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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退税型电话诈骗被捕|诈骗罪与在留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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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退税型电话诈骗被捕|诈骗罪与在留资格影响

涉嫌退税型电话诈骗被捕|诈骗罪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冒充政府机关谎称有医疗费或保险费可退,诱导老年人在ATM机上转账,在日本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中国籍人士因担任拨打电话者或提供银行账户而被列为嫌疑人的情形并不少见。本文说明退税型诈骗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所谓「取款人」「收款人」的共犯认定,以及有罪判决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并解释为何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对能否继续在日本居留具有决定性意义。侦查初期应对失误,往往会在其后的入管程序中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核心要点

  • 退税型诈骗适用刑法第246条第1项,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且不设罚金刑。
  • 被害人在ATM完成转账时即为既遂,未能转账成功的,也可成立未遂罪(刑法第250条)。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适用缓刑,也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 若希望继续在日居留,应把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首要目标,而非寄望于缓刑判决。

退税型诈骗构成何罪,量刑幅度如何

退税型诈骗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由于该条未规定罚金刑,一旦认定有罪,只能在实刑与缓刑之间选择。冒充市区町村或年金事务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使对方误信需要办理退款手续,进而指示其操作ATM向指定账户汇款的行为,完整满足欺骗行为、陷入错误、交付财物与财产损失四项要件。被害人按下转账键、款项到账之时即为既遂;款项尚未到账,但已着手拨打诈骗电话的,可成立未遂罪。若在组织指挥下反复实施,还可能适用《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第13号的组织性诈骗罪,法定刑高至1年以上20年以下拘禁刑。

只是出借账户或取现,是否也构成诈骗

结论是极有可能被作为诈骗罪的共同正犯或帮助犯追究。侦查机关会重点讯问账户名义人与取款人是否至少存在「未必的故意」,即是否意识到所涉款项可能是诈骗赃款。报酬畸高、被要求发送身份证件照片、通过匿名通讯软件与指示者联络等情节,均会被作为推认主观明知的间接事实。因日语不熟练而在不了解内容的情况下交出账户的辩解,若翻译质量不佳,笔录往往无法准确记载,日后反而不利。此外,将存折或银行卡转让他人的行为本身,还可能触犯《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8条第2项。讯问中最重要的是,绝不承认自己没有记忆的事实。此外,即便本人从未直接接触被害人,只要其行为在整体犯行中构成实行分担,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正犯而非帮助犯。

诈骗罪有罪后,在留资格会受到什么影响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便附有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实习、留学、家族滞在等均属别表第一。诈骗罪位于刑法第二编第三十七章,属该号列举的对象犯罪。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不适用该号,此时需关注针对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的第24条第4号リ、规定在留资格取消的第22条之4,以及更新时的素行要件。即使符合第24条第4号之2,仍有依第50条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但诈骗属财产犯,若不就家庭关系与在日经历充分举证,获准并不容易。

为争取不起诉,最初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首要之务是在起诉前尽早选任辩护人,着手进行赔偿与和解交涉。退税型诈骗的被害人明确、被害金额清晰,若能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处于末端地位的参与者仍有获得起诉犹予(不起诉)的空间。由于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便获判缓刑仍会落入退去强制事由,与其寄望于法庭上争取缓刑,不如在检察官作出处分前解决问题。初期应对上,切勿在未准确理解内容时签署笔录;应先行使沉默权,与辩护人确定方针后再作陈述;并注意确认中文翻译人员是否准确传达法律术语。被捕后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辩护人的接见是唯一的沟通渠道。若被害人不止一名,还须尽早规划赔偿的先后顺序与资金来源,并向检察官说明具体的履行计划。

常见问题

全额退赔就一定能不起诉吗

并不必然。赔偿与和解虽是极为重要的量刑与处分情节,但检察官还会考量在组织中的角色、参与次数以及有无前科。仅一次性参与且处于末端者,获得起诉犹予的可能性较高;接近指示者地位的,多数仍会被起诉。此外,若被害人不止一名,通常须与已查明的全部被害人分别达成和解,方能期待宽大处分。

判处缓刑还能继续留在日本吗

若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应作困难的估计。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将附缓刑的拘禁刑也纳入对象,判决确定后可能启动退去强制程序。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虽不适用该号,但在申请更新时仍会在素行要件上受到不利评价。因此,即使刑事程序以缓刑收场,也应同步准备入管程序所需的家庭与生活状况材料。

不知情而出借账户,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若因诈骗罪被判处拘禁刑,条文上不论主观认识程度均可能落入该号。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在入管实务上存在争议,本所亦正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最有效的防御,仍是在刑事程序中争取不起诉。换言之,在入管阶段争执的成本远高于刑事阶段,宜将资源集中于起诉前的辩护活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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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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