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应当选择出国命令制度:要件与上陆拒否期间仅为1年的意义
2026/08/13
在留期间届满仍滞留日本者,若已放弃继续在日居留而决定回国,除退去强制程序外,有时还可利用出国命令制度。该制度针对主动到入管出头并表明迅速出境意思之人,不予收容而命其于一定期限内出境。符合要件的,上陆拒否期间仅为1年,与退去强制的5年相比,日后再次入境的可能性大不相同。不过,其要件相当有限,视罪名亦有无法利用的情形。本文梳理制度内容与选择时的判断基准。以下说明出国命令的要件、程序与出境期限、上陆拒否期间的差别,以及与在留特别许可之间的取舍。
核心要点
- 出国命令规定于入管法第24条之3,是不予收容而设定出境期限的制度。
- 对象限于仅该当非法滞留者,且须主动出头并具有迅速出境的意思。
- 有退去强制经历或曾受出国命令者、因一定之罪被判处拘禁刑者,不属对象。
- 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短于退去强制的5年。
出国命令的要件是什么
要件列举于入管法第24条之3,欠缺其中任何一项即无法利用。首先,退去强制事由须仅止于非法滞留。若同时该当非法入境、非法上陆或以资格外活动为由的退去强制事由,则不属对象。其次,须抱有迅速出境的意思而主动前往入国管理官署出头;被查获者不符合此项要件。此外,还须未曾因盗窃等一定之罪被判处拘禁刑,过去未曾被退去强制、亦未曾受出国命令而出境,且可预期确实会迅速出境。要件是否具备,应在出头前审慎确认。换言之,出国命令并非人人可选的捷径,事前逐项核对要件,才能避免徒劳的出头,尤其应确认过往的处分与出入境记录。
程序如何推进、须于何时出境
在主动出头后,经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与入国审查官的审查,即发出出国命令。出国命令中会定有出境期限,该期限以不超过15日为限。其间原则上不予收容,而是在附加住所等条件后,允许当事人自住处着手准备出境。若护照已失效,须前往使领馆重新签发,与机票安排合计需要不少时日,故出头之前应先确认准备进度。未于出境期限内出境,或违反所附条件的,出国命令将被撤销,程序转入退去强制。因此,出头之前宜先确认护照的有效期、机票的可购日期与行李的处理方式,尽量缩短所需时间,并保留相关凭证以备说明,以免出境期限届满。
上陆拒否期间的差别有多重要
若考虑日后再次入境,这是决定性的差别。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规定,受退去强制者第1次为5年,第2次以后为10年;因毒品相关事由者存在无期间限制的类型。相对地,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为1年。若在日本有家人或业务往来,日后有可能以短期滞在或就劳资格再次入境,这4年之差便具有现实意义。不过,上陆拒否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当然可以入境,其后的审查中,过往的违反经历仍会被纳入考量。因此,在决定以何种方式离境之前,宜先设想数年之后的再入境计划。若日后可能以就劳或短期滞在资格再次入境,这一差别便会直接体现在申请结果之上。
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应如何取舍
若希望继续在日居留,方针便应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而非出国命令。二者方向完全相反,无法同时追求。判断的分水岭在于在日生活的实态。存在与日本人或永住者婚姻的实质、有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长期平稳生活并按时纳税的,便有依入管法第50条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反之,若在日定着性薄弱、生活基础仍在本国,则选择上陆拒否期间较短的出国命令,以符合要件的方式出境,再谋求日后正规入境,更为现实。作出决定前,请先比较两条路径的前景。换言之,两条路径的选择,取决于生活基础究竟在日本还是在本国,应以客观材料加以衡量。
常见问题
曾从事资格外活动也能利用出国命令吗
适用对象限于仅该当非法滞留的情形,若被认定同时该当其他退去强制事由,即无法利用。工作情况将如何被评价往往成为问题,宜在出头前梳理事实关系后再作判断。此外,即便自认仅属超期滞留,入管仍可能就工作情况另作评价,宜先行咨询后再决定是否出头,避免误判。
无法在出国命令期限内回国怎么办
出国命令可能被撤销,程序转入退去强制。若预计护照重新签发或机票确保需要较长时间,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尽早就必要手续进行咨询。此外,若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无法如期出境,应尽早向承办部门说明并提交证明材料,请求妥适处理,切勿放任期限经过。事前沟通往往能争取余地。
有罚金前科就不能适用出国命令吗
要件所要求的是未曾因一定之罪被判处拘禁刑。仅受罚金处分的情形如何处理因案而异,须确认罪名与刑罚内容后,就该当性个别加以研判。例如,虽仅被判处罚金但罪名涉及盗窃等特定犯罪时,评价可能有所不同,宜先以判决书或前科证明确认具体内容,再判断可否利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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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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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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