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时|申请更正与拒绝签名盖章的权利
2026/08/13
讯问结束时,侦查人员会宣读其制作的书面,并要求在确认无误后签名,这就是讯问笔录。笔录由侦查人员归纳要旨制成,未必是本人原话;经由翻译时尤其如此,微妙的措辞常被替换成日语固定表达,形成看似承认了更强认识的文句。本文说明笔录如何制成、对内容不能认同时如何申请更正、拒绝签名盖章的权利,以及笔录中一句话会对在留产生什么影响。文中还会提示,宣读核对时应当特别盯住哪几类表述。同时也会说明,为何笔录中的一句话可能在数年之后再度被援引。
核心要点
- 笔录是侦查人员归纳的要旨,未必逐字记录本人所说的话。
- 内容有误时可以申请增减变更(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项)。
- 签名盖章并非义务,可以拒绝(同条第5项)。
- 关于认识与参与程度的记载会左右日后的量刑与在留审查,请格外慎重核对。
讯问笔录是怎样制成的
结论是,由侦查人员把讯问内容整理成文,向本人宣读后要求签名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项规定被疑者的陈述可以录取为笔录;同条第4项规定,应让被疑者阅览或向其宣读,询问有无错误,被疑者申请增减变更时,必须把该陈述记入笔录。关键在于,笔录并非一问一答的逐语记录,而是归纳要旨的文章,因此叙述顺序与重点会被整理,还可能加入结论性表达。宣读有时语速很快,但请要求确认到自己能够认同为止。补充一点,笔录往往采用第一人称叙述,读起来仿佛全部出自本人之口,这会让人产生这就是我说的话的错觉。请把它当作他人整理的文章来逐句检视,而不是当作自己的陈述照单全收。
内容不符时该怎么办
结论是,具体指出不符之处并申请增减变更。一旦提出申请,侦查人员就必须把该陈述记入笔录。实务上,有时会照改,有时则会被劝说这样表述没有问题,此时切勿妥协。尤其是知道、明白、同意等关于认识的表述,以及多次、反复等关于频度的表述,都会极大左右日后的评价。经由翻译时,请要求翻译人员把该部分用中文准确复译一遍。若更正未获反映却仍被要求签名,就应考虑下文所述的拒绝签名盖章。还需注意的是,即便只更正一两处,也应坚持要求。看似微小的措辞差异,例如把知道有些可疑改成知道是违法的,在故意认定上就是天壤之别,而这类改动往往就发生在归纳要旨的过程中。
可以拒绝签名吗
结论是,可以。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5项规定,被疑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在此限,可见签名盖章并非义务。没有签名盖章的笔录,原则上不具备作为录取被告人陈述之书面的证据能力;权衡在不认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名的风险,拒绝是正当的选项。不过,拒绝有时会招致讯问被拖长、被评价为态度不好等压力。因此,事先与辩护人确定方针,明确在何种情形下签名、在何种情形下拒绝,十分有效。若一时难以决断,可以表示希望与辩护人商议后再作答复。此外,拒绝签名并不意味着讯问就此结束。侦查人员可能改换问法再次制作笔录,因此更重要的是,在整个过程中保持陈述内容的一致,而不是仅在最后一刻抗拒签名。
笔录记载如何影响在留
结论是,笔录记载是检察官判断是否起诉、以何范围起诉的基础。若留有承认认识的记载,故意的举证就更容易,也就更接近有罪判决。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被判拘禁刑,即便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笔录中的一句话就可能打开退去强制程序的大门。此外,笔录内容在日后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时也可能被援引。依入管法第50条作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时,会考量素行与在留经过,留下与事实不符的沉重记载,势必影响后续程序。请把宣读核对的这几分钟,视为可能左右往后人生的时刻。还应记住,笔录会在起诉、公判、入管审查等多个场合被反复引用。一次未加更正的表述,可能在数年之后的更新申请或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再度出现,届时要作出解释将异常困难。
常见问题
宣读太快听不明白怎么办
请要求放慢速度重读。经由翻译时,也可以提出按段落逐段翻译。在未理解的情况下签名,日后再争执内容将变得异常困难。请记住自己就哪一段要求了更正,这样日后说明时才能具体到位。若更正未被采纳,请把当时的对话内容尽早写成备忘留存。若能记住当时使用的具体措辞,核对起来会更加准确。
拒绝签名会不会造成不利
不得仅以拒绝签名为由认定不利事实,但确实可能受到侦查人员的劝说。事先与辩护人商定方针,就能在现场从容应对。即便拒绝签名,讯问的经过本身仍可能以侦查报告书的形式被记录下来。此外,讯问的次数与时长也请自行留意,这些同样属于重要背景。因此,不签名并不等于案件就此停顿,仍需持续留意后续讯问。
已经签名的笔录能撤销吗
无法撤销,但可以在公判中就任意性与可信度提出争执。请趁记忆清晰时,把制作当时的情形、翻译的状况、要求更正却未获采纳的经过告知辩护人。若中途更换了翻译人员,请把更换时点也记下,这有助于日后核验内容。同时请留意不同翻译对同一用语是否给出了不同的译法。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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