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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释放当天应当处理的事项: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的初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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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释放当天应当处理的事项: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的初步应对

在日本被释放当天应当处理的事项: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的初步应对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从警察署被释放后,很多当事人会误以为案件已经结束。但释放仅意味着人身拘束的解除,并不等于检察官已经作出处分。实务中,检察官保留处分、案件转为不羁押状态继续侦查的情形相当常见,其后仍会被传唤讯问,数月后被起诉也并非罕见。对外国人而言,刑事处分的走向与在留资格的影响是同时推进的两条线。释放当天领取了哪些文书、在留卡与护照是否已经发还、如何向公司或学校说明,都会左右此后的局面。本文从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两个方面,梳理释放当天应当确认的事项。

核心要点

  • 释放并非处分决定,多数情况下检察官保留处分,案件以不羁押方式继续侦查。
  • 当天应确认释放时交付的文书、扣押物品目录,以及在留卡和护照的发还情况。
  • 刑事案件的存在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审查,须立即核对在留期限。
  • 首要目标是争取不起诉处分,供述方针与和解方针应在此阶段确定。

已经被释放,为什么案件还没有结束

释放只是人身拘束的结束,与刑事处分的终结是两回事。逮捕后的羁押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若检察官在此期间无法作出终局处分,可以保留处分先行释放,转为不羁押状态继续侦查。羁押请求被驳回或羁押被撤销的情形亦同,当事人的被疑人地位并未消失。因此释放之后仍可能被传唤、被要求提交材料,数月后收到起诉通知。若当事人误以为案件已结束而继续随意陈述,事后很难推翻已经形成的笔录。请在当天将检察厅交付的文书内容与口头说明如实记录下来,以备后续核对。此外,若释放时被告知今后将以不羁押方式继续侦查,请当场确认下次传唤的大致时间与联络方式。

释放当天应当确认哪些文书和物品

需要确认的是身份证件、扣押物品目录以及后续联络方式。首先确认在留卡与护照是否已经发还。若仍被扣押,将影响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和再入国手续,应尽早通过辩护人确认发还的可能性与时间。其次核对扣押物品目录交付书,对手机、存折等生活必需物品,可考虑申请暂时发还。此外,记下承办警察官、检察官的所属单位与案件受理编号,可使后续联络更为顺畅。如果曾在未能读懂日文内容的情况下签名,这一事实本身具有意义,请趁记忆清晰时予以记录。另外,手机、存折等物品若仍被扣押,应向辩护人确认能否申请暂时发还,同时妥善保管所领文书的原件与信封,以备日后核对时点。

在入管方面,释放当天必须确认什么

必须当天核对在留期限与各项申报义务的履行情况。若在羁押期间在留期间已经届满,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属于退去强制事由。若长期未办理居住地变更申报,则可能被依入管法第22条之4审查是否撤销在留资格。持就劳资格者从事资格外活动的,还并存入管法第19条的问题。另需注意,依入管法第62条第2项,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得知有人可能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应予通报,因此应以入管可能掌握该刑事案件为前提制定方针。刑事处分尚未确定,并不会使在留期间的届满日顺延。因此,释放当天即应查明在留卡上所载的期限,并判断是否需要立即着手准备更新或变更申请。

为争取不起诉,当天可以着手做什么

统一供述方针,同时着手被害人对应工作。转为不羁押侦查的案件,最应避免的是在后续讯问中供述反复。应事先确定行使沉默权的范围,哪些内容当场说明,哪些内容通过辩护人以书面提出。经由翻译进行的讯问,细微措辞往往难以准确反映到笔录中,若对翻译水平存疑,应尽早提出意见。存在被害人的案件,越早提出和解意向,成立的可能性越高。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伤害等被判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即使宣告缓刑,也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避免有罪判决本身就具有在留上的意义。上述各点宜在当天与辩护人共享,形成统一方针之后,再面对其后的讯问。

常见问题

被释放后能马上拿回在留卡吗

多数案件在释放时即予发还,但也有作为证据继续扣押的情形。未发还时,可通过辩护人申请发还或暂时发还。在留卡属于随身携带义务的对象,请保管好扣押物品目录交付书,以便说明证件不在身边的原因。若在留卡确已灭失或被继续扣押,还须另行检讨再交付申请等手续,请一并向辩护人确认。

释放后必须向公司报告吗

法律上并无一律的报告义务,但持就劳资格者的工作内容变更或离职,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该当性。是否报告以及如何说明,应结合劳动合同内容与处分前景判断,建议先与辩护人商议后再行动。此外,若因本案导致工作内容或岗位发生变更,还须确认是否影响在留资格该当性,必要时应办理相应的入管申请。

被释放之后还会再次被逮捕吗

就其他犯罪事实,仍可能被重新逮捕、羁押。在可能存在余罪的案件中,释放后的行动与同案关系人的联络,须避免引起湮灭证据的疑虑。请把可能涉及的余罪范围告知辩护人,共同确定应对方针。尤其应避免主动联系被害人或同案关系人,相关联络一律通过辩护人进行,以免被评价为湮灭证据。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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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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