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同意略式命令的罚金:外国人考虑请求正式审判的场合
2026/08/13
检察官有时会说明,本案以罚金结案,希望当事人同意适用略式程序。由于可以恢复人身自由、无须出庭公开审理,很多人当场就想签字同意。但略式命令是留下罚金前科的有罪裁判,对外国人而言可能影响在留资格审查。特别是毒品类案件,即便只是罚金,因属有罪判决,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意须以书面作出,且略式命令下达后,如未在14日内请求正式审判即告确定。本文整理同意之前应当确认的事项。以下就程序的内容、同意之前的确认要点,以及不服时的应对,依次加以说明。
核心要点
- 略式程序仅限于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的案件,采书面审理的简易方式。
- 同意须以书面作出,当事人有权不同意;不同意则转为通常的公判程序。
- 自收到略式命令告知之日起14日内,可以请求正式审判。
- 罚金同样是有罪判决,毒品案件须审视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适用。
什么是略式程序
略式程序是简易裁判所不开庭、以书面审理科处罚金或科料的程序。其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461条以下,适用对象限于相当于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的案件。检察官请求略式命令前,必须先向被疑人说明该程序的内容,告知其有权依通常规定接受审判,并以书面确认其无异议。一旦同意,多数情形当日即会告知罚金数额,缴纳后即恢复人身自由。因无须出庭公开审理、耗时较短,通常被说明为负担较轻的程序。但须明确,它仍然是有罪裁判。换言之,程序虽然简便,但其结果与经公判所受的有罪判决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罚金前科同样会被记录并长期保留。
同意之前应当确认哪些事项
应确认的是罪名与适用法条,以及事实关系有无争议。略式程序采书面审理,并不适合争执事实的场合。若存在在讯问压力下承认了并无记忆的部分,或因共犯关系而自身角色被过度评价等情形,就不应急于同意。此外,还须检讨是否仍有不起诉的余地。在与被害人尚未达成和解的阶段同意略式,等于自行关闭了因和解而获起诉犹豫的可能。不同意可能带来人身拘束延续的不利,但这一点也应与辩护人一并权衡后再作决定。因此,是否同意,应在确认案卷所载事实与自身记忆是否一致之后再作决定,切勿在讯问室内当场表态,可以明确表示希望先与辩护人商议。
罚金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结论因罪名而大不相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故盗窃、伤害案件若仅判处罚金,并不该当该号;同条第4号リ亦以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相对地,同条第4号チ以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为对象,即使是罚金也可能该当。因此,在大麻、兴奋剂相关案件中同意罚金略式命令,从在留角度看具有相当沉重的意义。此外,罚金前科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的素行评价,永住许可审查亦会予以考量。处分的选择应从刑事与入管两方面同时衡量。因此,罪名一旦涉及毒品,就不应仅以罚金数额的多寡来衡量该处分的轻重。
对略式命令不服时应如何处理
自收到略式命令告知之日起14日内,可以书面请求正式审判。这是刑事诉讼法第465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请求后即转入通常公判程序,经证据调查后作出判决。不过,正式审判在理论上存在被判处重于罚金之刑的可能,是否请求需慎重判断。实务上,主张无罪、罪名或事实存在重大错误,或者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具有决定性而有争执实益时,才会加以考虑。14日期间很短,经由翻译理解内容还需时间,因此收到略式命令后应立即联系辩护人。换言之,是否请求正式审判,取决于争执的实益与对在留的影响,而非单纯情绪上的不服,应尽早与辩护人共同判断。
常见问题
不同意略式程序会怎样
检察官将无法请求略式命令,案件转为通常公判程序或作出不起诉。若进入公判,耗时更长,也可能继续被羁押。但在此期间推进和解、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也随之产生,需要就个案加以比较权衡。此外,不同意本身并不会成为量刑上的不利情事,不必因担心被认为态度不佳而勉强签字。
缴纳罚金后对在留资格就没有影响了吗
取决于罪名。盗窃、伤害仅判罚金的,不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毒品案件依同条第4号チ,罚金亦可能该当。此外,罚金前科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不能说毫无影响。此外,即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罚金前科在永住许可审查中同样会被纳入素行的评价。
无力缴纳罚金时会怎样
无法缴纳的,将被处以劳役场留置,在劳役场留置一定日数。部分情形可就分期缴纳或延缓缴纳期限向检察厅提出商议,若确有支付困难,请尽早提出说明。劳役场留置期间同样无法办理入管手续,若在留期间临近届满,应提前与辩护人商议应对方式及家属的配合安排,避免叠加非法滞留的问题。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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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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