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遣返后何时能再入境?上陆拒否期间的起算与准备
2026/08/13
被强制遣返的人能否重返日本,首先取决于如何计算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的上陆拒否期间:退去强制经历为第一次的是5年,第二次以后为10年;涉及毒品事由的没有期间规定;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为1年。但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自动可以入境,同款第4项的刑罚经历所致上陆拒否以及签证审查实务仍是另一道关口。本文具体说明期间的算法与届满后应作的准备。
核心要点
- 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退去强制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以后为10年。
- 涉及毒品事由的遣返没有期间规定;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为1年。
- 期间届满只是必要条件,同款第4项的刑罚经历会另行构成上陆拒否事由。
- 届满后再入境的关键,是签证申请阶段的邀请理由书与身份担保准备。
上陆拒否期间从何时起算
实务上自实际离开日本之日的次日起算。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针对受退去强制而出境者,依次数规定拒绝上陆的期间: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以后为10年;依出国命令制度出境的为1年。若因麻药、兴奋剂等毒品相关事由被遣返,则没有期间规定,原则上不许再入境。起算点既非程序开始之日,也非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日,而是出境之日,这一点常被误解,请特别注意。
期间届满就一定能入境吗
期间届满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项将「因违反日本或外国法令而被处逾一年拘禁刑者」列为上陆拒否事由,且该事由没有期间限制。因此,受实刑判决后被遣返的人,即使第9项的5年或10年已过,仍可能因第4项被拒绝上陆。此时所剩的途径,是寻求后文所述的上陆特别许可(同法第12条第1款)。首先请准确确认自身被遣返的事由与判决内容,厘清究竟符合哪一项,这是全部工作的出发点。
为再入境应准备什么
准备的核心,是客观显示渡航目的正当且在日生活可受管理的资料。签证申请通常需要邀请理由书、身份保证书、滞在预定表,以及日本方接收主体的登记事项证明或在职证明等。若有退去强制经历,除上述形式文件外,自行附上说明被遣返的经过、其后在本国的生活状况、以及为防止再次发生而出现的具体变化的文书,往往更为有效。上次在留期间若有税款或社会保险未缴,也应备齐结清记录。实际操作上,建议在预定渡航的半年以上之前开始准备。
留在日本的家属关系如何被评价
若配偶或子女在日本在留,该家庭关系是左右能否再入境的重要情节。但仅仅存在家属,并不会缩短上陆拒否期间。真正在实务上起作用的,是能够显示离境后家庭关系仍被实质维系的具体记录:汇款记录、往来记录、日常联络记录、参与子女养育的记录等,应持续保存。反之,若离境后往来中断,待期间届满再以家庭关系为由主张,说服力将十分有限。准备工作其实自离境之日起就已经开始。
常见问题
上陆拒否期间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日算起吗
不是。实务上以实际出境之日为准。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以受退去强制而出境者为对象,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以后为10年;若依出国命令出境,则为1年。
已过5年为何仍拿不到签证
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项将被处逾一年拘禁刑者列为上陆拒否事由,且无期间限制。有实刑经历者会另行受该项拘束,仅第9项期间届满并不足够,应朝寻求上陆特别许可的方向准备。
以出国命令回国的人再入境也困难吗
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远短于退去强制的5年或10年。但非法滞留的事实会留在记录中,签证申请时仍需以充分资料说明滞在目的与接收体制。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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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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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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