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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遣返与送还停止效的例外:三次以上难民申请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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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遣返与送还停止效的例外:三次以上难民申请的实务

拒绝遣返与送还停止效的例外:三次以上难民申请的实务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令和五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对「难民认定申请期间不得送还」这一原则设置了例外(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第4款),第三次以后的申请人等即便在申请期间也可能被送还。为避免长期收容与送还的二选一,同时新设了监理措施(同法第44条之2以下)。本文依条文说明:何种情形下送还停止效不再适用、持续拒绝退去会产生何种不利后果,以及在法律上仍可争取的空间在哪里。

核心要点

  • 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的送还停止效,其例外规定于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第4款。
  • 第三次以后的申请中未提交具有相当理由的资料者,申请期间亦可能被送还。
  • 持续拒绝退去除收容长期化外,还可能成为附带刑罚的退去命令对象。
  • 争取的主要途径是提起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撤销之诉并同时申请执行停止。

什么是送还停止效的例外

送还停止效的例外,是指「难民认定申请期间不得送还」原则不予适用的情形,规定于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第4款。过去无论申请次数,申请期间一律停止送还;令和五年修法后,对于第三次以后的申请人且未提交足以显示其为难民之相当理由资料者、被处三年以上拘禁刑者、以及属于恐怖活动相关人员者,即便在申请期间亦可送还。因此,在第一次与第二次申请阶段就把主张与证据全部提出,具有决定性意义。申请次数越多,程序上的保护反而越薄弱。

持续拒绝退去会怎样

持续拒绝退去,可能导致收容长期化,或成为附带刑罚的退去命令的对象。令和五年修法设置了对拒绝送还者命令其退去、不服从则科以刑罚的机制。一旦受到刑罚,本身即构成新的不利益,并会影响将来在留特别许可或上陆特别许可判断中对素行的评价。即使不以回国为前提,「在程序中充分主张」与「事实上拒绝退去」也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保留法律救济的可能,后者只会压缩选择空间。

避免收容的监理措施是什么制度

监理措施是代替收容、在监理人监督下允许在社会中生活的制度,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在退去强制程序各阶段,综合考虑逃亡或隐匿证据之虞的程度、生活基础、监理人的适格性等作出判断。监理人可由亲属、雇主或支援者担任,并负有申报义务。提出申请时,应具体说明住所稳定性、生计前景、家属在留状况以及就医必要性等。该制度在要件与效果上均不同于既有的假释放(同法第54条),应依个案选择主张何者。

有无在法律上争取不被送还的方法

核心手段是提起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撤销之诉,并同时申请执行停止。仅提起诉讼并不能停止送还,必须一并申请执行停止。对难民不认定处分,可提出审查请求与撤销之诉,亦可寻求补充性保护对象的认定。此外,在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本人的故意或过失需达何种程度,在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有就责任主义射程提起的诉讼正在进行中。我们无法断言结果,但请知悉确实存在争取的余地。

常见问题

反复提出难民申请能阻止送还吗

不能。依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第4款,第三次以后的申请,除非提交足以显示其为难民之相当理由的资料,否则不适用送还停止效。靠次数拖延在现行法下已不奏效,关键在于第一次与第二次申请时把资料提足。

临近送还时咨询律师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撤销之诉与执行停止申请在临近送还时仍可提出。但准备需要时间,请不要等到被告知已订机票,而应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时即行咨询。时间余裕的多少,直接决定可选方案的宽窄。

监理措施与假释放应选哪一个

视个案而定。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以确定监理人为前提,并附有就劳可否等条件;假释放(同法第54条)多用于健康等事由。请先整理住所、生计与监督者的有无,再判断何者更为现实。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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