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建筑物罪:为何「管理权人的意思」与目的成为关键
2026/08/13
进入店铺、办公场所、学校或公寓共用部分等,视情形可能构成日本刑法第130条的侵入建筑物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拘禁刑或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即便外观上任何人都可出入的场所,只要进入违背管理权人的意思即可成立;一旦被认定具有偷拍或盗窃踩点等目的,仅此一罪也可能被起诉。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拘禁刑将直接导致丧失在留。
核心要点
- 侵入建筑物罪规定于刑法第130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拘禁刑或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 即使是外观上可自由进入的场所,违背管理权人意思仍可能被评价为侵入。
- 一旦进入的目的被认定为犯罪目的,仅此一罪被起诉的可能性即显著提高。
- 侵犯住居之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对象,拘禁刑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何种进入构成「侵入」
依判例理解,「侵入」是指违背该建筑物管理权人意思的进入。因此,即便是营业中的店铺这类对外开放的场所,若以偷拍、盗窃、骚扰等目的进入,也会因违背管理权人的推定意思而可能构成侵入;反之,目的正当者,纵有若干违反规则之处,亦不当然成立侵入。实务上,有无禁止进入的标示、是否上锁、是否为深夜、是否属员工专用区域等情节,都被作为推认管理权人意思的重要材料。
目的是如何被认定的
目的的认定不仅依据本人陈述,还会从手机检索记录、拍摄数据、随身携带的工具、当日行动路线以及过往同类行为等客观情节予以推认。例如,进入商业设施女厕的案件中,持有拍摄器材、就同一场所多次进出,都会被用于推认偷拍目的。因此,在讯问中含糊说明目的,反而会因与客观证据无法吻合而处于不利。应当基于事实,具体说明自身行动的理由。
公寓共用部分如何处理
关于公寓的门厅、走廊、天台等共用部分,一般的整理是:与住户生活安宁密切相关的部分按侵入住宅罪评价,其余受管理的部分则按侵入建筑物罪评价。尾随他人通过自动门锁、假冒快递人员进入,被评价为违背管理权人意思之进入的可能性较高。即使是投递传单或上门推销,在已张贴明示禁止告示的建筑物内,也可能被评价为侵入,需要格外注意。
对在留的影响与应争取的结论
就在留而言,决定性的一点是:侵入建筑物罪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所列的「侵犯住居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旦因该罪被处拘禁刑,即便附缓刑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应争取不起诉,若确有困难则争取罚金。具体做法包括向作为管理权人的店铺或管理委员会致歉、出具不再进入的承诺书,必要时达成和解。若对被指为目的的犯罪存在争议,也应同时就该点加以检讨。
常见问题
只是走进谁都能进的店铺也算犯罪吗
取决于进入的目的。若进入违背管理权人意思,即便是外观上开放的场所也可能成立侵入建筑物罪。一旦被认定具有偷拍或盗窃目的,就倾向于成立,故须以与客观证据相吻合的方式说明进入理由。
什么都没做,仅因侵入就会被起诉吗
有可能。即便被视为目的的犯罪仅止于未遂,实务上仍有单以侵入建筑物罪起诉的案例。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拘禁刑将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切勿视为轻微案件,应尽早应对。
尾随通过自动门锁也会有问题吗
未经住户同意尾随进入,可能被评价为违背管理权人意思。若目的正当并不当然成立犯罪,但深夜进入或反复出入容易招致怀疑,应审慎对待。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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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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