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共犯的案件应注意什么|禁止接见、供述矛盾与在留分水岭
2026/08/13
多人参与的案件与单独犯案不同,难度更高。谁是主导、谁知道到什么程度、报酬如何分配,都会成为争点;一旦共犯之间供述矛盾,羁押就会拖长,处分也会出现巨大差异。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还可能出现同伴先行回国或失去联系的情况,使事实查明更加困难。本文说明有共犯的案件为何羁押易于长期化、如何面对供述矛盾、家属与同伴联络的风险,以及参与程度为何成为在留的分水岭。文中还会提示,为何家属之间的相互联络在共犯案件中格外需要克制。
核心要点
- 有共犯的案件更容易以毁灭证据之虞为由被附加禁止接见。
- 共犯的供述未必准确,常为减轻自身责任而扭曲事实。
- 家属与共犯或其家属联络,容易被怀疑串供。
- 参与程度决定量刑,而量刑左右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与第4号リ的适用。
为什么羁押会变长
结论是,有共犯时容易被认定关系人之间存在串供之虞,因而羁押较易获准,也更常被附加禁止接见。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有相当理由怀疑逃亡或毁灭证据时,可禁止与辩护人以外者会见及收受文书。共犯并未全部被羁押时,就会被评价为可能通过外部联络统一口径。在这种情形下,家属见不到本人,只能在不明状况中等待。由于辩护人的接见交通权不受限制,应先通过辩护人掌握状况,并研究提出禁止接见的部分解除申请。补充一点,共犯全部到案与否会显著影响羁押判断。若仍有人在逃,串供之虞就更容易被认定,羁押与禁止接见都可能延长。这一点并非当事人所能左右,因此更需要用客观材料逐项拆解所谓的抽象风险。
共犯的说法好像不一样
结论是,供述矛盾是共犯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共犯为减轻自身责任,常称自己只是听从指示,或称对方才是主导。对这类供述,必须对照客观材料加以检验。通信记录的时刻、转账流向、现场监控、交通工具的使用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显示各人如何行动。因此,反驳共犯供述的有效方式不是情绪化否认,而是具体指出其与客观证据的矛盾。请把本人记得的事实,例如何人、何时、以怎样的措辞提出请托,按时间顺序告知辩护人。记忆会随日子推移而模糊。还需注意的是,共犯供述的可信度会随时间与处境而变化。起初互相包庇,随着羁押延长转为彼此推诿,这种变化本身就是值得指出的情节,可以据以说明其供述并不稳定。
家属可以和同伴联络吗
结论是,请避免。家属与共犯本人或其家属联络并谈论案情,会被视为可能串供,从而支撑毁灭证据之虞的认定,结果是禁止接见得以维持、保释更难获准。即便是分摊和解金、商量律师费这类看似不涉及案件实体的话题,也应谨慎。确有联络必要时,务必先与辩护人商议,由辩护人之间进行沟通。此外,若共犯一方来联络要求统一口径,绝不可照办,并应把该事实告知辩护人,这本身就是说明本人立场的材料。此外,若共犯之间存在雇佣、债务或亲属关系,是否属于被迫参与就成为重要争点。请把关系的由来、金钱往来与被要求配合的经过整理出来,这些往往比单纯否认更能改变对参与程度的评价。
参与程度如何影响在留
结论是,参与程度决定量刑,量刑决定在留。被评价为主导者,实刑可能性升高;被评价为仅听从指示的末端,则出现缓刑乃至不起诉的空间。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存在缓刑在居留层面仍不充分的类型。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伪造等被判拘禁刑,即便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主要涉及超过一年拘禁刑实刑的同法第24条第4号リ,且全部刑罚被宣告缓刑者不在该号之列。辩护方针必须建立在这一区别之上。还应记住,各共犯的在留资格种类可能不同,因而同样的判决对每个人的后果并不相同。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的差异,会使表面相同的缓刑判决产生截然不同的居留结局,辩护方针也必须因人而异。
常见问题
抢先认罪会比较有利吗
不能一概而论。若承认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日后极难推翻,对量刑与在留都会造成重大影响。请先结合客观证据梳理事实,与辩护人确定方针后再作应对。抢先承认者未必获得优待,反而可能变成承认了整体构造。在证据关系尚不明朗时作出承认,风险往往由承认者独自承担。
共犯已经回国了怎么办
无法取得其供述时,客观证据的重要性随之上升,工作重心转为用通信记录、转账记录具体呈现本人的角色。回国的经过本身有时也能说明事实关系,请告知辩护人。试图与已回国的共犯取得联系,同样会招致串供嫌疑,请予避免。若对方主动联络,请保留通话或消息记录并立即报告辩护人。
可以和共犯委托同一位律师吗
因存在利益冲突之虞,原则上不可以,因为共犯之间的主张可能对立。通常各自选任不同辩护人,并在必要范围内由辩护人之间保持联络。辩护人之间的联络,目的在于核对事实关系,而非统一主张口径。各自委托辩护人,也可避免日后就利益冲突产生新的争执。若已先行签约,请把这一情况尽早告知,以便及时调整。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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