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实刑服刑期间的在留:刑期届满后移交入管的流程
2026/08/13
实刑判决确定后须在刑事设施服刑,而在此期间在留期间仍在推进,且无法办理更新申请。因此,服刑结束时通常已处于丧失在留资格的状态,刑期届满之际入管程序随即启动。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多数案件中,身体会由刑事设施移交至入管收容设施。不过,若在日本有家属等情形,也有检讨在留特别许可可能性的余地。本文梳理自服刑期间至刑期届满后的整体流程。以下说明服刑期间在留资格的变动、刑期届满时移交入管的流程、别表第二与特别永住者的差异,以及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
核心要点
- 服刑期间在留期间照常经过,事实上无法申请在留期间更新。
- 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
- 刑罚执行终了之时,通常由入管接管身体,属一般运用。
- 视家庭状况,仍有依入管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空间。
服刑期间在留资格会怎样
在留期间在服刑中照常经过,届满即丧失在留资格。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原则上须由本人到场办理,收容于刑事设施期间事实上无从申请。加之无法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对应的工作或就学活动,即便程序上可行,也难以维持在留资格该当性。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所定活动等情形,可撤销在留资格,服刑在这一点上同样构成问题。因此,自预见可能被判实刑的阶段起,就应连同家属的在留与生活前景,着手为出狱后作准备。因此,实刑一旦成为现实可能,就应把出狱后的在留问题纳入辩护方针,而非等到刑期届满前才着手处理。
刑期结束后会怎样
多数情形下,身体会由刑事设施直接移交至入管收容设施。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以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仅将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故实刑即属该当。入管法第63条就作为退去强制对象的外国人被付诸刑事程序时的处理设有规定,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可以并行推进。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服刑期间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并配合刑罚执行终了执行收容令书。获准假释的情形亦同,未必意味着能够在社会中自由生活。临近出狱日时,务必事先确认此后的程序安排。因此,临近出狱时,宜请辩护人先行向入管确认后续安排,并及时通知家属。
永住者或日本人配偶者也会被退去强制吗
结论因在留资格种类而异,但超过1年的实刑,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者同样可能成为对象。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为规范对象,故对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者并不适用。然而,同条第4号リ并未限定在留资格种类,因此只要是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即便永住者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另一方面,对特别永住者,依据日本国和平条约相关的出入国管理特例法第22条,退去强制事由被严格限定为内乱相关之罪,或被判处无期、超过7年拘禁刑等情形。因此,判断退去强制的风险时,必须先确认所持资格的类别与刑度这两项要素。
是否还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
视案件情况仍有余地。即便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50条仍规定法务大臣可特别许可其在留。经令和5年修法,应予考量的事情已在法律上明示,家庭关系、在留经过、素行、人道上的必要性等将被综合判断。若有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配偶需要照护,或返回本国将丧失生活基础等情形,均值得以具体材料加以主张。不过,毒品案件或被判较重实刑的案件,判断会相当严格,因此自服刑期间起便积累与家人维持关系的记录及改过自新的情况,才是切实的准备。换言之,服刑期间的每一次会见与通信,都是日后主张家庭关系的具体材料,宜有意识地留存。
常见问题
获准假释后在留资格会恢复吗
不会恢复。假释属于刑罚执行方面的制度,与在留资格无关。相反,假释的同时入管程序可能随即启动,因此有必要事先确认出狱后身体如何处置。假释后仍须遵守观察期间的各项条件,若同时被收容,家属应尽早确认会见与送物的方式,并与辩护人保持联络。出狱当日的安排尤须提前确认。
服刑期间家人可以代为办理在留期间更新吗
原则上不能由本人以外的人代为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家属自身的在留手续则另行推进,建议尽早梳理全家的在留状况并作好必要准备。家属自身的在留期间同样会届满,宜逐一确认各人的期限。若配偶或子女的资格以本人的资格为基础,还须及早检讨变更的可能性,避免连锁失效。
被退去强制后就再也不能来日本了吗
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退去强制经历为第1次的,上陆拒否期间为5年;第2次以后为10年。因毒品相关事由者存在无期间限制的类型;依出国命令出境的,则为1年。此外,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当然可以入境,过往的违反经历在上陆审查中仍会被纳入考量,宜事先充分准备材料。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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