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金、补贴不正当领取被查:诈骗罪与补助金适正化法
2026/08/13
以并不存在的业务或虚报营业额下滑为由领取补助金、补贴,构成日本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诈骗罪;若属国家补助金,还会涉及《关于补助金等预算执行适正化的法律》第29条的处罚。此类案件多在制度实施多年后,因发放方的事后调查而立案,教唆指导者与出借名义者同样会成为侦查对象。外国人尤须注意:仅仅退款,并不能解决在留问题。
核心要点
- 以虚假申请领取补助金,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诈骗罪。
- 涉及国家补助金的,另有补助金适正化法第29条的罚则。
- 除返还所领金额外,还会被请求含加算金的返还,经济负担沉重。
- 诈骗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对象,纵已退款,一旦科刑仍影响在留。
何种行为属于不正当领取
不正当领取,是指不符合支给要件,却以虚假申报或制作文件的方式取得给付。典型样态包括:伪称从事实际并未开展的业务、把营业额下降幅度夸大、将未曾雇用之人列为员工等。此类行为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诈骗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就国家补助金而言,还可能适用处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交付者」的《关于补助金等预算执行适正化的法律》第29条。
为何数年后才开始侦查
原因在于,侦查线索多来自发放方的事后调查、会计检查、申请数据比对以及关系人的陈述。申请时使用的存折、报税表与销售台账会长期留存,日后矛盾即行显现。尤其当发现大量申请使用同一联络方式或同一格式时,会被怀疑存在有组织的参与,往往在查处教唆指导者的同时,对领取者一并立案。时间流逝并非安心的理由,收到调查通知时即应着手梳理事实并研究应对方针。
主动退款有何意义
主动退款作为被害回复,在量刑上有利,也会影响起诉犹予的判断。依发放方规定的返还程序,连同加算金迅速返还,可作为显示悔过实质的材料。但退款并不使诈骗罪不再成立;尤其在侦查启动之后才返还的,其评价明显低于此前的主动申报。因此,在尚有不安的阶段即咨询律师,尽早就返还与是否自首等确定方针,才更为有效。
对在留有何影响
对在留的影响,不取决于是否退款,而取决于所科刑罚。诈骗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旦被处拘禁刑,即便附缓刑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以经营·管理资格从事事业者,还会因事业难以为继而并发同法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问题。因此,在退款的同时,须并行推进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与维持在留资格所需活动实态的确保。
常见问题
只是听熟人劝说去申请也构成犯罪吗
若知悉申请内容为虚假,即可能以诈骗罪共同正犯被追究责任。对制度存在误解的情节关涉故意之有无,请将受劝说的经过、所获说明与有无报酬具体整理后告知辩护人。
退款之后就不会被起诉吗
退款属有利情节,但并不当然导向不起诉。金额、参与程度、组织性以及是否出于主动都会被综合考量。侦查启动前的主动返还评价更高,故尽早决断十分重要。
只是出借名义会怎样
即使仅出借名义,只要知悉将被用于虚假申请,仍可能以共犯被立案;若提供了账户或身份证件,还会涉及其他法令的违反。应准备以客观资料说明自身参与的范围。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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