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保证金的准备与保释条件:外国人被告为何被要求交出护照
2026/08/13
被起诉后即可请求保释,但对外国被告而言,检方常以其可出境为由,强调存在逃亡之虞。因此,要实现保释,除保证金数额外,还须在住所、身元担保人、联络体制等条件层面备齐具说服力的材料。法院通常会附加交出护照、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关系人等条件。此外,已失去在留资格者,即便获准保释,也可能随即转入入管收容。本文依序梳理应当准备的事项。以下依次说明准予保释的判断框架、保证金的筹措、常见的保释条件,以及获释后仍可能转入入管收容的风险,供事前规划参考。
核心要点
- 起诉后原则上享有权利保释,但存在湮灭证据或逃亡之虞时将被排除。
- 保证金除现金缴纳外,有时可利用保释保证书制度或垫付服务。
- 外国人案件通常会被附加交出护照、限制住所等条件。
- 欠缺在留资格者,即便获准保释,也可能转入入管的收容程序。
什么情况下会准予保释
对被起诉的被告,保释虽为原则,但符合法定排除事由的则不予准许。刑事诉讼法第89条列举了权利保释的排除事由:所犯为重罪、以常习方式实施同类犯罪、有相当理由足认将湮灭证据、有对被害人等加害之虞、住所不定等。即便该当上述事由,依同法第90条,法院仍可考量逃亡与湮灭证据之虞的程度、继续羁押所致不利益的程度等,裁量准予保释。在外国人案件中,检方往往仅以其生活基础在海外为由主张逃亡之虞,因此针对该点作出具体反驳,是能否获释的关键。因此,与其抽象地否认逃亡之虞,不如具体举出住所、工作、家属与保证人的实际状况,逐项加以说明。
保证金需要多少、如何筹措
法律并未规定固定数额,由法院综合犯罪性质、证据状况与被告资力酌定。保证金的意义在于以可能被没收来担保被告到庭,故若相较其资力过低,即被认为无法发挥担保作用。筹措方式以向法院缴纳现金为基本,此外亦可利用律师会相关团体签发的保释保证书,或委托办理保释保证金垫付的团体。若由海外亲属汇款,须预留到账所需日数,并可能需要说明汇款事由的材料,故应在提出请求前即着手准备。保证金在判决确定后原则上予以返还。此外,宜事先确认款项来源的说明方式,避免因资金来路不明而另生疑虑,并预留办理手续所需的时间。宜在提出请求之前完成资金安排。
会被附加哪些保释条件
条件系为防止逃亡与湮灭证据而个别设定。外国被告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有:将护照交予法院或辩护人保管;指定特定住所并须于该处居住;外出旅行或迁居须经法院许可;禁止接触被害人、被指为共犯者以及可能作证之人。有时还会课以离开指定住所时的申报义务。违反上述条件的,保释将被撤销,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被没收。若需要继续工作,应具体说明工作地点与通勤路线,并阐明日间所在可被掌握的体制,如此条件的设定才会切合实际。换言之,条件越具体、越可验证,法院越容易接受在社会中生活的安排,因此应主动提出可行的监督方案。条件的可行性应事先与家属确认。
获准保释后仍可能被入管收容吗
对已失去在留资格者而言,确有此种可能。刑事程序中解除人身拘束,与入管法上的收容是两套彼此独立的制度。若在留期间已经经过,或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入国警备官会推进违反调查,并可能依收容令书予以收容。此时身体将由刑事设施移交至入管收容设施,保释的实质意义随之改变。因此,在准备保释请求的同时,应确认在留状况,必要时备齐面向监理措施或假释放申请的材料。入管法第63条就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的关系设有规定,两程序可以并行推进。因此,保释请求与入管方面的准备,宜由同一辩护团队统筹安排,避免两套程序各行其是。
常见问题
保释保证金在判决后会退还吗
只要未违反条件并按时到庭,原则上予以退还。反之,若未按指定期日到庭、擅自离开指定住所等,保释将被撤销,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可能被没收。此外,保证金的返还需要办理相应手续,宜事先确认账户与领取方式,尤其是由海外亲属代为缴纳的情形,以免延误。具体手续请向承办法院确认。
交出护照后就无法回国了吗
保释期间出境受到限制,事实上无法回国。审判结束后的处理,则视判决内容与在留状况而定。若转入退去强制程序,包括护照的返还在内,都需要与入管协调。护照交由法院保管期间,办理入管手续时可就必要事项请求出具证明或临时借出,请与辩护人商议并事先确认可行方式。
身元担保人必须是日本人吗
国籍并非要件。关键在于与被告有一定关系、能够掌握其日常所在,并有确保其到庭的意愿与能力。担保人拥有稳定的在留资格与固定工作,会显著提升说服力。若身元担保人本身持有在留资格,宜一并提交其在留卡与在职证明以增强说服力,并说明与被告的日常联络方式。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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