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摩托车盗窃:与占有脱离物侵占的区别及在留影响
2026/08/13
骑走被搁置的自行车或摩托车,视具体情形可能构成刑法第235条的盗窃罪,也可能仅止于同法第254条的遗失物等侵占罪。两者法定刑差距很大,对外国人而言,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也随之不同。由于有防盗登记与车架号记录,骑走后经过相当时间才被传唤的情形并不少见。本文说明两罪的界分、余罪的处理,以及对在留的影响与初期应对。
核心要点
- 持走仍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自行车,构成刑法第235条的盗窃罪。
- 若属已脱离占有之物,则仅止于同法第254条遗失物等侵占罪,法定刑大幅减轻。
- 经由防盗登记或车架号查询,事后才被传唤的案例很多。
- 因盗窃被处拘禁刑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
盗窃与遗失物侵占如何区分
分界点在于该车被取走时是否仍处于他人占有之下。上锁停放于停车场的自行车,会被评价为仍受所有人占有,取走即构成刑法第235条盗窃罪,在十年以下拘禁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的范围内处断。反之,若长期被弃置、所有人的支配事实上已经丧失,则仅止于同法第254条遗失物等侵占罪,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拘禁刑或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是否上锁、弃置时间长短、放置场所的管理状况,都是判断材料。
为何隔了几个月才被传唤
自行车有防盗登记,摩托车有车架号与登记信息,在盘查或其他案件侦查中一经查询,往往即查明为被盗车辆。即便骑走已久,仍可凭当时的监控影像、停车场进出记录、更换零件的记录等立案。因此「时间久了就没事」的判断并不成立。收到传唤时,应依记忆准确梳理:车是在何处取得、是否支付了价款、是否受人转让。若系二手购入,购买时的沟通记录会是有力材料。
摩托车会被更重地对待吗
一般而言,摩托车盗窃较自行车更受重视。原因在于被害金额较大,且常伴随拆解、零件转卖、名义伪造等行为,可能不止于单纯盗窃而涉及数罪。此外,明知系赃车仍受让的,会涉及赃物有偿受让等罪名。被提起公诉的可能性也高于自行车,此时从在留角度看,避免拘禁刑判决至关重要。由于赔偿金额较高,尽早启动交涉往往左右结果。
要守住在留资格需要什么
关键是避免拘禁刑判决,以不起诉或罚金收尾。因为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旦因盗窃罪被处拘禁刑,即便附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为此,应在起诉前有限的时间内推进向被害人赔偿与和解、返还车辆或支付相当金额、并对余罪作一并解决。持技能实习或特定技能资格者,还须同时面对向接收机构报告及雇用能否延续的问题,需要统筹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应对。
常见问题
没上锁的自行车也算盗窃吗
算。是否上锁只是判断材料之一,停放在停车场通常会被评价为仍受所有人占有。只有在被认定长期弃置、支配已丧失时,才有可能仅止于遗失物等侵占(刑法第254条)。
从朋友处低价受让也构成犯罪吗
明知是赃物而受让的,会涉及赃物相关罪名。若价格显著低于行情、没有单据、防盗登记未注销,容易被怀疑具有认识。准确说明取得经过十分必要。
不知道被害人是谁,还能和解吗
被害人已查明的,可由律师联系并争取赔偿与和解;即便姓名不被公开,实务上亦有经侦查机关居中交涉的情形。若仍无法进行,可考虑赎罪捐款,以显示悔过的实质内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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