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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程序的流程:从违反调查到遣返的各阶段与申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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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程序的流程:从违反调查到遣返的各阶段与申辩机会

退去强制程序的流程:从违反调查到遣返的各阶段与申辩机会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退去强制程序自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开始,历经入国审查官的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法务大臣的裁决等阶段。各阶段均设有期限,一旦错过表示不服的机会,程序便进入下一阶段。反之,若理解整体流程,就能有计划地安排在何时提交何种材料。特别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不应等到最后阶段才突然主张,而须自早期起持续积累事实记录。本文梳理各阶段的内容与应对要点。以下依次说明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与裁决各阶段的内容与期限,以及在各阶段应当提交的材料,供整体规划参考。

核心要点

  • 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法务大臣裁决的顺序推进。
  • 对认定不服的须于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对判定不服的须于3日内提出异议。
  • 经令和5年修法,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设立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施。
  • 在留特别许可依入管法第50条,于裁决阶段作出判断。

从违反调查到收容如何推进

程序自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开始。依入管法第27条以下,在有相当理由怀疑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将进行情况询问与相关处所的调查。调查后嫌疑确立的,由主任审查官签发收容令书,入国警备官据以执行并予收容。经令和5年修法,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设立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施制度,使当事人可在监理人的监理下继续于社会中生活并推进程序。此阶段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事实关系,并为申请监理措施准备材料。询问中的陈述会影响其后所有阶段,务须审慎应对。因此,自违反调查阶段起,就应把最终阶段所需的材料纳入准备计划,逐步加以积累。记录宜按时间顺序整理保存。

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中应主张什么

违反审查审理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口头审理则审查该认定当否。入国审查官对被收容者应迅速进行审查,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即通知本人。对该认定不服的,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由特别审理官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可以提出证据、陈述意见,也可以委任代理人。此阶段应同时兼顾两条主张线:其一是根本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其二是纵使该当,仍存在应当准许在留的事由。3日的期限极短,事先决定是否提出请求至关重要。换言之,3日的期限决定了整套程序的走向,事前确定方针远比事后补救有效,请务必事先确认接收通知的方式。

法务大臣的裁决与在留特别许可有何关系

在留特别许可于裁决阶段作出判断。对特别审理官的判定亦不服的,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法务大臣就异议有无理由作出裁决;即便认为异议无理由,仍可依入管法第50条特别许可其在留。经令和5年修法,应予考量的事情已在法律上明示,家庭关系、在留经过与期间、素行、人道上的必要性等将被综合判断。因此,须在此阶段之前备妥婚姻与亲子关系的实态、在日生活的定着程度、纳税与社会保险状况、本国情况等材料。裁决后未获许可的,即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因此,材料的准备不应留待裁决阶段,而应自程序初期即逐步累积并及时更新。

遣返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即推进遣返相关手续。遣返目的地原则上为其国籍或公民权所属国,并办理护照签发、机票安排等准备。遣返之前或被收容,或经监理措施、假释放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对受退去强制者,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规定了上陆拒否期间:第1次退去强制为5年,第2次以后为10年,因毒品相关事由者存在无期间限制的类型。相对地,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因此,以何种程序离境,是左右日后能否再次入境的重要选择。换言之,以何种方式离境,与何时离境同样重要,宜在程序初期即纳入考量,再决定应否争执到底。

常见问题

不请求口头审理会怎样

若以书面表示服从认定,将立即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并进入遣返程序。若有意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就须请求口头审理,并将程序推进至提出异议为止。此项决定务须慎重。此外,签署服从认定的书面之后,要再行争执极为困难,故签署前务必与代理人确认,切勿在当场仓促决定。

程序进行中可以委托律师吗

可以。口头审理中可委任代理人,并可提交材料、陈述意见。自程序早期即介入,在材料准备与陈述梳理上更为有利,故接到收容通知时即可咨询。代理人还可协助整理陈述内容、准备翻译,并就材料的提出时点提供建议,使有限的机会得到充分利用,避免遗漏关键事实。

有不被收容而推进程序的方法吗

有监理措施与假释放两种。监理措施系令和5年修法所设,可在监理人的监理下继续生活。两者的要件与提交材料均有明定,宜尽早着手准备。两者的申请时点与所需材料并不相同,宜先确认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再决定申请何者,并同步准备监理人与住所,以免临时张罗。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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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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