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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时的控诉:14日期限与外国人争执实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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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时的控诉:14日期限与外国人争执实益的判断

对判决不服时的控诉:14日期限与外国人争执实益的判断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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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控诉请求上级法院作出判断。期限自判决宣告之日起仅14日,逾期判决即告确定。控诉审并非一审的重来,而是事后审查原判决有无错误的程序,因此主张的构建方式需要讲究。对外国人而言,量刑能否降低一档,往往决定其能否继续在留,是否值得争执的判断因此包含与日本人案件不同的考量。本文梳理控诉的程序与理由,以及从在留资格角度出发的检讨视角。以下说明控诉的期限与方式、法定的控诉理由、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以及从在留角度判断争执实益的方法。

核心要点

  • 控诉须自判决之日起14日内,以书面向一审法院提出。
  • 控诉理由包括诉讼程序违法、法令适用错误、事实误认、量刑不当等。
  • 仅被告一方控诉时,不得宣告重于原判决之刑。
  • 实刑改为缓刑,在部分类型中会改变在留资格的最终结果。

控诉应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

提出期限为自判决宣告之日的次日起算14日内。此系刑事诉讼法第373条所定,须在该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控诉申请书。逾期判决即告确定,原则上再无争执途径。申请书本身以简要书面即可,详细理由则记载于日后提交的控诉趣意书。控诉趣意书的提交期限由控诉审法院指定,但因研读卷宗、收集新证据往往耗时,须尽早与辩护人确定方针。判决当日即便经由翻译听取说明,也常难以充分理解内容,故应先从准确把握判决书的记载入手。换言之,判决当日的首要任务,是确认判决书的内容并与辩护人商定是否控诉,切勿因语言障碍而拖延,宜当日即作出初步判断。

具备哪些理由才能控诉

控诉理由在法律上已经类型化:诉讼程序违反法令且明显影响判决;法令适用错误;存在事实误认且明显影响判决;以及刑罚量定不当。控诉审属事后审,原则上依一审调查的证据审查原判决当否,新证据仅限于因不得已事由未能于一审请求调查者等,方予调查。不过实务上,如判决后成立的和解或被害赔偿等足以支撑量刑不当主张的情状材料,获准调查的情形并不少见。此外,若第一审的翻译存在明显错误,可作为诉讼程序违法或事实误认的素材加以主张。因此,控诉趣意书的构建,应从核对判决书所载认定与卷内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开始,逐项指出其差异。

提出控诉后刑罚会加重吗

仅被告一方控诉的,不得宣告重于原判决之刑。此即所谓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用以防止因控诉反致更为不利的结果。但若检察官亦提出控诉,该限制便不再适用。因此,双方是否均已控诉,是确定方针时首先应确认的事项。此外,控诉使判决确定被推迟,其间未决羁押日数如何折抵,取决于判决内容。是否控诉,应比较继续羁押的预期、胜诉可能性与对在留的影响后再作决定,重要的是依据具体利害的预判,而非一时的不服情绪。换言之,控诉的判断应以具体利害的预估为准。若检察官亦已提出控诉,则须同时准备防御其主张的材料,工作量将明显增加。双方均已控诉的案件,尤须谨慎评估。

从在留资格角度看,哪些情形值得控诉

关键在于刑度是否会左右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以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但全部缓刑者除外,故实刑若改为缓刑,即可免于该号适用。相对地,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伤害等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便缓刑也可能该当第24条第4号之2,此时仅缩短刑期未必能保住在留。毒品案件中,同条第4号チ以有罪判决本身为要件,除争执事实外,仅就量刑控诉并不会改变在留上的结果。是否有争执实益,应按罪名逐一对照条文加以判断。换言之,在争执实益的判断上,条文的适用结果比刑期的数字更为关键,应逐项确认后再作决定。

常见问题

错过控诉期限会怎样

原则上判决即告确定。若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能于期间内提出,虽有上诉权回复请求的程序,但获准范围有限。请务必立即联系辩护人。此外,若因未获适当翻译而不知晓期限,也应尽早说明经过并咨询律师。上诉权回复的请求须以具体事由与材料佐证,迟延将更为不利。

控诉审也会配置翻译吗

会配置。控诉审以书面审理为主,但开庭时仍会配置翻译。建议就控诉趣意书的内容,先以母语听取说明并确认方针后再行提交。此外,控诉趣意书虽由辩护人制作,但其中的事实主张须以本人的记忆为基础,因此仍需充分沟通。必要时可请求提供判决书要旨的翻译,以便准确理解。

控诉期间在留期间届满怎么办

刑事程序的进展与在留期间并不联动。期间届满即可能产生非法滞留问题,因此在确定控诉方针的同时,须对入管手续的走向作出预判,并一并确认家属的在留状况。此外,家属的在留状况可能因本人判决结果而变动,宜一并整理并及早咨询,避免错过必要的申请时机。宜同时确认各人的期限。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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