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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投资诈骗立案|诈骗罪、金商法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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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投资诈骗立案|诈骗罪、金商法与在留资格

社交平台投资诈骗立案|诈骗罪、金商法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通过社交平台或通讯软件拉人进入「投资群」,展示虚假交易界面诱导入金的手法,除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金融商品交易法上的无登记经营罪。实务中亦见借助华人社群进行拉人的案件。本文依条文说明:社交平台型投资诈骗可能涉及的罪名组合;拉人者与收款账户提供者的责任范围;以及一旦有罪,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所受影响的差异。文末并就自身亦有出资亏损时的辩护要点,作简要提示,供读者参考。同时提示与多名被害人交涉时的顺序安排。

核心要点

  • 展示虚假收益诱使入金的,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项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
  • 未经登记从事金融商品交易业的,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9条,可适用第197条之2的罚则。
  • 诈骗罪属刑法第三十七章之罪,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使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若属超范围打工取得报酬,还会一并审查入管法第19条违反与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

社交平台投资诈骗会以哪些罪名立案

核心罪名是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实际并未进行任何投资运作,却展示显示虚假浮盈的应用程序;在被害人申请提现时又以税金、手续费为名要求追加入金,均属典型的欺骗行为。此外,未取得内阁总理大臣登记而以营业方式劝诱他人进行有价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的,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9条,依同法第197条之2可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对多数被害人反复收款的案件,还可能被认定为《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第13号的组织性诈骗。将所募资金转入他人名义账户的行为,另有构成隐匿犯罪收益罪之虞。

拉人者与群管理员承担多大责任

在能够认定其知悉实情的范围内,须承担诈骗罪共同正犯的责任。侦查中受重视的证据包括:群内使用的发帖话术脚本、按推荐业绩计付佣金的记录,以及在已获知被害人投诉无法提现后仍继续拉人的事实。尤其是向其他成员宣称「我自己也在获利」,若属虚假,本身即被评价为欺骗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行为人自身先行入金受损,为回收本金而介绍熟人的案件结构,此时主观故意的有无将成为正面争点。讯问时须把劝诱的动机与自己当时认识到的事实区分开来陈述,翻译的精确度往往左右结论。此外,若曾以自身名义开设收款账户,即使未直接劝诱,也可能因资金通道的作用而被追究共犯责任。

在留资格不同,影响有何差别

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的结论差异极大。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资格者,因诈骗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便缓刑亦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号,主要问题在于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时的第24条第4号リ。此外,持留学或家族滞在资格者若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取得报酬,还会另行审查入管法第19条违反及依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一旦被强制遣返,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第二次以后为10年。

起诉前可以做些什么

由于被害人众多,尽早设计赔偿的对象与顺序是实务要点。即使难以与全部被害人达成和解,也应从已查明的被害人开始依次赔偿,并辅以提存与赎罪捐款,尽可能呈现被害恢复的实绩。同时,应以客观资料证明本人亦曾出资受损、报酬微薄、未参与组织资金管理等情节,据以请求起诉犹予。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缓刑判决无法保住居留,取得不起诉处分实际上是唯一出路。初期应对上,不宜将留有投资群聊天记录的终端随意交予第三方,应先与辩护人确认证据的意义后再决定应对方式。同时应保存自身入金与亏损的记录,这既是量刑资料,也是日后入管手续中说明经过的依据。

常见问题

我自己也亏了钱,还会被立案吗

若曾介绍熟人并取得报酬,可能作为拉人者被立案。但若本人确实入金受损且未取得任何报酬,实务中亦有因难以认定诈骗故意而不起诉的案例。保存入金记录等客观资料十分重要。能够证明未曾收取任何报酬的账户流水,是否定诈骗故意的有力资料,应尽早整理并提交辩护人。

只涉金商法违反,可以只判罚金吗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条之2虽设有罚金刑,但若同时成立诈骗罪,则不会以罚金了结。另外,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罚金虽不落入第24条第4号之2,但在更新审查的素行要件上仍会受到不利评价。申请更新时,宜准备说明案件经过与防止再犯体制的材料,以减轻素行要件上的不利评价。

被害人都在中国,日本也会处罚吗

只要劝诱行为或收款行为发生在日本境内,即适用日本刑法。即便被害人身处境外,只要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在日本国内,原则上仍作为国内犯处理,只是取证与赔偿程序会更为复杂。与身处境外的被害人达成和解往往耗时较长,故须尽早着手联络与筹措赔偿资金。取证方面可借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耗时较长。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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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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