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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的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代理人取次申请与获释后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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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的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代理人取次申请与获释后的应对

羁押期间的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代理人取次申请与获释后的应对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如前文所述,被羁押期间遇上在留期间届满,是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交汇处最棘手的场面之一。本文进一步深入实务细节:实际上如何尝试申请、由谁前往窗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以及申请未被受理时如何预作准备。若刑事辩护人对入管手续不熟悉,往往会在此处停滞;反之,只要有期限意识地行动,获释后的重整就会容易得多。本文依次说明申请的承担者、应备材料、审查关注点与获释后的步骤。文中还会说明,为何这一环节最能体现刑事与入管一体处理的价值。

核心要点

  • 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原则上须本人到场,但在一定情形下允许代理人或经承认的取次者提出。
  • 刑事案件系属中的事实会被纳入审查,附上说明案情的材料是实务做法。
  • 在留期间届满时仍在申请中的特例期间处理,以申请已被受理为前提。
  • 为防申请未被受理,应同时准备好获释后立即出头的方案。

谁可以前往申请窗口

结论是,原则由本人到场,但存在例外处理。入管法施行规则规定,申请人未满16岁,或因疾病及其他事由无法自行到场时,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等代为申请;此外,经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承认的取次者也可以提出申请。对被羁押者如何适用这些规定,因个案与各管辖机关的做法而异,因此应由辩护人事先向窗口咨询,确认可否与所需文件。实务上会附上证明羁押事实的材料,例如羁押状复印件或辩护人的报告书来说明情况。为避免被当场退回,切勿省略事前咨询。补充一点,事前咨询时应把问题整理成清单,例如可否由取次者提出、需要何种证明羁押的材料、若未获受理应如何处理。窗口的答复请记下日期与接待人员,日后若出现说法不一,这些记录会成为依据。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结论是,准备的核心是证明在留资格该当性与生活基础得以延续的材料。若为就劳资格,单位表明继续雇用意愿的书面、在职证明、可显示薪资支付情况的资料尤为重要;若为身分类资格,则以家人同住状况、生计维持、子女就学状况的材料为主。此外,可附上辩护人制作的报告书,说明羁押事实与刑事案件的走向。在处分尚未确定的阶段,务必不夸大事实,未确定之事应明确写明尚未确定。若把不确定的预测说成定论,日后结果不同将损害整体可信度。还需注意的是,材料的重点应放在生活基础的连续性上。纳税与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房租的支付情况、子女的在学证明,这些日常痕迹往往比任何辩解都更能说明当事人在日本扎根生活的事实。

审查会关注哪些方面

结论是,关注两点:能否继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以及准予在留是否妥当。就劳资格方面,会确认因羁押而未从事职务的期间,以及是否已经离职;素行方面,刑事案件系属中的事实也会被考量。此处的关键,是把处分尚未确定的情形与已受有罪判决的情形区分说明。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若因盗窃、伤害等被判拘禁刑,即便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在刑事走向尚未确定的阶段,说明必须实事求是、格外慎重。审查有时需要较长时间,也可能仅被许可较短的在留期间。此外,若刑事处分已经作出,就应据实提交相应文件,例如不起诉处分告知书或判决书。刻意隐瞒已确定的事实,一旦被查明,其损害远大于该事实本身所带来的不利。

如果申请未被受理该怎么办

结论是,转向获释后尽快出头。若申请未被受理而在留期间届满,形式上便处于缺乏在留依据的状态,但因被羁押而无法出头的经过,是后续程序中应当说明的重要事实。请在获释当天,或次一个开庭办公日,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出头,说明经过与今后打算。视案情,可能在依入管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框架内加以研究,其判断会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留期间等。若刑事案件已获不起诉,取得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并提交将很有帮助。这些准备请从羁押期间就开始。还应记住,即便这一次只获得较短的在留期间,也不等于失败。保住合法在留的状态,就意味着还有下一次凭借良好表现重新累积信赖的机会,这与陷入非法残留在起点上完全不同。

常见问题

申请期间在留期间届满会怎样

在申请已被合法受理的情形下,存在于审查结果作出前的一定期间内可继续在留的特例处理。但这以申请已被受理为前提,请务必确认是否已经受理。在特例期间内,仍须遵守在留卡的记载与被指示的各项条件。若条件有变,请立即向窗口申报,切勿自行判断可以不报。若对特例期间的起止有疑问,请当场向窗口确认并记录答复。

律师可以去入管窗口吗

律师办理规定的申报后,可作为取次者代为提交申请。若辩护人能够同时处理刑事与入管事务,就能一边说明羁押状况一边推进手续。能否代为取次视个案而定,请先向窗口咨询后再作判断。同时请确认窗口所需材料的份数与是否需要提供译文。若律师尚未完成申报,也可考虑委托已获承认的取次机构办理。

公司已经按离职处理了怎么办

在就劳资格的情形下,这会影响在留资格该当性。需要研究能否复职、能否确保新的任职单位、是否需要变更资格,请尽早告知辩护人并推进与单位的协调。若有能够说明离职经过的书面材料,有时可用作解释情况的依据。若已找到新的任职单位,请把录用条件与工作内容一并说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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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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