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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杀猪盘」恋爱诈骗|刑事责任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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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杀猪盘」恋爱诈骗|刑事责任与在留资格

涉嫌「杀猪盘」恋爱诈骗|刑事责任与在留资格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以交往或结婚为诱饵取得信任,再以投资、旅费等名目诱使汇款的恋爱型诈骗(俗称「杀猪盘」),在日本按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处理。近年来,居住在日本的外国籍人士因提供账户、担任取款人,或负责聊天与翻译工作而被列为嫌疑人的案例增多。本文依条文说明:以恋爱感情为掩护的接触从何时起被评价为欺骗行为;末端参与者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以及诈骗罪的有罪判决将对在留资格产生何种效果。并附带说明被起诉后申请在留期间更新的注意事项。

核心要点

  • 恋爱型诈骗按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立案,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
  • 被认定为欺骗行为的,并非建立恋爱关系本身,而是就汇款名目所作的虚假陈述。
  • 聊天人员与账户名义人,若被认定对赃款存在未必的故意,同样可构成共同正犯。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获判缓刑,也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恋爱型诈骗从哪一刻起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的起点,是为使对方交付财物而告知虚假事实之时。使人产生好感本身并非犯罪,但若就汇款理由编造不存在的投资项目、虚构的医疗费用、被海关扣押需缴纳保证金等谎言,该行为即属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并汇款、款项到账即为既遂,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即便款项未能到账,只要在发送索款信息之时已被认定着手实行,仍成立未遂罪。纵使沟通跨越国境,只要被害人是从日本境内汇出款项,结果的一部分即发生于日本,日本即有刑事管辖权。受境外据点指挥这一情节,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即便所用账号与终端均设在境外,只要资金流向可追溯至日本境内,侦查仍会照常展开。

只负责聊天输入或翻译,是否构成共犯

若能认定行为人明知所涉内容为诈骗,即可能作为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受处罚。侦查机关关注的是:所领取的话术脚本内容、有无按成果计酬、是否向多名被害人发送同一文本、是否严格执行隐匿身份的操作规程等。上述情节均倾向于推认行为人明知这并非普通翻译业务。当然,确有在完全不被告知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从事该工作的案例。讯问中的关键,是不要把报酬领取方式、指示传达路径等客观事实,与自己当时究竟认识到什么这一主观事实混为一谈。经中文翻译进行的讯问,常将「当时就知道」与「事后想来可疑」记录得含混不清,须格外留意。辩护人应尽早申请阅览能够佐证委托内容与工作条件的资料,据以厘清认识的边界。

诈骗罪判决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有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因为诈骗罪属刑法第二编第三十七章之罪。以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资格在留者,须预见判决确定后可能被收容并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虽不适用该号,但若被判处1年以上实刑则涉及第24条第4号リ,且在留状况恶化亦会影响第22条之4的资格取消与更新审查的素行要件。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还可考虑依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申请监理措置,以替代收容。此外,判决确定后入管往往迅速启动收容,宜提前安排家属的生活与联络方式。

争取不起诉的辩护工作如何展开

核心是以赔偿与和解为轴,在起诉前争取减轻处分。恋爱型诈骗的被害人往往同时遭受精神打击,除返还金钱外,道歉的措辞与联络方式也需审慎处理,必须通过辩护人交涉。同时,应以客观材料证明当事人在组织中处于末端、所得报酬微薄、曾表达退出意愿等情节,据以请求起诉犹予。由于缓刑判决无法保住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与其在公判中陈述情状,不如在检察官作出处分的阶段决胜负。初期应对上,面对手机的任意提出要求,应先了解可能被扣押的范围再决定态度,并行使沉默权以确定辩护方针。同时应尽早整理在日的家庭与工作状况,为其后可能展开的入管程序留存材料。

常见问题

自己以为是真心交往,也算诈骗吗

只要就汇款名目作了虚假陈述,即可能成立诈骗罪。反之,若确系真实交往关系中自愿接受金钱资助,则不存在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二者的界限,取决于索款时的说明内容与资金的实际用途。若资金确实用于事前约定的用途,也是否定欺骗行为的重要间接事实,相关转账凭证应妥善保存。

受境外组织指挥,也会在日本被处罚吗

只要被害人是从日本境内汇款,即适用日本刑法。仅系听从境外指示这一情节,在量刑上或有酌减余地,但不能否定犯罪的成立。实务中不乏境外指示者未能归案、仅末端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形。不过,能够证明本人处于被指挥地位、且所得报酬微薄的通讯记录,仍可能在量刑上带来有利影响。

被起诉后还能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吗

仅被起诉并不当然导致不许可,但公判系属期间在更新审查中通常会受到不利评价。入管也可能等待判决结果再作审查;一旦有罪,被认定不符合素行要件的可能性较高,宜尽早厘清前景。若判决尚需时日,宜与辩护人商议,在更新申请中如何说明案件进展、工作状况与家庭情况。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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