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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通知以参考人身份接受询问:任意询问的注意点与在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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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通知以参考人身份接受询问:任意询问的注意点与在留风险

被警察通知以参考人身份接受询问:任意询问的注意点与在留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警察有时会联系当事人,表示希望以案件关系人的身份了解情况。这属于参考人询问而非被疑人讯问,是请求任意协助,但视陈述内容,当事人的地位可能当场发生变化。对外国人而言尤其如此:询问过程中往往会被问及在留资格与工作情况,一旦资格外活动等事实浮现,除刑事案件外,入管程序也可能随之启动。既然是任意的,应对方式便有选择余地。本文说明参考人询问的法律性质,以及答应前应当确认的事项。以下说明参考人询问的法律性质、笔录的处理、身份转变的风险以及在留方面的注意点。

核心要点

  • 参考人的询问是依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进行的任意处分,并无到场义务。
  • 可以拒绝在供述笔录上签名盖章,内容有误时可要求更正。
  • 询问途中地位可能由参考人转为被疑人,应以此为前提做好准备。
  • 关于工作情况的说明,可能引出入管法第19条资格外活动的问题。

有义务接受参考人询问吗

法律上并无到场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员可要求被疑人以外之人到场并进行询问,但这属于任意处分,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因此,既可以协商到场的日期时间,也可以中途离开。不过实务中,通过配合查明案情来厘清自身立场,有时反而有利,一概拒绝未必是上策。判断的分水岭在于自己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若牵涉较深,便存在转为被疑人的可能。故在决定是否前往之前,宜先与律师一同梳理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与作答范围。换言之,是否前往并非单纯的礼节问题,而应基于自身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并事先设定可谈与不谈的界线。

被要求在供述笔录上签名时怎么办

应先确认内容,不能认同时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参考人的询问准用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笔录须经阅览或宣读,给予确认有无错误的机会,并可提出更正申请。凡语气有出入之处、被写成断定语气之处,以及记忆本不确切却被写得十分确定之处,都应当场要求修改。经由翻译进行的询问,笔录以日文制作、由翻译人宣读,因此须核对译文与本人发言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便被催促,也没有必须签名的义务。请始终意识到,该笔录日后可能在公判中被用作证据。此外,若翻译人的译文与自身表述明显不符,可要求重新翻译并将该经过记入笔录,必要时拒绝签名。

参考人会转为被疑人吗

会,而且不少场合本就应当预设这种可能。在涉嫌共犯的案件、牵涉名义出借或账户转让的案件,以及雇主涉嫌非法就劳的案件中,起初虽被告知只是了解情况,但视陈述内容,嫌疑可能转向本人。地位改变后,将被告知沉默权,并产生选任辩护人的权利。然而,作为参考人已经陈述的内容早已被记录在案,事后撤回并不容易。因此,凡自身可能被怀疑参与的案件,在接受询问之前先行咨询律师、事先划定陈述范围,才是切实可行的做法。换言之,参考人身份并非安全的保障,在关联可能被追问的案件中,事前咨询才是真正的防线,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询问。

被问及在留资格时应如何回答

不应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但在当场作出确定性自述之前,需要先做法律上的梳理。参考人询问中,常会被问及工作时长、有无兼职、收入来源等。持留学或家族滞在资格者若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工作,即涉及入管法第19条的问题,并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入管法第62条第2项就公务员在职务上得知可能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者时的通报作出规定,故刑事询问可能成为入管程序的开端。若记忆不确切却以约数作答,日后容易与客观材料产生矛盾,可以考虑表明希望核对资料后再行回答。若确有超时工作等情事,也应先厘清其期间与频度,再考虑如何作出说明。

常见问题

参考人询问时律师可以陪同吗

实务上通常不允许律师在讯问室内陪同。但事前咨询、梳理可能的问题与作答方针,确保询问前后能与律师取得联络,以及询问后及时记录并共享内容,都是可行且有效的做法。此外,可在前往之前与律师约定,若被告知转为被疑人即中止陈述并立即联络,这一点务必事先讲明。

拒绝传唤会不会对自己不利

既属任意,不前往本身并不构成处罚对象。但视案件情况,侦查机关可能转而考虑强制手段。与其直接拒绝,不如协商调整日期,利用这段时间做好准备,往往更为现实。此外,若羁押或收容中的家属涉及本案,日程调整还须考虑与其程序的先后关系,宜先咨询律师。请提前向承办人说明情况。

翻译需要自己安排吗

通常由侦查机关安排。但若因方言或专业用语而对沟通有顾虑,请明确提出。在未能真正理解的状态下完成的询问记录,可能在后续程序中造成不利。必要时可要求更换翻译人,或请求就关键部分逐句翻译,并将该请求记入笔录,以便日后核对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记录越具体,日后越有利。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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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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