意义。因此,辩护活动中就发现时的具体位置、经过时间加以主张,具有改变罪名的现实意义。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从条文结构看,侵占类犯罪并未被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该号所指向的是刑法中侵入住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印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强盗、诈骗恐吓、赃物等各章之罪,而侵占罪所在的第三十八章并不在列。因此,即使因遗失物等侵占罪被判处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也不当然落入该号。但第24条第4号リ所指的1年以上实刑,以及在留期间更新·变更审查中的素行要件,则属另一问题,即便仅判罚金,也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量。此外须注意,同一行为若被评价为盗窃罪,即落入该号对象。

接到传唤时的初期应对与不起诉可能性

及早返还失物并向被害人赔偿的,获得起诉犹予的可能性较高。被害金额较小、无前科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实务中不乏以微罪处分或起诉犹予结案的例子。但在警方要求自愿到案时,如含糊其辞地辩称「捡到后忘了」「本打算日后送交」,反而可能被理解为承认了不法领得意思。若对以日语接受讯问心存不安,应要求安排翻译,并在与辩护人商议后再确定陈述内容。另外,若侦查机关拟以盗窃罪立案,则应就占有的有无详加主张,力求罪名认定的适正化,这对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若失物中含有银行卡或身份证件,还可能牵连其他罪名,应一并向辩护人说明。

常见问题

把捡到的现金花掉了,会留下前科吗

一旦被起诉并判决有罪即成为前科;但若完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获得起诉犹予而不留前科的可能性相当大。金额较小且系初犯的,也可能仅以微罪处分了结。尽早赔偿是关键。若曾前往派出所或曾向店员询问失主,相关记录可作为否定不法领得意思的资料,应尽量保存。

遗失物侵占会被强制遣返吗

侵占类犯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各章之内,故不当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若被判处1年以上实刑,则涉及第24条第4号リ;在更新审查的素行要件上亦会受到不利评价,不可轻忽。申请更新时,宜准备能够说明反省内容与防止再犯情况的材料,以减轻素行要件上的不利影响。

警方说是盗窃,为什么不是遗失物侵占

若遗忘时间不长且失主记得放置地点,可能被认定占有仍存而以盗窃罪处理。两罪的法定刑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均不相同,因此就发现时的具体情状加以主张、争取正确罪名,具有实益。能够显示发现时刻与放置位置的监控影像,是判断占有有无的重要资料,应请辩护人尽早申请保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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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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